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恒亮
【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城乡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農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混乱;二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为解决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中的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首先应当理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关系,优化管理体制,建立起规范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关键词】:法律服务;农村基层;功能
一、基层农村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其功能
农业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现代化的转折,必然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同时,农村法治建设必须与经济现代化相适应,加快现代化进程。为此,需要提高法律制度的调整效率,科学地系统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只有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思想启蒙,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准,才能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推动法制现代化。正是基于此,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法制现代化中有着重要的功能。
一是及时预防与解决各种涉农纠纷的功能。预防功能中以公证机构最为重要,其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可以保证证明的质量,大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以后可能的各种纠纷发生。
二是宣传法制和普及法律的功能。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把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配合有关部门,走村串寨,深入农村、牧场、寺庙,通过咨询和办理案件,宣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纠纷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发展“订单农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方面,农民因自身利益被损害而发生的诉讼日益增多。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津顾问、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协办公证、办理见证等手段为农村基层政府、乡镇企业、村民提供了法律帮助,依法调解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基层农村法律服务当前问题之所在
(一)基层农村法律服务者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群众受教育程遍较低,农村培养的大学生愿意回农村工作的很少,即使回农村的也都在乡业工作或为农村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等。一般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极为。农村调解工作中涉及包括合同、协议、土地、承包等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不可避免的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基层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20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就总体而言,城市基层偏多,农村基层偏少,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在省会城市街道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偏多,而设在县,尤其是乡镇、村落的法律服务所偏少。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
(三)基层农村法律服务内容单一
就其基层法律服务而言,其服务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因此,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从总体上、形式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但在农村基层地区的残缺不全,呈现简单化形态,已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基层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农业、农村、农民应当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应当成为今后农村基层法律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集中在城市,对于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很不方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不方便,而且法律援助的成本较高。具体措施有:大力发展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的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资源优势为受援者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一项必要内容,这样既可以丰富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积累办案经验,同时也可以培养他们从业后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意识。
(二)基层农村法律服务所的改革
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笔者支持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的观点。主张逐步打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通过政策调整,将有条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到律师事务所,其余部分过渡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援助组织。这是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形成的主流观点,并且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实施。
(三)基层农村法律服务内容的改革
从农村基层公证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的改变,已不仅仅涉及大量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公证,如收养、继承、遗嘱、亲属、产权、死亡、宅基地使用权、夫妻财产协议、计划生育等,也广泛涉及到经济法律关系领域,如土地承包租赁、扶贫贷款、支农周转金、农业技术转让、粮棉购销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四荒”地拍卖、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投标、抵押贷款、二手房买卖、房屋拆迁以及农村社会经济行为等公证事项。
参考文献:
[1]张丽萍:《试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山东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2]梁高峰:《积极推动和发展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选择》,《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3]周淑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法律制度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