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飞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及关系的异化,中国刑事诉讼被认为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这种诉讼模式可称为“顺承模式”,其既与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基本特征相背离,也易导致刑事审判虚化,难以发现并纠正检警机关犯下的错误。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转型提供了新的契机。中国刑事诉讼如能从“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案件将随程序的层层推进接受愈来愈严格缜密的审查。这种革新后的诉讼模式可称为“层控模式”。两种模式既存在共性基础又具有个性差异。具体而言,两种模式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犯罪控制为主导的价值诉求;第二,以“流水作业”为特征的诉讼构;第三,以官方掌控为基调的主体关系;第四,以案卷材料为媒介的程序流转。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在于:第一,优先地位的归属方不同;第二,程序推进的流畅度不同;第三,庭审价值的权重比不同;第四,证据裁判的实现力不同;第五,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不同。
“顺承模式”与“层控模式”之间有某种天然的血缘关系,而不是处在截然对立的地位。“层控模式”是“顺承模式”的升级形态,通过弥补、修复前者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构筑既反映宪政诉求又符合中国实际的诉讼体系。这种升级更新,并未摆脱犯罪控制的价值引领,正是维护社会秩序这一传统观念形态的自然延伸。两种模式的转化并无“时间表”可循。然而,转化过程的完结,也是以符合若干指数标准为界值的,因此具有可评估性,包括公正指数、效率指数、信度指数、人权指数。
(摘自《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第285-3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