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超伟
【摘要】:言论自由是人作为一个主体不可被剥夺的基本人权。但言论自由并不是指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笔者从言论自由的概念、边界以及它的罪与邢问题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言论自由做一些浅析。
【关键词】:言论自由;人权;宪法保障
一、什么是言论自由
言论是人类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思想与资讯的沟通,为推动文明进步与发展之原动力”。[ 1]密尔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一书中,对言论自由对人类精神复制的必要性做出了概括,密尔指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2]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有着特殊的意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同样,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有着内在的制约,即“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要包括受‘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不能承认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是行使人权等制约”[3]《布莱克法律词典》就明确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定义和恰当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4]在美国,尽管针对宪法修正案第1条言论自由存在两种理论:绝对性理论和相对性理论。霍姆斯法官指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并非对每种言论的使用都赋予豁免权,对言论的保护要去绝对它在被作出的情形。那么,根据言论发表时的具体情形,又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勘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则一直是联邦法院孜孜以求的。自霍姆斯创立“明白而即可危险”之标准以来,从未停止探索的脚步。近些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案件时,多采用衡平原则,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对该言论加以限制所保障的其他价值,在具体的诉案中,加以比较衡量。此原则重在法益衡量,即“当特定行为因公用利益受到限制,而其限制却牵制简介、有条件、部分侵犯言论自由时,法律的责任就是在这种具体案件中,权衡比较这种相互对立的利益,决定以何者以更大的保障。
但是在我国,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它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存在,因而具有优越地位。其理由为:(1)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在于其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看,在于这种规定的制度效益。(2)尽管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我们这個正在改革、追求更为开放的社会来说,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基本的方向。(3)确立言论自由高于名誉权的制度配置有利于社会更加开放和改变社会的封闭性。[5]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绝对的。这即是一种言论自由的相对保障观,认为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构成侵权。这种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占主流地位[6]。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是否是言论侵犯了他人权利,都应当被禁止呢?比如公民披露某官员的不雅的私生活情况,是否侵犯了该官员的隐私权而应当被禁止呢?未必。因为,虽然宪法第51条规定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但是这个边界依然是模糊的,这就需要具体法律法规和法官的价值衡量来确定言论自由具体的边界在何处。
三、言论自由的罪与刑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政府对异见人士的容忍程度是一个国家言论开放程度的测量仪。纵观人类历史,无论是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还是启蒙运动时的思想解放,都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其中的思想,无论是民贵、君轻还是人民主权,对于封建君主来说都是有些“大逆不道”的。侵犯国家利益的言论不同于一般的侵犯名誉权的越界言论,名誉权的越界言论多是针对公民个人的侵害,所引起的对抗也是公民个人与个人的对抗,比如张三起诉李四。对国家利益有损的言论所得导致的对抗是公民个人与公权力的对抗。公民个人与公权力的力量对比是悬殊的,这就需要公权力,相比个人而言,对个人的言论更加宽容。因为言论自由的意义重大,如果公权力可以轻易的将不同异见者丢进大牢,那么会损害社会言论开放的气氛,从而将潜在的有利于亦或是不利于社会言论扼杀。而且公权力极易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当公权力试图以逾越言论自由边界类的罪名把一个人送入监狱时,应当特别严格。只有当公民个人毫无疑问的大幅越界,并且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时,才可以把他送入监狱。当然,这里决然不是肯定伤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是进步的言论,而是想表达即便是有害于这个社会的言论,只要不是过于极端的,明显可以造成重大国家、社会利益损害的言论,都不应当以把当事人丢进大牢的方式解决。
注释:
[1]朱武宪,言论自由之宪法保障[J],公法专题研究(二),1992年,第25页。
[2][英]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页。
[3][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4]同注3引书,第565-566页。
[5]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老鼠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年地3期
[6]多数宪法学教科书均持观点
参考文献:
[1]朱武宪,言论自由之宪法保障[J],公法专题研究(二),1992年,第25页。
[2][英]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页。
[3][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4]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老鼠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年地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