张馨方
摘要:依据是否需要提前交付预付费用,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优惠会员卡,现实中有关预付式会员卡的管理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有关优惠会员卡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缺失,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下文主要以预付式会员卡的管理为切入点,分析论述对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事由及监管方式,以进一步规范会员卡合同监管行为,维护会员卡交易安全。
关键词:会员卡合同;霸王条款;会员卡合同监管
目前,会员制的经营管理模式为多数商家所采用,因为一方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优惠及便利,另一方面能够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经营利润。但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因此,亟需市场经营的相关管理者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会员卡合同的监管是一个需要长期重视的问题,其监管的方式需要创新,监管的效果有待提高。对于会员卡合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会员卡合同监管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会员制以及会员制消费引发的各种服务纠纷,相关部门只能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原则性、普遍性的法律。对于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规范、法律监管、消费者维权以及救济途径等,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颁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关于会员卡的相关内容。但是因为其具体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已被废止。由此可以看出,有关会员卡领域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因此现阶段急需有关会员卡合同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二、会员卡合同监管事由
(一)对会员卡合同经营者一方的管理不规范
会员卡发卡商家作为经营者一方,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经营不规范的问题:第一,发行会员卡之初,会员卡商家市场准入管理不规范,对发行会员卡商家的资格审查不严格,使根本不具备会员卡发行资格的商家向消费者发放会员卡进行企业经营获取利润。第二,发行会员卡过程中,消费者成为商家的会员,并使用会员商品或接受会员服务期间,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最初签订会员卡合同的约定不符或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要求退卡,但往往可能会遭商家无理拒绝。除此之外,在订立会员卡合同之初,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会费或保证金,但是由于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十分简化,产生消费纠纷时,无法明确地判断商家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更是得不到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商家的行为确属违约,因此消费者缴纳的会员卡会费及保证金往往不能得到合理退赔。
(二)会员卡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
1、会员卡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就目前现实状况而言,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会员关系的确定,一般是在消费者缴纳一定的预付款后,商家以一张会员卡为载体发放到消费者手中,仅在会员卡上简单记载消费者在此商家的消费方法及优惠额度等问题,而非通过签订书面的法律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商家可以任意解释、修改或终止会员卡合同中部分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41条、第125条的规定中均对霸王条款问题作了规定。由此可见,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2、会员卡合同中存在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保障其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一般情况下,商家提供的会员卡合同中规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签订会员卡合同后,即意味着消费者具有了商家的会员资格并自愿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其可能带来的损害或其他后果同样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此种合同条款具有不合理地减轻商家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可能,理应视为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不平等的无效合同条款。
3、会员卡合同不合理地限制会员自由退卡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在会员卡合同中规定除办理了移民手续或有证据证明死亡的,才可办理退卡,或者直接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条件限制。这就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欲将会员卡转让,或者欲直接退出与商家之间的会员关系。但是,商家往往会以会员卡合同中规定有“概不退卡”等强制性理由拒绝消费者转让会员卡或退出会员关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家的此类规定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可能构成强制交易。
三、会员卡合同监管的方式
(一)规范会员卡合同经营者的行为
1、加强会员卡发卡主体准入的管理
商务部门为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其承担着一定的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的职责。其应针对不同行业制度、不同的行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各商家的相关经营行为管理。对于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监管而言,商务部门应对市场上采取会员制经营方式,并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具体而言,在会员卡发放之初,可采用信用评价机制,即社会各方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对各商家进行企业资质、经营状况、经营信用等方面的评价调查,商务部门参照此评价结果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发行会员卡的资格。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比照《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明确违法违规与消费者签订会员卡合同并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并对实施此类行为市场主体及其经营管理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如果构成犯罪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建立会员卡商家“黑名单”
为了有效减少、杜绝通过发放会员卡方式经营的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可以考虑对曾在消费者发行会员卡后的消费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的商家建立商家“黑名单”。在黑名单内的商家必须通过一定期限的自身调整,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如严格把好相关产品的获取渠道及质量关以确保向消费者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及效果;改善服务所需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以提高为消费者所提供服务的技术及满意度。切实维护会员卡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利益。若经过一定期限的整改后的商家仍不具备会员卡的发放资格,有关部门应结合其具体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等情况,对仍在“黑名单”之列的商家取消其发卡资格,责令其几年内不得采取发放会员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永远取消其发放会员卡的资格。此外,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对商家发放会员卡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提高其自身规范能力。
因为事前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减少违规行为的查处成本,具有及时性、有效性、彻底性。以此,对于执法者来说,应从源头对对会员卡的发放主体实行严格的监管,依法严厉处罚那些对消费者进行恶意欺诈的商家,从给根本上防止此类违规发放会员卡的商家存在。
3、加强会员卡的预付款管理
在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及相关政策性规定的公布等情势变更的情况出现,甚至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将导致商家无法继续经营,消费者权益进而也会受到损害。再如商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或未经消费者同意,便自己决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或停止经营,毫无疑问会侵害消费者在会员卡合同剩余期限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以上情况的出现均会导致经营主体及经营主体的相关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为此设立专门的风险保证金。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公示,并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商家或消费者一旦出现合法权益受损,即可从风险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当然这其中的具体操作存在较多问题,如保证金通过何种方式收取,收取数额的范围,如果商家日后不再采用会员制进行经营,保证金如何退还等问题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解决,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制定具体操作方法。
(二)规范会员卡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1、明确会员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的会员卡合同文本,各地方政府或者消费者保护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一系列不同行业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必须记载和不得记载的事项。对会员卡发放资格、发卡程序、付款形式、履行过程、履行期限、发卡者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通过签订固定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据,明确消费者与经营机构的责任归属,从而简化双方的举证责任,尽可能避免因约定不明等原因引起的消费纠纷。
2、妥善解决不合理限制会员退卡问题
在原商家不再实行会员制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应使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此,可比照继承法中的概括继承制度,即原商家的经营继受人不仅要承担所有会员卡商家的相关报告义务、接受监督、优惠承诺的义务,还要承担原商家对其会员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如果发生侵害会员权益的行为,则要承担原有的赔偿义务。在商家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会员卡商品或服务时,则可以依据消费者请求为消费者办理退卡服务。
上述有关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其实质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程度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是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禁止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必也不应该对私权行为予以过多干预,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被视为通例。故如何正确划分私权自治与有权机关依法监督的界线,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强化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目标,甚是值得深思。具体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会员卡经营模式而言,政府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对签订会员卡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文本本身加强监管,以预防消费者与商家产生消费纠纷,维护健康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
[3]陈杰.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J].监管执法.2014,(2).
[4]周萍.提升合同监管工作水平,开创合同监管工作新局面[J].中国工商报.2012,(1)
[5]李雅滨.浅议会员卡销售模式及其监管[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9).
[6]熊武敏.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4).
[7]戴倩.预付型消费合同面临的困境及其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