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彩仙
【摘 要】政府治理的变革是个动态的过程,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政府自身职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动态调整。本文从现代国家审计应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作用出发,对我国国家治理理念下的国家审计职能变革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国家治理理念;国家审计;职能变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政府自身职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动态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经历了多年的实践探索,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必然选择。国家审计制度是依据法律确立的一种监督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力配置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但是,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其自身职能的发挥又对国家治理整体效率具有影响。因此,国家审计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国家审计如何服务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过程中如何和其他监督子系统有机地协调,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二、现代国家审计应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作用
在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下,国家审计不仅应关注微观领域,还应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宏观层面上,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战略分析作用。国家审计针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分析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数据指标分析的结果来评判宏观政策的制订是否恰当,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可实现性;二是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效果要及时的做出科学的评判。因此,国家审计要站在宏观战略的视角,综合分析国家宏观战略规划的可行性,综合评价战略布局规划是否合理,评价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是否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目前的资源能力,是否考虑了未来科技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国家审计要从政策顶层设计的高度去分析和评价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及实施效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政策的不合理之处,不仅要明确指出问题所在,而且要向决策机构提出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建议,真正发挥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优化。例如某县某林场2012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审计中,2012年至2013年某林场共向某某预付危旧房改造工程材料款295万元,施工方没有开具完税发票,漏交税费17.79万元,这就需要国家审计提出建议,及时缴纳税收,降低税收风险。
三、我国国家审计职能变革的路径选择
1.改革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安排
理论上分析,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能及作用的发挥。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治理功能,必须改革我国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肩负着双重职能:一是代表“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即国家审计的职能;二是政府内部的不同层级之间的监督,即政府内部审计的职能。例如,某某同志担任某县某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部分资产购置未作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经查,某局在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购置办公设备及各学校学生食堂、宿舍楼建设等总计 20,514,890.67元未入固定资产账。这对该同志的任期考核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然而,随着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大”对预算各环节的监督职责更加明确,新《预算法》对各级“人大”在预算、决算审查中如何利用审计机关的结果作了具体规定,突出了“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作用,而现有的“人大”内部的财经委员会虽然也有预算审查的职责,但受人员和专业力量的限制,无法胜任新《预算法》对预算监督的要求,尽快设立一个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的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势在必行。因此,随着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社会公众越来越希望有一支专业的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的监督队伍履行对国家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职能,实现国家审计监督由行政型向立法型模式的转变。
2.加强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同机制
由于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行政型监督,存在着监督手段的局限性、信息资源获取的有限性等方面的缺陷。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国家审计在完善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应只关注其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领导关系等问题,还应注重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同与合作,只有与其他监督机构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国家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我国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其他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的监督。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订法律的权力。立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制订法律为国家治理提供行为依据。二是通过监督法律的实施实现对国家治理过程的监督。
(2)司法监督。一般来说,司法监督是与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国家审判机关将法律适用于纠纷或者案件的过程。在我国,司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3)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督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是一种党内监督机构,各级纪委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是各级党组织和中共党员。监察监督是一种行政监察,是各级政府内部设立的监督机构,各级监察机关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由于我国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监督的客体有时同时具备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双重身份。因此,二者通常不能截然分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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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西友.国家治理视角下对国家审计的再认识[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