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可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稳定承包方对土地预期值,提高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对于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实现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当事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土地流转权利和土地使用权利,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实现方式,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受让方依法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也是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证据。
1.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的管辖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原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转包合同公证由转包方住所地或合同成立地公证处管辖。
2.如何申请办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公证
转包方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使用权承包证明;家庭承包或合伙承包的,应提交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同意转包的文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经济组织同意转包的文件;原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文本及本次使用权转包合同文本。
承包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承包方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營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方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共同签发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承包方为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担保的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用财产担保的,应提交产权证明,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进行担保的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3. 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
二是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采取转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必经过发包方的批准同意,而只需到发包方备案。
通过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农村土地转包合同与转包行为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否则,该转包行为和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并且造成损害事实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要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依法转包(但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应注意受让方享有的权利要受到不得超过承包人享有权利的限制,否则,转包合同中约定的超越当事人权利的部分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承包人不能将自己并不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四是当事人在农村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的转包合同期限应当限定在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之内。
五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并取得的收益,发包方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否则,就是对承包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承包人可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责令其承担退还财产的民事责任。退还被其非法擅自截留、扣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
六是发包方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强迫行为无效,并要求发包方及有关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是转包方将地上的附属物一并转包时,应告知承包人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