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探析

2016-05-30 00:52仇振芳乔舸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0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仇振芳 乔舸平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方面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呈现出案件涉及罪名多、犯罪主体多元化、发案环节多等特点。应针对犯罪原因,通过明确职能责任、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等方式探索惩治和农机补贴领域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 农机补贴

我国2004年出台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实施十多年以来,在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减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的扩大,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甚至出现集体或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尤为猖獗。如果不能用制度遏制此势头,农机具购置补贴这项利国利民的战略之举就将沦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下面,笔者将从我省部分市县近年来发生在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规律、原因及惩治和预防策略等方面做简单分析。

一、我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状况

中央对农机购置的财政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0.78亿元急剧增加到2014年的237.5亿元,10年时间增长了300多倍,中央财政2004—2014年共计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1200亿元,超过3500万台(套)农民所急需的各类农机具在购置时得到国家补贴。经过10年的发展,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从2003年的33%提高到2014年的61%,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发案特点

目前,本地区农机系统贪污贿赂案件(部分)基本情况见下表:

(一)案件涉及罪名多,犯罪主体多元化

涉及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等。其中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想取得补贴名额的购机农户和假借他人名义的实际购机者,以及为了企业利益,欲进入国家或省级补贴名录的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共同策划、参与、实施犯罪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补贴程序较复杂,发生案件环节多

由于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国家一项惠及民生的大工程,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对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对象、范围、金额、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使得审批程序比较繁杂。因此,补贴施行过程涉及环节较多,其中各个重点环节,如进入补贴名录的招投标活动、农机推介、农机部门对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等都存在较大的灰色空间,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犯罪。

(三)犯罪隐蔽性较强,落实证据难度大

在查处农机购置补贴招投标、对购机农户的名额发放等环节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各方犯罪主体都为了自身的利益实施了行贿、受贿或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并且各方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共同利益,再加上进行行贿、受贿或虚报套取补贴的资金上大都有合法的形式做为“掩护”,易形成“潜规则”。因此,此类犯罪在查处时有无从下手的感觉,特别是在落实关键证据时,任何一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不会轻易说出实情,加大了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

三、发案规律

(一)犯罪方法、手段花样翻新

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方法、手段,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随着国家各级政府对农机补贴领域重视程度的加大,各项制度、措施的不断完善,犯罪主体的犯罪方法、手段也不断翻新,如招投标活动中的“辛苦费”、农机具进入补贴名录的“农机推介费”、“农机具占地费”,利用名额发放索要好处费、倒卖名额,虚报购机手续套取补贴资金等等。

手法一:拉拢腐蚀“关键人”,以权牟利。张某某身为主管全市农机补贴资金的副局长,掌握着对何种产品能进入补贴产品目录的“生杀大权”。在每年农机补贴的“关键点”,张某某的住宅、办公室每天可谓车水马龙,门庭若市,成为其受贿高峰期。张某某在各种“糖衣炮弹”攻击之下,逐步陷入贪欲的泥潭,一次受贿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十数万元。大到重型农机具,小到零配件,张某某都不同程度地违规发放国家补贴,致使国家农机补贴资金遭受巨大损失。

手法二:营造回扣潜规则,内外勾结。一些农机主管部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有的不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有的虽然走了招投标程序,但却采取“围标”、“陪标”等违规、违法形式,将国家补贴名录内的农机销售企业违规指定为关系企业或亲朋好友。刘某某是王某某的同学,从2011年开始,刘某某牵线、搭桥,通过相关农机主管人员层层暗中违规操作,一路绿灯放行,使得王某某成为国家农机补贴名录中的指定经销商。王某某每年赚得盆溢钵满的时候,自然不会忘记报答刘某某的照顾,分5次按潜规则奉上12.5万元的好处费。

