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冰洋
【摘要】:本文选取《诗经》中有关“野合”的诗篇,简要谈论“野合”习俗产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关键词】:《诗经》;野合;性崇拜
一、“野合”习俗的由来
甲骨文的“野”字是在林中放一个“土”,从而形成会意字。“士”则为成年男子的生殖器,“林”则为野外树林。可见“野”字最初的本义即为“野合”,即男女于荒林中的性交苟合。
“野合”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存在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一、指奏乐于野外。《左传》定公十年:“嘉乐不野合。”杜注:“嘉乐,钟磐也。”孔疏:“不野合者,谓享燕正礼当设于宫内。”
二、指不合礼仪的婚配。《史记·孔子世家》:“叔梁紇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唐司马贞《索隐》:“盖谓梁紇老而徵在少,非当壮室初笄之礼,故云野合,谓不合礼仪。”
三、指野战。《后汉书·南匈奴传》:“良骑野合,交锋接矢,决胜当时。”
本文要讨论的野合习俗与上述《史记》中所载“野合”的含义相同。《吕氏春秋》所载:“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列子·汤问》里也有“男女杂游,不媒不聘。”《论衡·书虚篇》说道:“夫乱骨肉,犯亲戚,无上下之序者,禽兽之性,则乱不知伦理。”这些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我国上古时期所存在的野合现象。
野合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它与原始宗教、农业生产有密切联系,先民们首先注意到自然万物的繁衍与自身种族生育之间的相似性,性崇拜由此产生并成为原始宗教一种重要的表現形式。同时,古人还认为农业播种生产与野合存在某种关联。至于为何野合场所在野外,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中,作者这样写道:“在相当多的民族那里都记载有这样一种习俗,即人们只要不在村庄里,而且更不能在住所内的任何场所都可以发生性交关系。”他认为,所谓野合,就是在两个不同的氏族婚姻时期曾经有过的一般的男女隔离、特别是性伴侣隔离的形形色色的遗迹。青年男女之所以要野合,这是因为在当时,按照古老的传统,处于“两个半边”的每一个氏族,应当“完全隔绝、独自生活”,但是因为实行族外婚,处于“两个半边”的男女又必须结为婚姻。既然两个半边都不欢迎另一半边的人来到自己这半边生活,来自各个半边的青年男女只好到两不管地区—森林或:稻田等野外去完成婚姻大事,然后再各自回到本氏族去生活。而两合氏族婚姻的野合习俗,至今仍保留在一些民族的“公房”风俗中。
二、《诗经》中的“野合”诗
在整部《诗经》作品中,关于男女野合最直接的反映当属《召南·野有死麕》,[1]全文如下: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
诗中讲到有一对青年男女在野外偶遇,并一见钟情,于是男欢女爱之事便顺理成章。当中详细的描写到:女子对那位男子说道,“你慢慢的来啊!不要动我的围裙!不要让狗儿在旁边大声叫嚷!”俨然一副自由和谐的男女野合之图跃然纸上。
《郑风·野有蔓草》也同样讲述了男女二人在野外欢会时的情景:野有蔓草,零露溥兮。有美一人,清扬蜿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婉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欧阳修在《诗本义》中评价曰:“男女婚娶失时,邂逅相遇于田野间”以上关于男女的描写尚属小打小闹。
《郑风·溱洧》描写的则是男女的大批集会,诗歌写道:
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蕳兮。
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
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
溱与洧,浏其清矣。士与女,殷其盈矣。
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
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将谑,赠之以芍药。
