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时代道德缺失的根源与启示

2016-05-30 08:44雷振华
学理论·下 2016年3期

雷振华

摘 要:步入21世纪的中国正处在一个复杂而多变的时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我国传统社会的道德体系和个人行为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如何破茧成蝶走出道德困境并构建好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道德文化体系,是我们当前面对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道德缺失;文化重构;道德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245-02

中国古代先哲老子曾说过:“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道”特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则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从老子对道德的观点来看,具备道德是人区别于其他生命个体最明显的标志,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区别于动物的社会性,有精神层面更高的渴求,具备了低级动物所不具备的智慧和文明,有思想、有目的以及有灵活运用自己的思想来实现自己目的的智慧。既然人是智慧的承载器,但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已经引起社会各界有识人士的普遍担忧。“失德”乃“过错,罪过,失误”是也,失德对于自己来说是失去人性,对于别人来说便是失去人心。于己于他,对于失德之人都是一种损害甚至是毁灭。在经济飞速发展的21世纪,我国社会道德状况持续恶化的现实提示了问题的严重性,迫使我们重新全面审视问题,寻求走出道德困境切实有效的新思路和新途径。

一、道德缺失的主要根源

(一)人性的自私是导致道德缺失的终极根源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但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动力是“看不见的手”,即人的自私贪欲,在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片面鼓励人们尽情发挥,也造成了社会道德严重失范和社会失衡。休谟说:“人性就是自私”。虽然人性自私论有失偏颇,但人确实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受客观、主观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人会在不同的情景里做出不同的抉择,如面对经济利益、高官厚爵的诱惑时,有些人就会突破社会和道德的底线,为了达成一己私欲而出卖自己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缺失诚信,无社会责任感,拒斥传统这些都可归因于人们受功利、实用性原则的支配。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自私的人眼里除了金钱能带来的物质享受外,看不见因为他的所为为这个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或许并不是看不见而只是由于自己的自私而让人性的罪恶覆盖了自己的双眼,自私自利的本性战胜了人性、战胜了善良也战胜了道德。如果作为智慧代表的人类被人性自私的“恶”所完全覆盖,道德缺失将不可避免。

(二)传统道德体系的过分破坏是道德缺失的诱因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化史的东方古国,历史岁月的沉淀以文化传承的方式留给了后人很多的思想瑰宝。如从《尚书·尧典》的直(正直)、宽(宽大)、刚(刚正)、简(简约)四种品德,到孔子的“恭、宽、信、敏、惠、智、勇、忠、恕”等以仁爱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再到孟子崇尚的“仁、义、礼、智、信”等社会价值标准[1],无不彰显着人类光辉的一面。古代的中国也有法律,历代帝王虽然将法律作为他统治国家的基本工具,但统治阶层更多地却是依靠道德工具作为维系统治的根基。在千年文明的更迭积淀里,中华文化沉淀为以儒道佛等众多思想结晶为代表的硕果,并一代代支撑和维系着人们的思想信仰和道德准则。许多思想瑰宝如“修身、治国、齐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等名家名言淋漓尽致地展露了深受传统文化影响而要努力达成“道德王”的至高追求者,虽历经千年而不改本衷。然中国近代遭受外强凌辱,在内忧外患多重冲击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劫和破坏。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给中国带来思想解放的同时,古老的文化道德传统也被彻底地批判和毁坏。客观地讲,古代的道德体系于今人来讲,有些似乎过于迂腐甚至是残忍,但毕竟这些传统是与当时的客观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20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市场经济如火如荼的发展,正如小平同志说“打开窗户,新鲜空气会进来,苍蝇也会飞进来”一样,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的同时,失德事件屡有发生,并一次次地触碰到人类心灵深处的伤痛,久而久之就造成了道德沦丧和麻木。

