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孙丹
摘 要:公证所需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要依法、依规,按照程序,严格细致地进行收集、审查、验证。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收集、审查、验证公证证据的过程是主客观相互统一的过程,每一个证据都和公证事项息息相关,而且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公证人员的主观意识是否能如实的反映客观实际,是办好每一项公证的问题所在。
关键词:公证证明材料;收集与审验
公证即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活动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体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巩固法律秩序。
一份公证书的产生是要经过一定流程的,从受理到相关证据的收集,再到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办理并出具公证书,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说,一份公证书承载着申请人的寄托与希望,也包含着公证人的辛苦与责任,更彰显着国家和社会维系的公平与正义。一份真实有效、经得起推敲的公证,需要在整个办证过程中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办理公证的相关程序都有详尽的说明和规定,只要我们遵章办理即可,而办理公证的实体部分就纷繁复杂了,从一份公证的受理开始,由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人员直接调取核实证据,需要对所有的材料进行审核查验,一是要审验材料是否齐备,二是要审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所以,办理公证的实体部分主要就是如何科学的收集和审验证据。
所谓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情况的事实,公证过程中的证据体现的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所反映的内容是与公证事项相关联,并对案件的内容具有证明作用;所反映的形式多样化,集中表现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等。公证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有的真实、有的虚假、有的与案件内容有联系、有的与案件内容没有联系。因此,对公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需要公证人员审验真实性,判断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必然联系,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公证法》第27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第一,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集证明;
第三,通过询问证人收集材料;
第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五,通过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材料;
第六,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收集证据材料。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需要公证人员严格细致地审查、验证。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一类是对属于当事人所有的制式证照类证据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对此类证据材料的审验,可以由公证人员凭工作经验判断真伪,也可以与发证机关取得联系,验证真伪;第二类就是由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证明等。
审查公证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公证实践工作中,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审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手:
1)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在公证实践工作中,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等身份证件,判定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行为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某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携带他人的身份证件,冒充他人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人员就应通过审查排除冒名顶替的情形,否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事宜,并提供相应的法定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2)能够证实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的证据。在公证实践工作中,有些当事人的行为或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证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审查,或通过所提供的种种证明材料判断出文书的内容是否属实,如不属实,要求当事人修改提供的相关文书,以确保其文书内容真实、合法。如某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并要求继承人给与补偿协议公证,这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的,对此,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需公证的文书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予受理。
3)能够正确、全面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应权利方面的证据。在公证实践工作中,有个别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或其它目的,常对相关当事人和公证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使相關当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无法表达本人的真正想法。这时,就需要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通过询问或其他方式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还以放弃继承权公证为例:如某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公证,公证人员向其介绍放弃遗产继承声明的法律后果,其原本以为自己是没有继承权的,后听公证人员的解释,才知道是被其他当事人欺骗来签字的,本人的真实想法是继承遗产。
4)能够反映需公证的文书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真实方面的证据。在公证实践工作中,公证人员对文书上所盖的印鉴需公证人员确认是真实的,签名需当事人本人所为,否则文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而导致错假证的发生。如某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其提供的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如属不实,不予办理。
公证机关为了提高办理公证的质量和效率,规避错证、假证带来的风险,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加强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对所有公证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公证业务的熟知程度,强化其对公证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每一个公证人员都懂得做好一份真实有效的公证,即是对国家、政府公信力的展现,也是对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人员自身权益的维护。
2)加强公证业务的公开、透明程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我们的公证在阳光在作业,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3)与政府各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协作制度,逐步形成资源共享,便于查询相关信息。
4)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对有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当事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增强公众的诚信意识。
参考文献:
[1] 《公证法》- 2006年3月1日施行.
[2]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