溱、洧,为郑国的二水名。此诗描写的是春季来临时,在河岸上举行村社庆典的情形。青年男女在河岸上相互求爱,竞相追逐然后进行性交。他们嬉戏游玩,互赠芍药以结情爱,“芍药”一词也成为后世色情文学中女性生殖器的代称。《汉书·地理志》引此诗,颜师古注说:“谓仲春之月,二水流盛,而士与女执芳草于其间,以相赠遗;信大乐矣,惟以戏谑也。”孙作云先生说:“可以推想当时男女杂沓,狂欢极乐的情况。这种恋爱绝不像是一两个人的私下密语,而是在一个男女聚会的节日中进行的。”而在《诗经·鄘风·桑中》:“爰采唐矣,沫之乡矣。云谁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毛传》说:“桑中、上宫,所期之地。淇,水名也。”孙作云先生认为“桑中”就是卫地的“桑林之社”,相传商汤曾祷雨于此。鄘风系卫诗。卫国为殷商故地,且为王畿。殷社曰“桑林”,宋为殷后,宋之社故亦曰“桑林”。“总之,桑林之社也是男女聚会的地方。”这些讲述男女情爱之类的诗歌原本就是对于先民早期情爱生活的真实现。可是在历代的解读和注解中或被认为是发乎情止乎礼的赞歌,或被看做是不合礼教的诗歌的批判,这些显然是封建传统思想对诗歌表达内容的改造的结果。上述“野合”之诗中对礼义廉耻的强调,明显是后世的附会,诗歌的原貌比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原始的多,也简单的多。
三、关于“野合”的社会文化背景阐释
《周礼·地宫·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家者而会之。……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媒氏”就是周朝专门负责平民婚嫁的政府官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只要男女成年尚未找到合适对象的,“媒氏”就将他们的姓名记录下来以作备查。此外,官方在每年的仲春二月还要举行一种大型的聚会,在这个聚会上未婚的青年男女可以随便挑选自己的意中人,双方都同意之后就可以离开人群进入树林(桑林)野合(“令会男女”)。由此可见,在周代或者更早的时期,社会和政府不仅对于这种男女私奔的行为丝毫不加阻止、批判(“奔者不禁”),反而还要对无故不服从“中春之会”命令者进行受罚。而当涉及到男女之间有关两性问题的诉讼时,为了表示重视,还要在祖先的神社前来進行审判。
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农作物生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和人们的生活的稳定与否。因而在春天来临之前都会举行相应的庆祝活动祭祀土地,以祈求丰收举行庆祝活动的地方叫做“社”,《礼记》“冬至祭天曰郊,夏至祭地曰社。”人们通常会在社中举行一系列的祭祀活动,而上古时期的原始宗教认为性交能够促进植物的生长,所以,社地的祭祀总是与性爱联系在一起。集会之社地,便是男女自由发生性行为之处。举行祭祀的社地多种植树木,社中之木多为桑,所以‘桑林”、“桑中”、“桑社”等地便是人们野合之处这些地方后来与情爱密切相关成为青年男女的约会之地。
野合作为原始社会时期所遗留下来的一种性风俗,是不能用现代的道德眼光加以评判,更不能像封建统治者那样将其一律归之为“淫”。在我们的先民看来,在大自然中无拘无束地进行交合能够吸纳天地之气,以实现与神灵相通的目的。这是一种朴素的唯物观和天人感应思想,并无后世封建礼教所强加的羞耻色彩。王逸《楚辞章句》注云:“治水,道娶涂山氏之女,而通夫妇之道于台桑之地。”《史记·孔子世家》:“言禹叔梁紇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史记·滑稽列传》也记载了齐国“州间之会”的情景,“男女杂坐,行酒稽留,……罗糯襟解,微闻香泽。”可见至迟至春秋时期,人们对于野合都是并不避讳的,而这也证实了古书中关于上古时期“只知其父,不知其母”的说法是完全可信的。
这种“野合”的性风俗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在一些地方仍广为流传。如清雍正《续台湾府志》记载:高山“男女于山间弹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则野合”。《苗疆闻见录》云:“男女婚娶不需媒妇,女年及笄,行歌于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悦则先行野合”。陕西临潼在三月三举行的“单子会”和有的地方举行的“食彩蛋”等活动也都含有野合的内容。
注释
[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1: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