手法三:处心积虑钻空子,合伙骗补。国家农机补贴制度刚刚出台,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一些不法商人看到制度中的一些漏洞,绞尽脑汁钻空子,伙同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当地农民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以此申请购买收割机、拖拉机等农机具,随后以购机发票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最终以稍低于原价格的价格转卖他人牟利。2009年,赵某某在担任乡农机站站长之际,利用知悉部分农户基本身份信息的便利,冒用部分农户的名义申请购买收割机、拖拉机等农机具,而后以稍低于原价格的价格转卖急需农机的农户,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2万元。

(二)犯罪数额不断攀升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机补贴规模越来越大,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都看到了农机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巨大利润空间,农机管理部门因手中掌握着农机生产企业和购机农民国家补贴这个“香饽饽”,社会地位也随之变得“高大上”,成为各方利益团体眼中的“财神爷”,贪欲也随之不断膨胀起来,小恩小惠已无法满足其利益需求,犯罪数额必然不断增大。

(三)贿赂犯罪行为由暗到明,肆无忌惮

贿赂犯罪的各方都看到了农机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巨大利润空间,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商品回扣,以及收受购机农户的“好处费”,已经由开始的暗箱操作变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国家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长此以往,农机管理部门必将发展为“雁过拔毛”的贿赂犯罪多发地。

四、犯罪原因

(一)追求利益驱使

农机生产、经销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利益最大化。为了减少行贿的成本,生产、经销商通常通过提高农机产品售价的手段把行贿成本转嫁给购机农户,进而也就缩小了农户得到的实惠,使国家积极的惠农政策打了“折扣”。生产厂家为扩大销售额,经销商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折扣,都要在成本中先行扣除行贿费用。他们通常使用的手段是提高农机具原有价格,将行贿的成本转嫁到享受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农户身上。

(二)监管制度缺失

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对需要购机的农户进行资格调查核实后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只进行表面的程序性审查,缺少严格有效的实体审查,使得应有的自上而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被束之高阁。二是缺乏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即使公示往往也是应付上级检查,使得社会各界对农机补贴机制、程序等政策、规定不了解、不清楚,致使舆论无法进行广泛、深入、持续的关注与监督。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不愿意得罪人,抱着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心态,得过且过,导致某些农机补贴管理部门和人员恣意妄为,使得农机主管部门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办法形同虚设。

(三)法律观念淡薄

在农机管理部门,个别人员看到了农机生产、销售商赚取巨大利润,而自己每天辛苦劳累为其服务,只能挣得基本工资,心态开始变得极为不平衡,体现在工作态度上怠慢、敷衍、拖拉、扯皮,把收受回扣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认为自己收取的所谓“好处费”为辛苦工作得来。还有的认为自己并没有向农机生产、经销商索要,是他们主动给予,顶多算是馈赠,自己收下了也不算违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使得农机管理部门人员对自己受贿行为不以为耻,反而觉得心安理得。

五、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剔除繁琐环节,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

一方面,政府应在企业和农户之间搭建互通信息的桥梁,让农机生产、经销商与购机农户进行面对面、心贴心的沟通交流,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作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监管主体,不再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应利用完备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机企业和购机农民这两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职能责任,堵塞农机系统制度漏洞

国家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发挥在信息流通、监督管理等职能方面的优势,服务广大农民。将适合农业发展的农机设备和技术介绍给广大农户,利用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该项职能难以明确界定,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偏差,甚至是本末倒置,以服务农民为名,行权力、人情补贴之实,变惠“农”为惠“己”。因此,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管、舆论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根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职位、职权、职责的现状,应注重查找现行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容易诱发权力腐败行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加大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针对失于监督、虚设监督、弱化监督的情况,制定易于操作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通过引入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实行“阳光下”作业,强化全过程监管

一方面,要着重加强政策宣传、补贴申请、登记审核、受益公示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强化社会全方位监督,将补贴政策实施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全部公之于众,让广大农民了解党和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明白党和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是在“阳光下”作业的,把好事办好,让广大农民心服口服。另一方面,购机补贴工作要实行市一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享受补贴农民的基本信息应全部录入归档,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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