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希民
财政部新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下放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把项目的审批、评审、验收、调整等权限下放到省,也允许适当下放到县。同时,新办法强调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强化项目实施单位的自主管理责任,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修订后的新办法条款由61条减至52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新办法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两类项目的含义,简化了对两类项目的具体要求。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新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权责,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在将权力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
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归并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调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列支范围;取消对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的规定。
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按照下放权力、简化程序的原则,新办法明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简化和规范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明确各环节中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权责。
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新办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有关预算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新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开发和保护并重,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