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禹军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中国农村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最终形成了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体制。考察和研究村民自治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对于深刻认识村民自治的成效,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0-0035-0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巨变,村民自治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应运而生,开启了农村以基层民主为内容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强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进行的伟大实践,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必然产物。
一、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的生产关系得到协调和处理,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极大提高,农民生活显著改善,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实践环境。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经济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開放的历程,改革首先从经济体制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又是从农村开始,这是由当时农村面临的困境决定的。广大农村历经十年“文革”,农业生产始终处于极其落后的状态,农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村问题十分严重。由于农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农业生产增长的快慢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因此,中国的改革就必须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正如邓小平所指出:“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形势就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坦率地说,在没有改革以前,大多数农民是处在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1]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集体承包给农民,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和分配,使农民成为生产经营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和农产品供给的极大丰富,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进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了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增长了民主管理意识。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下,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农民在生产队的组织和管理下进行集中劳动,干好干坏一个样,农民的责、权、利相分离。这种劳动方式和管理模式控制了农民的衣、食、住、行,无法保障农民的利益诉求,影响和制约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妨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权,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使农民在经济上获得了主体地位和自主权,使责、权、利相统一,收入成倍地增长,贫困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就逐步缓解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这种产权关系的变化改变了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体制,使农民可以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增强了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自由意识。农民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必然会产生维护自身利益的愿望和直接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要求,对民主权利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农村的各种管理工作,拥有对村干部的选择权和罢免权,对村内事务及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对村务运行和村干部行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农村生产经营关系的调整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多种经营责任制的发展。农民与国家、村集体之间通过签订生产收购的任务书,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新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农民根据生产任务合同来适当安排自己的农作物种植计划,在完成生产任务后,拥有对所剩农产品的自主支配权。因此,国家、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得到较好的协调,逐步实现了章程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这是农村经济关系的一个显著的进步。“契约关系”不仅改变了农村经济关系,而且在政治上也逐步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合作式关系。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使农民在经济上得到解放,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作物产量稳步增长,农民的生活质量、生产条件都得到明显提高和改善,农民的平等意识、参与意识也由此而生。农村生产经营关系的变革,使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与农村的关系,由过去的严格限制逐步转变为分类管理与提供服务,由全面的大包大揽转变为从宏观层面上对农村给予指导帮助。
(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转变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改变了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体制,促进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重新改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解体,使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农村出现了秩序失调、权力真空的状况。农村的土地、灌溉设施等公共财产无人管理,农村的农业生产无人组织与协调,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无人调解,农村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事务缺乏有效管理,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与混乱,集体财产迅速流失。正如1982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文件中指出:“最近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2]因此,农民迫切要求改变农村的混乱局面,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来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村民自治便应运而生。所以,村民自治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推动农村新的经济体制增长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同时,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党和政府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为村民自治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村民自治的发展又推动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且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发展和性质。上层建筑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上层建筑必然迟早也要随之发生改变。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经济基础又决定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人民群众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必然要求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政治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保证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发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这充分表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条件,并围绕一定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中心任务来进行。
(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是党和政府发展基层民主的体现
发展基层民主,充分保障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农民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但是从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开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人民公社体制作为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组织体系,对农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于农民实行极为严格的社会政治控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农民的贫困,导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倒退现象。人民公社体制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主人翁地位的认同和主人翁作用的发挥,使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束缚,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改革开放之初,基于对“文革”教训的反思,党和政府非常重视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在“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3];他又阐述了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尽快扩大生产队的自主权,切实保障农民的个人民主权利,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的重要讲话为进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基层民主奠定了思想基础。中央工作会议认为加快和发展农业生产,必须调动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三)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是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纠正农村工作的错误,为农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指出了前进道路。全会提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坚持民主办社原则,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指出:“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4]这是村民自治得以产生的思想前提,为后来农民进行村民自治的探索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动实践精神。
1979年3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强调了坚持人民民主的重要性,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3]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深入剖析了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制度中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弊端,强调要在政治上要努力实现:“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4]提出要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大改革,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四)農村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路径
为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愿望,党和政府提出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人民民主的战略任务,努力扩大人民民主,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责任感。《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们的直接民主。”[2]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权力也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的报告中指出:“基层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组织,……基层政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由人民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同时接受上级政权的领导或者监督。”[2]同时,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也得到充分肯定,被列入了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它是群众自治性组织。
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中共十二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5]彭真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这种改变将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6]根据这些指导思想,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5]为适应贯彻落实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原则,宪法具体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成员产生办法、下设机构及其职能,为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对其组织形式明确做出具体规定,村民自治随之在全国广泛推行,并进入制度化运作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开始了具体实践,农民开始依据法律程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愿望。
三、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广大农民经过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参与实践,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科学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党和政府把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这既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又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产生了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開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以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7-238.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41-1274.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76.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512.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4-219.
[6] 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54.
[责任编辑 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