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lAEA GS—R—3如何在核电项目体系建设上应用

2016-05-30 19:57李亚玲雷宇升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质量保证导则核电厂

李亚玲 雷宇升

[摘要]伴随核电“走出去”上升为国家大战略,核电项目管理如何与国际接轨,如何适应国外业主的要求,成为研究热点。本文简要地介绍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IAEA)发布的2006版核电法规GS-R-3,并提出如何在核电体系建设上使用该法规的设想,供未来国际核电项目业主方如有类似的要求作参考。

[关键词]1AEA;GS-R-3;核电体系建设

1、lAEA GS-R-3法规标准简介

1g78年,lAEA发布了50-C-QA《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实施法规》,也就是我国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规定》的前身,之后于1988年修订了lAEA150-C-QA,在1996年又作了一次比较大的修订,发布了安全丛书50-C/SG-0(g6),包括50-C-0《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及其相关的14个安全导则50-C-Q1至014。2006年,1AEA又发布了关于管理体系的安全标准GS-R-3《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安全要求)及有关安全导则。

从以上IAEA法规发布的轨迹来看,从最初的核电厂质量保证的要素控制,到适用范围更广的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的过程控制(PDCA循环),到现在更全的综合管理体系(不仅仅是质量,而是综合)。

GS R-3提出的综合管理体系是将安全、健康、环境、保卫、质量和經济等方面的要求结合成一个整体,并且提出所有的这些方面都必须把安全作为基本原则优先考虑。同时,该安全标准还是依照PDCA循环的思路提出了管理体系建立、实施、评价和改进的要求。

2、IAEA GS-R-3与lAEA 50-C,SG-Q的几点区别

在2006版lAEA GS-R-3发布之前,国际核电项目多采用了1996版lAEA 50-C/SG-Q法规导则作为体系建设的依据。而目前,多数国际核电项目业主在合同谈判阶段提出项目要应用2006版法规标准,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对2006版和1g96版法规标准组织学习研讨并作了以下的比较。

首先,覆盖范围不同、框架架构不同。lAEAGS-R-3覆盖了安全、健康、环境、保卫、质量和经济等方面,是—个综合的管理要求,共有六个部分:1)引言、2)管理体系、3)管理责任、4)资源管理、5)过程的实施、6)测量、评价和改进。1996版lAEA 50-C/SG-Q是适用于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的质保法规导则,分为四个部分:1)引言、2)管理、3)执行、4)评定。

其次,“核安全文化”的正式引入。茌lAEAGS-R-3第一部分“引言”提出制定本安全要求的目的是对安全、健康、环境、保卫、质量和经济等因素融合成的一个整体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提出要求,以保证在组织(单位)的所有活动中都适当考虑了安全这一要求。对管理体系提出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由考虑所涉及的所有管理体系的将安全作为—个整体而非某个单独的管理体系的活动,从而确保不危及安全。在第二部分“管理体系”单独一个篇幅提出了安全文化以及如何促进和加强安全文化。在第六部分“衡量、评定和改进”提到的自我评估和独立评价都提出来要对组织的安全文化进行评价。以往,无论是国内的HAF003法规还是96版lAEA法规标准,都没有正式把安全文化纳入法规中更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06版法规标准更清晰的提出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具体做法,这是—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三,茌过程实施中明确提出过程的风险控制。在JAEA GS-R-3第五部分“过程的实施”提出每个过程的建立都必须确定危害和风险以及任何必要的缓解措施。这也是以往法规标准中鲜有提及的,这就要求过程建立时必须分析可能的质量风险以及应对措施,其它方面的风险和应对也应茌各自领域开展。

第四,对不符合项的处置方式稍有区别。JAEA GS-R-3第六部分“衡量、评定和改进”中提到产品和过程不符合有如下处置方式:

一接受;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加工或纠正;或

一拒绝接受并放弃或销毁以防被不当使用。

而茌1996版1AEA 50一C/sG-Q导则Q2中提到不符合项有以下处置方式:

(1)拒收(报废)

(2)返修

(3)返工

(4)有条件接受

(5)不加修改的接受(照用)

经对比可以发现,06版法规提到的处置方式为接受、放工、返修、报废,删除了1996版中的“有条件接受”。06版的这种提法与ASME NQA-1所提相同。

第五,融入了更多的PMBOK项目管理的理念。06版法规第一次提出“交流”的要求、提出了“干系人”的说法、明确提出“资源管理”并且把“信息和知识”作为—种资源管理。这些都是PMBOK项目管理理念的—种体现。

3、如何应用IAEA GS-R-3法规标准的一点设想

目前在如何应用06版法规标准上,普遍的问题是GS-R-3安全要求只泛泛的提了一些要求,而且涉及方面太广(不是局限于质量),而核电项目以往体系建设多由质保人员组织进行,目前质保人员的困惑是如此广泛的法规标准在建立体系时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不具备可操作陛,而且无先例可循。

结合目前国际核电项目的一点经验,经过对06版法规标准的细致研讨,这里提出来一点设想,供未来如伺应用该法规标准作参考。

lAEA GS—R-3引言中提到了不同组织如何应用其要求的建议“1.6…”由营运组织(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安全要求中必须包括在供应商的产品供应和交付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向供应方做出相关规定。”根据此建议,可以推测,该法规提出来营运单位(如果指的是核电厂,那应该指的是业主)应该基于合同和新法规要求向其下游单位针对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做出相关的规定。目前,在与国际核定项目业主交流过程中,确实是由业注消化吸收后向承包商传达具体要求。而如何解决新版法规覆盖面太广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根据所承担合同任务的不同,应对合同任务进行过程分解,拆解出重要的过程,针对这些过程分别从安全、健康、环境、保卫、质量和经济各方面进行PDCA循环式的过程控制。这样的话,体系建设就不是传统的质保人员的事情了,而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大事,这样更有利于项目的管理。

总结:

本文仅对lAEA GS-R-3法规标准做了基本的介绍并谈了—些如何实际应用的设想,如何真正的把此要求应用到实际项目中去,尚待未来具体执行阶段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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