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2016-05-30 15:17曾碧伟陈舒旖潘冬妮
西江文艺 2016年10期

曾碧伟 陈舒旖 潘冬妮

【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死刑不引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国家主权的干涉,但在引渡制度尚不成熟的中国,承诺死刑不引渡也是解决犯罪分子外逃的一种可取手段。量刑承诺是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量刑承诺虽有其弊端,但亦有其积极的意义。为更好地解决引渡问题,我国在适用量刑承诺的同时,应当完善国内立法,协调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更应当加强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引渡问题。

【关键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量刑承诺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1]。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正式生效。此条约一出,有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之流的“免死金牌”,从而背离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1];但也有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原则在中国的实践势在必行[2]。笔者认为,在讨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在中国适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之前,首先要厘清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历史发展脉络,找寻该原则背后的内涵。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历史

引渡的概念发轫于西方,即指一国将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依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3]。

第一個规定死刑不引渡的多边引渡条约是1889年在乌拉圭首都蒙特维多制定的,它为其后的多边引渡条约提供了范本[4]。1907年和1923年《中美国家引渡条约》、1912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起草的公约、1990年《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以及1957年开放签字的《欧洲引渡公约》第11条都包含了类似规定。20世纪下半叶以来,死刑不引渡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越发受到重视,并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而得到迅猛发展[5]。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死刑和引渡问题的结合,源于人权保护观念的不断深入。然而,死刑不引渡原则源于西方的价值观念且根植于西方的社会环境;对于如中国而言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死刑不引渡原则确有其消极的一面。笔者着重从属地管辖原则去分析死刑不引渡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违背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的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人与被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司法管辖权[6]。

然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属地管辖原则。1995年的“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就是一个典型,尽管我国作出了量刑承诺,葡萄牙却因其死刑绝对不引渡的原则而作出了拒绝引渡的决定。

(二)量刑承诺损害国家主权

在规定死刑不引渡的国家,往往以请求国承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作为变通的条件。例如1982年的《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条;意大利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第698条第2款。

毋庸置疑,外国提出的量刑承诺实质上构成了对我国司法判决的不当审查,而这种审查对于我国的司法主权来说,即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坏,那也是相当程度的干涉。因为只要接受外国的不引渡要求,就等于让我国的法官去执行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7]。

笔者认为,量刑承诺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侵害,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对于引渡制度发展尚不成熟的我国来说,量刑承诺是解决引渡问题的良方之一。

四、我国引渡问题的解决

(一)量刑承诺

诚然,在引渡的司法实践中,量刑承诺并不是万能的。上述提到的“杀人嫌疑犯杨沃亮引渡案”就是我国引渡失败的一个例子。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个例而否定了量刑承诺给我国解决引渡问题带来的正面意义。

“余振东引渡案”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虽然此案的判决结果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中国媒体《南方周末》甚至在当期报道此事件时放言“按照余振东贪污挪用的巨款,他被判10次死刑都绰绰有余”,但至少,余振东最终受到的依旧是我国的司法管辖。

笔者认为,根据主权绝对的理论,量刑承诺的确构成了对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干涉;但是从主权相对的理论,量刑承诺实际上只是遵循了人权保护的原则,对司法管辖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况且,引渡程序由主权国家提出,作出量刑承诺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最后,量刑承诺终究只是涉及到具体的个案,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刑罚制度,更加不会改变国家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制度。综合以上三个理由,笔者认为主权国作出量刑承诺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法。

(二)完善国内立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施行,但在该法律中并没有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规定。我国法院究竟是要优先适用引渡条约的规定,还是坚决执行我国刑法,这是一个两难的抉择。

为解决这个两难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对国内法的部分法条进行适当的修改,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或者,将国际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遇到协议或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时候, 直接适用协议或者条约的规定。

(三)加强犯罪的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这是解决引渡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引渡问题引发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的外逃。因此,在国内应当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把好“国门”,在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前布下大网,减少犯罪分子外逃的机会,或许能在根本上减少我国的引渡问题。

参考文献:

[1]贾晨,刘达.“免死金牌”还是“最后丧钟”——如何认识中国和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J].当代世界,2006,(6)

[2]陈炜男.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实践的国际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

[3]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8):185

[4]William A.Schabas.Indirect Abolition:Capital Punishments Role in Extradition Law and Practice[J].Loy.L.A.Intl&Comp.L.Rev.Vol.25,2003:584-585

[5]高秀东.间接废除死刑——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实践[J].刑法论丛,2009,(2)

[6]黄荣坚.《基础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41

[7]王水明.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