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问题浅析

2016-05-30 05:40王松梅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

王松梅

摘 要:保险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存在认识不足、操作不规范、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困难、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过于简单、系统支持和法律保障缺乏以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努力营造客户身份识别环境、制订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搭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关键词:保险机构;反洗钱行动; 客户身份识别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13-02

我国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是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我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保险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主要有:第一,保险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内控制度,并且要保证该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应当进行客户以及客户的代理人、合同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第三,当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业务时,应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并为第三方机构履行该项义务提供相应的保证;第四,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出现异常等情形时,保险机构须重新识别;第五,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第六,建立客户黑名单制度。

(一)对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保险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或直接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洗钱手段缺少应有的认识,导致这些保险机构大多以牺牲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为代价,一味追求企业利润,其内在的矛盾使得保险机构难以真正深入了解自己的客户。因此,对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也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应付思想。

(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了解你的客户”作为核心原则,其完整工作流程包括了解、登记、核对、留存四个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仅重视留存证件而忽视对客户身份的真正了解和对证件有效性的核对。

(三)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困难

一是复杂的程序使客户尽职调查难以进行。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尤其是深入了解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时,需要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来进行,程序比较复杂。二是客户尽职调查与保险机构“客户至上”宗旨存在不相容性。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就是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而客户至上的含义则是一切以客户为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当保险机构要求客户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时,客户就会认为保险机构是故意刁难或为难客户,从而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加以拒绝,甚至以到别的公司办理业务相威胁,使保险机构在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困难重重。

(四)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划分对象不完整,划分工作流于形式

近些年来,在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工作方面,保险机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划分对象不完整。如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对通过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非面对面业务建立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有的寿险公司特别是在团险业务中只对投保人划分了风险等级,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没有划分标准。第三,划分工作流于形式。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没有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而是依照保单来对自己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如果某一个客户投保了多份保单,则会发生同一个客户被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的情况,这就会使保险公司无法总体把握客户的风险。

(五)缺乏系统支持和法律保障,难以有效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作用

一是对个人身份证审核技术存在缺陷。保险行业还没有像银行业一样,全面采用公安身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识别,仅采取人工审核方式难以发现虚假身份证件。二是对企业身份证件审核缺乏识别系统。客户身份证件审核涉及技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而各保险机构均无权利到相关部门了解深层信息。例如,对法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身份信息的核实,在这些部门一般采取了保密措施,保险公司无法获取这些信息,这无疑加大了保险机构识别法人单位身份信息的困难。

(一)努力营造客户身份识别环境

第一,广泛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客户对身份识别制度的理解、认识,积极争取他们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客户识别社会环境。第二,人民银行应强化对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并加强监管。一方面,制订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保险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另一方面,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第三,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柜台人员和保险代理人)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认真梳理和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保险机构应结合洗钱活动复杂多样的形势,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促使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有效性。通过定期的培训提升内部职工的认识水平,从而保证业务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认真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对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认真登记。同时,要增强持续识别的意识,即保险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以便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交易性质,识别可疑交易,并对获得的客户基本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对比,以求及时发现问题。

(三)完善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一,适时修订、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二,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提高各业务部门和员工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熟悉程度,强化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第三,整合各部门管理系统,增强技术管理。

(四)制订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指引,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

一是引导保险机构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信息证明和核实标准,尤其在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行为等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况下,明确对职业、联系方式、地址、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的证据佐证和核实指引。二是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的整合,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明确任何能够接触客户的工作人员均有实时更新客户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实现客户信息的共享。

(五)加强部门合作,搭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应加强银行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税收征管部门、工商部门、水电通信等多部门的合作,建议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中心,协调联合公安个人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税收征管系统以及水电、通信等部门系统数据,对上述基本信息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中心。在确保安全、不泄密的前提下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以此来增强保险机构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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