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姐是一家装潢公司的项目主管兼技术设计员。
去年年末,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了价值约60万元的家装合同,梁小姐负责整个装修的前期设计与现场指导工作。
计划4个月的装修工程刚进行一个半月时,任性的梁小姐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当即愤然“走人”。因負责人员“撂挑子”,后续装修工作无法按流程正常进行,最终公司因延迟完工,不得不赔偿客户违约金12万元。
之后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裁决梁小姐赔付公司12万元赔偿金。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梁小姐辞职时,既未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未依法办理交接手续,而是突然“撂挑子”,构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所在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2万元,所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