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探析

2016-05-30 14:51王龙
西江文艺 2016年6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王龙

【摘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具有最为典型的“非物质性”、民族性、精神性和易逝性等个性特征在诸多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具有重要地位。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生成、个性特征、生存状况,客观呈现传承和发展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对于厘清保护思路和搭建文化传承空间具有重要意义。进而以法制、教育、文化交流、产业开发等多维手段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良性且有序的活态传承与发展。

【关键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家级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先后有包括京剧艺术、昆曲艺术等在内的469项成功申报,在我们惊喜于受世界瞩目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多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大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于其处境艰难,面临着灭绝危险才会被列入遗产代表作。现在的危机在于文化生态整个失衡严重,越来越多的音乐文化,尤其是民间罕见的,由于没有更多人熟知,等老艺人逝去之后,这些音乐文化也就不复存在,没有人再会了。所以探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俗一点说其实就是民间的传统音乐文化,基本都是传统音乐里最精华的部分,大多都面临着消亡的危险,需要着力去保护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总结起来有四点,第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手法有声音、形象以及技艺手段,它是一种只有人存在,并且由特定民族和特定人去展示它才会存在的非物质文化形态,它通过口传心授而使其具有生命性。第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因为大多传统音乐文化都是在描述和表现其本民族的生活,风俗习惯以及鲜明的思想性格,这与民族的历史发展是分不开的。第三,音乐可以说是人类在追求精神生活需求过程中的一个衍生产物,它对人类精神文明的建设非常关键。传统音乐文化将民间不同人群的不同精神诉求表达了出来,它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具有精神性。第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统的民间音乐形态为主,它的记录和保存受客观条件限制,大都面临消亡,所以其具有易逝性,这也是它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算是我们将其音像和文本资料保存下来,也无法阻拦随着人的逝去,艺术也会销声匿迹的结果。[1]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现实困境

1.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出现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作为传承人,他们在对音乐二度创作和加工的时候都会融入自己的喜好和想法,所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每一代的传承人。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广泛使用一些民间音乐,但是对于归属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一直没有涉及到,所以很多人无视侵权问题而随意使用或者移植这些民间音乐。随着第一步关于著作权的法律的出台,慢慢改变了人們的很多想法,很多人开始关注音乐的著作权,有关音乐归属权问题也开始追求起来。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关注的人越来越多,如果我们迟疑一点,那别人就会端走我们一些优秀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

2.传统音乐面失传的尴尬境地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单一的存在形式,特殊的传承方式,存在载体又很少变化,使得其处境十分艰难,几乎面临灭绝。传统音乐的传承人大多年龄已经很大,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年轻人,所以无人继承甚至将要失传就是现在传统音乐所面临的尴尬境地。民族音乐文化出现危机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人走音乐走”。加之文化管理部门对“遗产”文化的不重视,不保护,以及有些传承人迫于生计对自己文化传统的无奈抛弃等,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巨大阻碍。[3]

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外部问题

除了上述在传承和发展中面临的困境之外,政府不作为,没有到位的宣传,所谓的保护政策不过是表面文章,只听见口号,却无行动。加上资金短缺,致使不能连续的持续保护工作,这些都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受到制约。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路径

1.加快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进程

要想政府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约束,重视起来,同时有所依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立法。立法可以提供思想和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还可以规范我们的民族文化教育。除了国家性的法律规定,各地方应根据自己的文化特征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传承、保护以及抢救的措施,对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一定要明确。

2.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除了依靠政府和法律之力,还要发动社会各个层次的力量,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地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有意识去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并对其重要性有一个充分地认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氛围,才能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4]

3.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借鉴国际领域的先进经验

每个国家都制订了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的宝贵经验。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将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性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积极探索和构建出来。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由于有强烈的民族色彩以及容易逝去等特点,其现状不容乐观,在其传承、保护和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困境,只有认识到这些问题,才能将保护思路理清,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制法规,利用现代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最后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保护和发展的体系,使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下去,被更多人熟知和了解。[5]

参考文献:

[1] 薛艺兵.“非物质文化”新语境下的音乐文化遗产保护问题[J].人民音乐,2008( 02) .

[2] 周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J].中国音乐学,2008( 03) .

[3] 王耀华,杜亚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3.

[4] 叶春生.活化民俗遗产 使其永保于民间[J].民间文化论坛,2004( 05) .

[5] 于庆新. 旅游文化不能成为“伪”文化的保护伞[J]. 人民音乐,200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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