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2016-05-30 04:20高荣奎
大东方 2016年8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利弊

高荣奎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利与弊并存。在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利与弊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积极适应现代诉讼制度要求,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发挥检察机关独有的作用。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查人员出庭;利弊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利

1.对查明事实,证实指控犯罪有利

侦查人员出庭后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提供、收集、审查以及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说明。以证明证据收集从程序、实体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法律禁止的违法取证行为,不存在“非法证据”,从而证明证据的合法有效性,提高法官内心对证据合法性的确认,对查明犯罪事实,证实、指控犯罪提供支持,利于案件判处。司法实践中,针对被告人翻供和其辩护人的质疑,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有理有据的当庭拆封符合法律规定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播放,用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和符合法律要求相关证据证明其讯问的合法性。其它类证据同样有不同的说明方法,这里不再赘述。只要严格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就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2.减少诉讼延宕,节约司法资源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具体体现。庭审中,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按法定程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证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消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疑,提高法庭采信证据信心。防止浪费法庭的时间,使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判处,从而减少案件久审不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公信力。

3.补强指控犯罪能力,缓解公诉人压力

公诉案件审理中,公诉人代表国家承担着指控犯罪、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职责。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建议法庭以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此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压力会加大,弄不好会使案件形成颠覆性错误。侦查人员及时出庭说明情况,不仅会及时有效化解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增强法庭采信争议证据的信心,也会缓解公诉人在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上的压力,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让案件得到准确公正判处。

4.实训侦查人员,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通过出庭,侦查人员在接受法庭询问并说明情况时会发现自己收集的证据存在的瑕疵或不足。如言词证据的收集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问话是否切中要害,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存在不存在以非法证据需要法庭排除的问题等。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资料、音像资料等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中容易犯的错误在庭审中往往会暴露无遗,对提高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大有裨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参加庭审,侦查人员在办理具体个案时会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上进一步树立起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案件办理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弊

1.证明力不强,庭审效果差

按照法律规定,侦查人员作为证据形成的参与者、制作者出庭说明情况的目的是证明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其在收集证据时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以非法方法取证的行为,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往往会得到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质疑,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法庭对证据的采信难以确定,如果再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案件处理会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侦查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行贿受贿等特殊犯罪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力不强,庭审效果差。需要出庭的侦查人员出庭前务必做好充分准备和应对。

2.观念落后,影响工作积极性

侦查人员不愿和拒绝出庭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观念的落后。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侦查人员的职务行为同样需要接受监督和制约,法庭质询只是对个案证据索取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核查,也是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与对被告人的讯问有本质的区别。侦查人员没有特权,也不会高人一等,出庭说明情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不折不扣的执行。

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不当说明责任待界定

侦查人员出庭是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接受询问,说明情况的,但显然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是不相同的。其出庭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出庭人员在法庭上的一切言论代表的是侦查机关对证据采集合法性的解释和说明,因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本身就是侦查机关的职务行为,证据的出示和运用又是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责。侦查人员出庭对证据说明情况是对公诉职责的补强和延伸。侦查人员出庭存在不当说明,导致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不被法庭采信,发生案件判处不当甚至错误,出庭侦查人员应负什么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当免责。但免责不足以惩戒和警示出庭侦查人员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不可取。追究责任又会打击其出庭积极性,阻碍法律规定的实施。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2.不出庭制裁措施要规定

侦查人员不出庭、迟延出庭现象较为常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57条2款只规定了侦查人员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的义务,没有规定侦查人员不出庭或者迟延出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措施,致使侦查人员不出庭或者迟延出庭无法受到相应追究。侦查人员拒绝出庭法院和侦查机关也没有办法进行制约和处理。因而,法律规定相应制裁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时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执行。

3.职业风险需保护

侦查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受到的压力和打击报复是显而易见的。其职业风险如果不依法进行保护,是没有人愿意承受巨大压力甚至冒着身家性命的风险去出庭说明情况的,对侦查人员进行职业风险保护亟需以立法的刑事予以确定。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63条、第187条和第188条规定的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外,也可参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6条“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予以特别保护。减少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风险,确保其依法真实的说明证据采集的合法与非法性,为案件得到准确判处提供可靠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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