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以来腐败治理的重要转折点与战略机遇期,积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与体系化构建,实现反腐败立法由形式治理向实质治理功能的转化,是破解当下“中国式”腐败治理困局之关键。
“中国式”腐败治理的困局表现为:第一,反腐资源投入与治理成效不彰的困局;第二,“反腐制度大爆炸”与反腐机制不畅的困局;第三,腐败“粘性”与反腐惯性的困局;第四,硬性反腐过剩与软性反腐不足的困局;第五,反腐厉度极端化与腐败烈度居高不下的困局。
在转型时期,反思既往治理积弊,巩固、深化既有成果,更新反腐立法理念,明确立法体系、模式与发展阶段,是中国反腐败立法发展之重要战略选择。较之英美等国“内生型”的现代化反腐,以中俄为代表的另一类国家的现代化反腐启动来自于外部压力,具有“应激性”特征。目前,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提升立法速度,而是要以提升立法质量为前提。为此,首先需要从宏观战略角度地明确反腐立法的立法理念、体系与模式,确立更为合理的立法阶段与步骤,以确保立法质量并有效提升国家反腐治理能力。
应科学评估反腐败立法治理能力的状况,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在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创新由国家法与政党法“二元”规范体系与衔接机制,创立国家腐败治理基本法、分步推进体系完善,是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明确立法原则,实施功能立法,公布立法清单,实施重点化构建、系统化推进、协同化衔接,形成以《反腐败法》为中心,重点预防性立法为支撑、控权性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综合化的反腐立法体系,是中国反腐败立法之体系化构建的核心。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218-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