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

2016-05-30 10:48刘颖
学子·教育新理念 2016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民警

刘颖

一、狱内职务犯罪行为的界定及特点

狱内职务犯罪是指在监狱系统内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人,在监狱管理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而干扰国家司法活动,侵犯了司法职务的廉洁性,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狱内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高级别职务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比例较高

在监狱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狱长、副监狱长、大(副)队长、中(副)队长,这些狱警大部分曾经或常年在一线管教过服刑人员,一般都拥有某项分管权。他们在对服刑人员的工作调动、计分考核等狱内劳动改造中拥有处置权,因此“以权谋私”就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刑罚执行的秩序易受到威胁。

2.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化

从黑龙江省内的(区、市)调研情况看,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类型涉及面较广,从典型案件来看,涉及受贿的约占50%;涉及徇私舞弊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约占35%;涉及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的约占10%;涉及体罚虐待罪犯的约占5%。

3.涉案狱警具有反侦察能力,作案手段隐蔽且持续时间较长

监狱民警队伍中大部分是从警察学院或者政法学院毕业,接受过法律、侦查学的专业教育,随着监狱民警工作阅历的丰富,犯罪行为及方式也愈渐隐蔽。从典型案件上看,犯罪持续3年至10年的占55%,最长的达到13年。

4.“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腐败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狱内职务犯罪呈现出一种新特点,就是在多人涉案的地区存在着“一人被查,多人中枪”的上下层级关系并且逐渐发展成“既得利益”共同体,彼此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于监狱系统相对封闭,人员来源相对单一,流动性慢,因此易发生相互包庇的群体性作案。

二、狱内职务犯罪的成因剖析

1.执法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

监狱民警的工作单一,条件艰苦,收入微薄。在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个别狱警往往“把握不住自己”,在贪利之心的驱使下,一步步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监狱系统体制有待完善

其一,目前,全国各省司法厅有26个设立纪委,5个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监察厅派驻,实行单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调研反馈体现,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与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使监督工作受到影响。

其二,监狱系统制度的操作性不够强,比如《监狱法》颁布多年,但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缺少监管工作的硬性要求,缺少执行的力度和依据。

其三,调研反馈体现狱内管理封闭,不利于外部监督力量的发挥;监督主体过于单一化;监狱纪委在工作上存在协调不畅等情况。折射出外部监督难、执法监督难、协调配合难三大问题。

三、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分析

1.强化对监狱民警的思想教育

深化教育,提高民警的自律意识,使每个民警都牢固坚守奉公廉洁的信念。通过法律培训以案说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倡导廉政文化。制定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增强监狱民警拒腐防变的信念为目标的教育体制。

2.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明确监督主体地位

根据党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派驻机构反映业务管理方面问题研究改进情况的通报》中做出的答复,监狱监察机构作为监狱系统内设机构不能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建议按照《警察法》的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做法,将监狱监察机构有内设改为派驻,实行统一管理,独立行使监察权。

3.适当扩大监狱工作的公开性,完善监督制度

要逐步提高监督效能,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起包括干警自律监督、监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立体监督机制。因此,如何梳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如何建立一个与社会通畅的监督渠道等现实问题亟须明确。

4.严厉查处职务犯罪、严肃监狱管理纪律

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是最有力的预防措施之一。此外,监察部门应着力关注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犯罪预防,实施有效监控。

5.逐步提高监狱民警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

为了确保监狱民警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应建立合理的监狱警察收入增长机制,使监狱民警潜心本职工作,不至于为了“眼前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监狱民警是社会发展的保障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而监狱民警职务犯罪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司法机关的信赖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唯有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制度、权力执行制度、权力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源上防控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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