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乳姑不怠”的法律思考

2016-05-30 11:54孟振鹏
西江文艺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婆媳关系

孟振鹏

【摘要】:无论是从法律方面,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家庭和睦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在影响和谐家庭关系的诸多环节中,婆媳关系无疑是比较重要的一种。本文从“二十四孝”的“乳姑不怠”叙起,介绍其内涵,并尝试从法律方面对婆媳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

【关键词】:乳姑不怠;婆媳关系;法律文化

一、“乳姑不怠”内涵简述

“乳姑不怠”是二十四孝当中关于儿媳孝顺婆婆的故事:相传,在唐代的时候,有一位儿媳叫唐夫人,她对婆婆一直挺好,平日里就知道帮助婆婆做一些事情,婆婆因为唐夫人的贤惠,也很喜欢这个儿媳。过了一些时间,婆婆由于年老生活不能自理,连最基本的活动,也需要别人伺候;家里人也挺多的,可是唐夫人却坚持由她自己来伺候婆婆,家里人见她如此有诚意,就答应了她;唐夫人平时除了忙一些事情之外,基本上都是陪在婆婆长孙夫人旁边。当她知道婆婆因为牙齿脱落而无法进食时,毫不迟疑地决定给婆婆吃母乳;这个决定其实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在古代,生活应该还是比较简朴的,把母乳给婆婆吃,万一母乳量不足,那可怎么喂养孩子呢;以此来看,唐夫人对待婆婆很有孝心。婆婆有了很好的照顾,渐渐的身体转好,又活了很长时间。有一天,婆婆感觉将不久于人世,便决定立即召集全家人,婆婆对晚辈们讲到,我已是老朽了,也没有什么能给儿媳留下,这些年一直是儿媳照顾我,只愿日后,你们能像儿媳善待我一样,善待儿媳。

二、媳妇对婆婆的权利与义务

(一)赡养义务

中国历来都是重视孝道的,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来说。老年人在年轻的时候对下一代进行哺育,使下一代健康成长,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可以從历朝历代的史实中得到印证。当子女长大的时候,父母长辈逐渐衰老,这时候就需要子女对父母进行更多的关心与呵护。在法律上来说,成年的子女对父母是要尽赡养义务的。法律不单单是法律,更是一种良善的秩序与规定,与人性和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未成年时,父母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养育子女的重任,认真履行着自己的义务,而未成年人享受着诸多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当父母老去的时候,子女便应当承担起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老人以安慰。

“乳姑不怠”的故事,实际上给后世无数的儿媳妇做了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率。男子中年之后,要去进行工作,养活一整家人,大多数时候和婆婆待在一起时间比较长的是男子的妻子,婆婆的儿媳。日常中的赡养义务多数也是需要儿媳履行的,如果这个义务履行的好,会产生诸多良好的效果,比如男子在外更加积极地尽工作上的义务,孩子在母亲良好行为的熏陶下逐渐养成良好地履行义务意识,作为婆婆方面来说,儿媳积极良好地履行义务使得自己的生存权可以得到良好地保障,从而更加顺利的享受其他方面的权利。这对于一个家庭的完整与幸福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如果这个义务履行的不好,一则给孩子的履行义务意识以负面影响,二则对婆婆的生存权是个威胁,三则使得男子在外不能安心履行工作职责,从而丧失其他一些工作上的应得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说,儿媳所尽赡养义务的程度直接影响家庭的和谐度,乃至社会的良好风气。

(二)继承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儿媳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也会得到相应的权利。在古代妇女的地位比较低,对于其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既不明确又不具有直接性,从根本上来说,这与女性的地位低和人身以及财产方面所存在的依附性是有关系的;从古代法律规定来看,虽说法律明文规定女性继承权具有不显现性,但是这并不代表从情理方面来说女性没有广义的继承权,比如精神上的继承,家风传承上的继承以及作为女性独有的母性的继承。从“乳姑不怠”的故事中可以看出,唐夫人在婆婆长孙夫人临终的时候,是得到了精神上以及家风上的继承的。

从现在来看,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了,平等的思想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就继承来说,对于儿媳也是可以有继承权的。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在法律上对儿媳的继承权给予了肯定,从法理方面来说,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当尽了相应的义务时,通常会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既然儿媳履行了对婆婆的赡养义务,儿媳便可以得到相关继承权利。

三、婆婆对媳妇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护和抚养教育义务

在古代,儿媳被娶进门的时候在年龄上通常是比较小的。当儿媳在娘家的时候,其母亲理所当然的会对其进行一些女红和妇德等等方面的抚养教育;女儿嫁到婆婆家时,对女儿进行抚养教育较多的,一是丈夫,二是婆婆;妻子与其丈夫在夫妻关系上应该是比较平等的,丈夫对妻子的教育通常表现为规劝的形式。在家庭中,对于儿媳教育比较正规,也会使得儿媳产生压力的教育则是婆婆对儿媳的抚养教育,这种教育是无处不在的,生活上,经济上和平素的为人处世上等等。由于儿媳年龄尚小,从法律层面来说,婆婆对儿媳的教育更像是一种监护和抚养,就好像监护和抚养自己的儿子一样;对于儿媳可以自己处理的事情,处理的比较好的事情,婆婆会让儿媳去做;对于儿媳欠缺经验的事情或者超出其能力之外的事情,婆婆便会进行参与处理,这样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为人处世方面,或者在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使上,对于儿媳都是有好处的;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尚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抚养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利于儿媳的成长。

(二)休妻权利

中国历来是一个重视孝道的国度,在中国古代尤其如此。古代书籍指出,孝就是晚辈要听长辈的话,顺从长辈。从儿媳和婆婆的角度来说,儿媳应该对婆婆尽孝,在生活上给予物质方面的供养,在精神方面,多关心婆婆。在唐代家庭中,家中的老者是有权威的,国家以法的名义维护老者在家族中的地位,对于不尊敬老人,违背纲纪和犯上逆行等行为是要重罚的,这些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七出”中的不顺父母。对于不顺父母的儿媳,其丈夫和婆家人便有权将其休掉,这对于婆婆来说,可以算作其一项权利。试想,在“乳姑不怠”中,如果儿媳要是对婆婆进行虐待等不尊重婆婆的行为,那么婆婆以及家人是可以行使休妻权的。

固然,从理法的层面来看,婆婆和儿媳各有各的权利义务,然而对于和谐的家庭生活而言,法律始终是保护权利义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家庭生活中,对于和谐生活而言,重要的不是冷冷的法律,而是温情脉脉的家庭伦理和道德的力量。“一代好儿媳,十代好子孙”,融洽的婆媳关系,对于一个家庭兴旺发达的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谷嘉、吴增礼.论《二十四孝》的人伦道德价值.伦理学研究,2008(36):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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