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与刑事司法改革

2016-05-30 01:09胡铭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0期
关键词:笔录案卷中心主义

胡铭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裁判者亲历审理和证据审查过程,依据当庭提供并经过控辩质证的证据作出裁判,侦查等审前程序需要为此作出调整,从而使刑事司法围绕审判展开,并使侦查、控诉、辩护、审判四方关系发生变化。

通过对庭审实录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以及其反映出的多方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庭调查,仍以案卷笔录为主要审查内容。法官对笔录类证据秉持“天然”推定的态度,缺少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法官对于侦査行为的审查主要是基于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审查,且这种真实性的审査十分有限,案卷笔录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仍带有显著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色彩,这背后又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围绕着案卷笔录展开的接力棒式的实质真实审查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呈现重心前移的状态,庭审尚未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性原则,仍然呈现庭审虚无主义倾向。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异化,公正审判权的保障不足,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围绕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被追诉人的正当权利,合理界定公安、检察和法院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逐步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现代化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体制。应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司法改革为契机,围绕对质权这一公正审判权的“基本要素”,保障直接言词原则与有效辩护制度的实现,推动庭审实质化;削弱侦查对审判的影响,从证明力切入逐渐限制证据能力;提升司法权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完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渐次展开审判中心主义之改革,以实现刑事司法中看得见的正义。

(摘自《法学家》,2016年第4期,第1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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