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辆缓速制动系统国家标准研究与制定

2016-05-30 10:48邓湘鸿刘地王兆
时代汽车 2016年12期
关键词:国家标准

邓湘鸿 刘地 王兆

摘要:为使汽车行业充分理解我国商用车辆缓速制动系统国家标准及试验评价,本文介绍了商用车辆缓速制动系统标准研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并对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及实施方案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缓速制动系统;国家标准;商用车辆;技术内容及实施

国家标准GB/T 32692—2016《商用车辆缓速制动系统性能试验方法》(以下简称:本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12676—2014的配套标准,涉及相关强制安装要求,受到了汽车生产企业、缓速制动系统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等各相关方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使行业充分了解标准内容,本文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介绍。

1背景和意义

商用车辆缓速制动性能对于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特别是在山路等复杂路况下的制动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商用车辆缓速制动技术发展,提高车辆制动安全,欧美日等汽车技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及ISO、SAE等标准化技术组织都已经制定了有关缓速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法规。

我国早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中,就针对大型客货车辆缓速制动性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受當时国内试验条件和试验能力的制约,我国有关缓速制动技术的试验评价主要针对缓速制动系统本身,由汽车及相关行业从产品角度提出了针对特定类型的缓速制动系统总成评价方法(例如QC/T 789—2007《汽车电涡流缓速器总成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但由于缺乏基于整车的缓速制动性能试验评价方法,无法对缓速制动系统装车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客观有效评价。

目前,我国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2676—2014《商用车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1已实施,其中进一步扩大了适用缓速制动试验的车型范围;但该标准仅给出了试验原理和原则要求,未规定缓速制动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法。本标准作为新版GB12676的配套标准,其研究与制定是缓速制动技术及性能评价的依据,将改变我国缓速制动试验方法长期缺失的局面,对完善我国汽车制动标准体系、改善商用车辆制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主要技术内容

2.1标准概述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非等效采用ISO12161:2006《道路车辆机动车和挂车缓速制动系统试验规程》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及试验能力情况适当修改补充相关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缓速制动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适用于装备了缓速制动系统的车辆。

2.2强制性标准对缓速制动系统的要求

新版GB 12676对缓速制动系统的性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5.1.8.1中对应进行IIA型试验的车辆类型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在5.1.8.2中对试验条件和性能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2.3试验基本原理

根据GB 12676的要求,所有试验方案都应遵循能量等效原理,即所采用的试验方案(下坡试验、牵引试验、转鼓试验)所消耗的能量应与严格法规条件下的能量消耗相同,如下图1公式所示。

2.4转鼓试验举例

由于能通过试验转鼓的驱动电机来模拟下坡制动条件,与本标准中所推荐的另外两个试验方法相比,转鼓试验能在转鼓测功机上进行室内试验,可不受坡道限制(事实上很难在现实情况下找到较为理想的试验坡道)、不受天气等外部因素影响,因此在实际试验中应用最广泛。本文以转鼓试验举例介绍。

(1)试验台架及转鼓的确定

试验转鼓应能提供滚动路面,能对车辆进行安全定位,使车辆的驱动轴与试验台架的滚筒具有一个滚动的接触面。滚筒的尺寸至少为轮胎尺寸的两倍以上。试验台架的设计应能够测量输入力矩和车速,计算驱动滚筒克服缓速制动系统的制动作用所需的功率。试验台架应采用合适的气流来提供理想的冷却效果。如图2所示。

(2)试验持续时间及数据记录

①试验持续时间

试验持续时间通常为12min。

进行试验,直至吸收的能量总量与满载车辆或列车在规定的坡道上以30km/h的速度行驶6km/h所需要的能量相同。如果能量总量能在12min内被吸收,则认为试验是合格的。

如果缓速制动系统的性能显然不受行驶距离和试验过程中其他条件的影响,可在达到所需的试验持续时间之前终止试验。如果冷却液温度、输入力矩和车速等工作参数达到稳态条件并保持至少1min,可提前终止试验。

②试验数据

试验时,测功机应在“控制车速”模式下运行,并使车速基本保持稳速vreq。

应将缓速器调整到最大输出位置,记录测功机力矩,实时计算吸收的总能量。

应注意该力矩取决于缓速器参数,并随试验进程变化,驱动力矩应包括克服发动机制动力所需要的部分。

Ⅰ.根据数据的获取方式,平均车速

Ⅲ.试验车辆的滚动阻力应在制动系统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以规定的车速采用单独的试验确定。

(3)数据处理

①确定所需的能量消耗

考虑到有1%的滚动阻力,因此Ⅱ型试验和ⅡA型试验所要求的能量消耗分别为:

(4)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实际消耗的能量大于或等于计算得出的所需能量,则认为满足能量相同的原理,试验是合格的。如果缩短了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有效的试验持续时间与正常的试验持续时间的比例相应地来缩短试验持续时间。

3实施

本标准中对缓速制动性能评价主要的试验方法,分为下坡试验、牵引试验和转鼓试验。按照GB 12676对缓速制动系统的性能提出的要求,根据具体的试验条件和测量设备的不同,可选取所列三种方法的任意一种,对车辆缓速制动性能进行评价。

本标准中附录B作为资料性附录,规定了各类缓速器减速度和热衰退评价试验方法,作为企业选型缓速制动系统时评价的参考。

4结论

本标准作为新版GB 12676的配套标准,其研究与制定是缓速制动技术及性能评价的依据。标准中试验方法可在下坡试验、牵引试验和转鼓试验这三者中任选一种对缓速制动系统性能进行评价判定;附录B规定了各类缓速器减速度和热衰退评价试验方法,作为企业选型缓速制动系统时评价的参考。本标准将改变我国缓速制动试验方法长期缺失的局面,对完善我国汽车制动标准体系、改善商用车辆制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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