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林
【摘要】: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紧紧围绕落实改革部署这个核心任务,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重点,最大限度激发推进改革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坚定不移把司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关键词】:司法体制;检察改革;依法治国
黨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改革作出系统化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具体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是落实改革任务的攻坚期。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紧紧围绕落实改革部署这个核心任务,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重点,最大限度激发推进改革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坚定不移把司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国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检察改革包括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改革,最重要的是通过改革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次是构建科学有效的检察权制约机制,科学划分检察职能,实现检察职能机构和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分立。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是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四、强化司法责任与加强职业保障的关系,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就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加大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相应地,就要强化对检察官的履职保护。有效的履职保护,是检察官免受干预,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为了解除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培育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职业品格,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党中央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非常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措施。按照三中全会的部署,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突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四中全会的部署,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四中全会特别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牵头制定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意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有关改革措施的陆续出台,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制度将得到有效完善。
要进一步细化标准,加快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检察人员发展渠道,更广泛激发支持拥护改革活力。要认真抓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其他各项改革,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力争所有改革任务按时落地。要坚持推进改革和推进改革成果法制化紧密结合,对重大改革举措,认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法制化研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更好固化司法改革的成果。
要牢牢把握改革阶段性目标,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督察落实,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把督察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中央改革办的督察意见,切实通过自身督察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巩固成果,以精细、深入的督察工作,努力让改革达到促进发展、服务基层、赢得民心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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