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玲 马强 徐莹
一、我国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进程
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同样加快了履约的脚步,2015年8月29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并于2015年11月12日我国政府正式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批准文书,完成了我国政府批约环节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2016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公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履约工作,遵守公约和我国劳动保障、海事管理法律法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也健康发展。在此期间,公约三方专门委员会分两次修订《公约》守则,《公约》守则修正案(2014)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公约》守则修正案(2016)该修正案预计2018年生效。
二、公约的内容和履约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船员外派企业作为航运业的重要辅助业,是联结我国船员和国外船公司的重要纽带,在加快履约进程中面临了严峻的挑战。而这些履约任务均应以公约的内容和要求为依据。外派公司应在全面深入研究公约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在履约的进程中克尽职责的为船员和航運公司服务,协助做好应对船旗国监督管理、检查发证、满足海事劳工检查和发证体系要求、改善船上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海员投诉机制的有效利用,以更好地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到海员队伍中来,提升中国海员的国际竞争力,真正实现船员的体面生活。
三、船员外派企业在履约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船公司及国外公司履约情况调查,发现很多船舶及船公司在履约方面还存在的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见表一.
四、中小型外派企业履约方案对策
在履约的进程中,中小型船员外派企业一方面面临航运业大环境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实力相对欠缺,从事外派工作更显得任务艰巨。想要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发展,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履约工作:
第一,加强对公约的学习和跟踪。外派企业应当首先自身对公约的内容和要求了如指掌,特别是即将生效的公约守则修正案,以便及时做好履约服务工作。
第二,重点加强履约培训工作。由于公约内容较多,且修正案内容更新快,外派企业应当及时对海员进行履约培训,强化海员的履约意识,及时补充和提高海员知识水平,提高海员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
第三,为船上相关文件记录提供建议和指导服务。公约要求船上应当有海员在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以及其他要求船上应当保存的记录,外派企业应当定期给予适当的提示,督促船舶及时正确做好各项记录,以与公约要求保持一致,防止在检查中导致缺陷。
第四,建立完善的海员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是外派企业的一项重大问题。外派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符合公约要求的工资管理制度,提升工资管理水平,减少与海员之间的工资纠纷问题。
第五,督促船公司对船上物品清单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于公约要求船上配备的设备和各项物品,外派企业要定期与船公司协调,清单与船上物品是否一致,是否在保质期内,以及是否能够充足有效使用。
第五, 指导船员熟悉船上投诉程序。对于在海员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鼓励并指导船员通过正当合法的船上投诉程序进行维权,充分行使公约赋予海员的权利,保护海员自身合法利益。
第六,加强与海员之间的沟通和人性化管理。外派船员由于长期在国外船舶上工作,工作时间和地点都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因此,外派企业应当从海员角度出发,在外派期间以及在岸时加强与海员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要求,理顺外派企业与海员之间的各项矛盾,实行人性化管理,提高海员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发展壮大我国外派海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