(三)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也是道德缺失的根源之一

道德在某种程度上讲主要是一种观念上的东西,它属于人的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它既包涵道德观念、道德美德、修养,又涉及道德规范、道德规则等,前者存于主体的内心深处,后者则作为前者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客观独立的存在。而制度则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它们有共同性也有相异性。现实生活中,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不仅仅局限于道德,更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彰显了现实与当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时效性,比如当前我们社会上一次次的安全事故,我们在心痛事故发生后的悲惨,又难免会怀疑引起事故发生的众多诱因,若心中时刻铭记法律的严惩,少些侥幸,将安全制度的构建不仅仅停留在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层面,更应该具有前瞻性地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且在法律层面予以严格规定,或者悲剧也不会如此之大。道德意识更多地呈现于内心,一般情况下不会特别外显于人,当突遇大事件的时候,如果抛开法律制度的威慑,人往往更多地从本心出发,以维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如果国家和社会层面能站在一个较高层次的高度,制定一套融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于一体的道德法律制度,使其具备通用性和普适原则,如若此,一定能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自觉规范那些想逃避法律制裁而游离于道德标准之外的无德或是失德之人。

二、道德缺失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道德精神回归

很多时候人们将“伦理道德”当成“实践理性”,实际上这是对“理性”和“精神”的误读。如何达成“精神回归”?首先,以构建道德精神共同体为着力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精神生活的共同风向标,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战略。其次,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伦理道德圈,开展和践行“有德行遍天下,无德寸步难移”的道德评价和实践活动,并搭建网络道德系统,计入个人道德档案。最后,以“知行合一”为立足点,实现道德生活的“精神”回归战略。哲学上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是发展的最佳路径,道德也一样,我们不仅需要明晓道德的内容和要义,更要有践行道德理论的决心和能力。其实作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我们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就是我们人类是一个知荣辱懂廉耻的道德理性群体,而且具备实现道德的路径。如若不能践行道德,人类与动物就没有任何区别。

(二)主流道德价值观的文化重构

一个民族如果丧失其文化传统,缺少了精神信仰,就会丧失其文化认同和身份,也丧失了价值和道德观念的认同基础,其结果必然是精神价值缺失,道德衰败。我国社会如果不能构建被国民普遍认同的道德信仰体系,有效建立公民道德就是一句空话。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各种社会思潮都毫无掩饰地在发达的互联网上展露。现代信息技术的发达以其不可思议的传播速度和千奇百怪的思维逻辑在我们现实生活里上演,然而没有规矩便不能成方圆,一个人无论拥有多么超前或是先进的思想,其思想伦理理论都不能脱离这个时代的道德范畴。如何超越个人思想范式而达到伦理道德精神的同一性,哈贝马斯认为,“伦理始终是合法性的基础”,而道德“是一种只承认普遍规范的系统”[2]113-114。我们处在一个传统道德文化体系遭遇重大破坏而新的伦理道德文化构建尚不完善的特殊时代,市场经济对人精神的冲击致使人们过度地追求物质利益,如此现状下就需要政府站在顶点设计的层面全面建构主流道德价值观体系,整合多元文化和思维,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对优秀文化和道德传统的积极引导,注重道德教育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和拓展,加大道德档案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和力度。每个人自觉遵守和践行国家主流价值导向,不断提升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共生

唤醒人们的良知,养成人们的善恶道德理性,形成正确评价善恶是非的标准,仅靠道德说教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加强包括法制在内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中国社会中的道德缺失现象。道德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导、规范、推动、保障和约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并反过来通过社会主体行为透视其道德状态是否文明,从该意义上讲,道德与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谐性[3]。如何实现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呢?“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34“所谓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3]37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实质上是一对休戚相关的共同体,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说道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那法律就是最低行为准则。若是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权力将某种美德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贯彻,这样就能避免人们在面对可做可不做的选择中自觉行动,久而久之,当良德和法律已经内化于心,法律于人而言将不再是禁锢和约束。尽管现实生活里良德的实现路径有很多的因素和条件,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整体素质等多方原因制约,而且法律本身具备的局限性都让法律道德化的实现路径充满坎坷,这样一来就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管子曰:“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不管世事将如何变迁,生产力作为经济基础并决定着意识形态的发展方向是一个亘古不争的话题,中国古代的先哲们以他们的眼光和智慧告诉我们今人,道德的沦丧导致的危机究其根源还是物质财富的落后和不足。我们在失德现象面前,必须以国家和民族的长久发展为大计,认清社会发展的主流和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诟病,从自身做起,分析失德的原因,并通过文化重构、法律制度建设、公民道德精神回归等途径减少或者消除失德事件,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有情有爱有公德的社会里。

参考文献:

[1]康永超.法人失德及道德调控[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3).

[2]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13-114.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