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概念存在的理论争

2016-05-30 08:30刘呈志
西江文艺 2016年19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独立概念

刘呈志

【摘要】: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的诈骗罪中独立出来的,专门规制保险行业诈骗犯罪一种新型经济犯罪。随着保险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实践中保险诈骗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为了让保险诈骗罪有关理论能很好的对当前多样的保险诈骗现象进行规制,有必要对目前的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以为完善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处理该罪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独立;概念;构成要件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与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损害给付制度,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保险诈骗犯罪自保险制度诞生之日起,就存在诱发保险诈骗犯罪的因素,保险犯罪人为了最求获取巨额保险金的目的利用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进行保险诈骗犯罪。可以说,保险诈骗犯罪现象与保险业的发展如影随形,保险诈骗刑事犯罪,是侵害保险秩序阻碍保险业发展的一颗巨大的毒瘤。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对发生在保险领域的诈骗罪也只有诈骗罪对其进行规制,但是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迅猛发展,由于险种的增加、保险金额提高,诱使保险诈骗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多样、犯罪领域及规模越来越大、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趋势,对这类发生在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仅以诈骗罪进行惩处已经不能够很好的放映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不能有效的发挥刑法遏制保险诈骗的功效。保险诈骗罪罪名是否应该独立于诈骗犯罪日益引起广大学者以及司法实践者的关注。

一、保险诈骗罪概念存在的理论争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是研究保险诈骗罪及相关理论的重要基础。对现行保险诈骗罪的概念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从保险诈骗罪的特征中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且关系到实践中保险诈骗犯罪司法操作的准确性。应该说,97年刑法颁布以后,有关保险诈骗概念的外延已经让理论分歧明显缩小,但由于我国刑法仅对保险诈骗罪以叙明罪状的方式作出规定,并未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作出概括和表述,学术界对保险诈骗罪概念的表述可谓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目前学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虚构的保险事故或者隐瞒保险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观点二,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观点三,保险诈骗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观点四,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观点五,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观点六,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保险交易相对的保险公司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从而主要侵犯了保险市场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给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下定义,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前提:首先要符合定义法律概念的一般原理。按照法律逻辑学的定义原则,下定义通常按照“属+種差”的方式进行。这就要求保险诈骗罪的定义与上位概念金融诈骗罪、诈骗罪、犯罪这些概念进行结合。明确保险诈骗罪是发生在保险行业这一特定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同时要把保险诈骗罪的本质属性即保险诈骗罪内在特征反应出了,以期划清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界限。其次,在界定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当遵循刑法分则规范解释学原理,以现行的《刑法》为基础对保险诈骗罪进行实然概念的法定分析。基于以上的前提,笔者对上述关于保险诈骗罪概念的观点逐一进行评析。

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第四种以及第五种观点表述较为相近,在概念表述上都采用了概括的方式归纳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这几种观点比较概括地阐明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但不够精确。由于该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保险诈骗罪的确具应该有与诈骗罪的相同的共性,即在诈骗手段上是采用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如保险诈骗罪继续援用这种表述,则无法反映保险诈骗罪真实面貌,又因为新《刑法》对该罪规定了五种绝对法定的犯罪行为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不能构成此罪,所以这种表述方式又有范围过于宽泛之嫌。其中的第一种观点以及第四种观点对具体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主体问题,未做出法律上应有的限制,因而很容易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运用时产生分歧,无法凸显本罪在构成上的主体特征,因此不符合实然概念所应当具备的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刑法在规定保险诈骗罪时,明确对本罪的行为主体作出规定,即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还将“违法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诈骗罪的概念的前提。这种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其他观点没有将这一前提作为界定保险诈骗罪的前提,有点欠妥。但是第一种观点以及第二种观点没有像第四、第五种观点那样在定义中体现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目的。關于犯罪目的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法

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犯罪目的是在概念中得以体现是沿袭了诈骗罪的定义方式,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概念的构成内容,而保险诈骗罪是独立于诈骗罪的一个金融诈骗罪的罪名,明确保险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没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也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

第三种观点对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表述的比较精准。其在犯罪主体的定义上虽然以“单位或个人”予以限制,但实际起不到任何实质效果,无法体现本罪的主体特征;并该观点同样没有明确保险诈骗犯罪的目的。可以说不是科学的定义。

第六种观点,以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对保险诈骗罪进行定义。太过于理论、繁杂。但是该观点体现了保险诈骗犯罪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概念特征。

以上几种观点对保险诈骗犯罪都规定了“较大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是值得肯定的,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结果犯,阐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必须达较大这一要件,是定罪的关键,是保险诈骗罪实然概念的必然要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诈骗罪概念较为科学的表述应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保险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金融犯罪界限认定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2]鲜铁可著:《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3]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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