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浅析

2016-05-30 18:56詹文清陶磊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原则

詹文清 陶磊

【摘要】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不断增多,引得重视,需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相比其他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特点。惩罚性赔偿能有效增加侵权人成本,并降低权利人成本。此文简单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探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

在竞争如此激烈市场下,不法竞争者通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谋取利益,为惩治侵权人,保护权利人,促进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赔偿原则是整个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与权利人被保护力度密切有关。

一、原则界定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建立及发展,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制止侵权。在该制度中,包括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方法、赔偿范围、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额计算等,其中赔偿原则较为重要,对其他方面起到重要导向作用,并与受害人被保护力度有直接关系。

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惩罚知识产权侵害人,并防止侵害人及其他人再次犯同样违法行为。在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或恶意实施行为,以此对行为人进行惩罚,法院除判决侵害人支付给受害人补偿性损失赔偿外,还判决侵害人支付给受害人一笔赔偿金。该赔偿制度不仅限于侵害人弥补受害人损失,还让受害人因此获得较高赔偿。现阶段,我国法院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大多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将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实际损失作为标准,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之所以规定侵权人需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目的在于将侵权人及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恢复到之前状态,充分保持两者间利益平衡。我国民法不允许受害人因赔偿而获利,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制裁另一方的当事人,有违民法中公平及平等原则。但是随市场经济发展,现代民法不断完善和创新,突破传统民法局限性,将社会的评价观念引进侵权行为,并在诸多领域采用惩罚性赔偿。

二、适用意义

当知识产权受不法侵害时,应如何赔偿,为当前此类案件审判难点,同时也为理论研究重要课题。知识产权有无形性特点,权利人很难对知识产权作出严格控制,许多权利客体向社会公开,而权利人在权利客体保护上较其他民事类权利弱,与其他权利侵犯比较,侵害人也较容易侵及知识产权,并能获得较大非法利益。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这一领域中实施补偿性赔偿,明显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只有加重侵害人或侵权情节较严重人赔偿责任,才可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害行为蔓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第49条规定,当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时发生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需求赔偿损失,所增加赔偿金额应是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经实践证明,该规定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预防欺诈性服务及假货蔓延。在知识产权这一领域,也有必要借鉴实施。法律保护权利人时必须提供较完全补偿赔偿强烈的激烈,因此,需提供侵权人预防成本。当风险成本较高时,侵权概率较低,理性人不会愿意承担较大风险获得较小利益,更注重眼前的利益。提高潜在侵权人预防成本,能有效降低侵权发生几率。惩罚赔偿金对于制止侵权十分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客体,当事人较难控制有无侵权行为,若要控制,成本提高,故法律在行为发生之前给予可预见性救济十分必要,对减少预防行为发生成本有重要作用,惩罚越高,则震慑力越强,发生侵权的几率就越低。惩罚赔偿金还能完全补偿受害人损失,因为市场上存有其他利益分享者,其造成的损失可通过被发现被告承担惩罚赔偿金而承担,若潜在侵权人考虑到赔偿金,并考虑到其要承担其他侵权人导致的损害赔偿,其他未被发现侵害人由此获利,他便不会冒险。惩罚赔偿金有重要意义。

三、原则限制性

从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赔偿数额确定三方面对原则限制性进行研究。

(一)適用范围:①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故意侵权人,而过失侵权人因其主观过错较小,仅承担补偿性的赔偿。②仅适用于侵权手段较恶劣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惩戒侵权人是惩罚性赔偿重要目的,若对一般情节侵权人适用,则直接扩大制裁范围,引起新的不公平。故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中任何一个,便可适用此原则。③仅能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适用,如当事人未申请,则法院不可主动适用,因为当事人民事权利包括民事赔偿的请求权,其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都由当事人决定,其他人则无权利干涉。

(二)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当事人主观状态对于惩罚性赔偿成立和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都有关键作用。惩罚性赔偿目的除了对受害人赔偿外,还在于惩戒侵权人,故适用范围需限定故意侵权及情节较严重的侵权人。若对所有人都适用,则会因任意扩大责任范围导致不公平。除此之外,应按照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判决侵权人需承担惩罚赔偿需将原告申请作为前提,而法院不能主动的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三)赔偿数额确定:在此制度中,赔偿数额大小为引发争议较多的方面。该制度本质决定着赔偿数额有不确定性特点,故不可用固定数额或标准予以限定,宜考虑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赔偿数额确定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心理及过错行为性质,比如是否为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并考虑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他人构成的影响,侵权人因其行为将要支付或已经支付的罚金、罚款等,补偿性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能不能起到有效威慑作用,对照该行为引起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数额,侵权人经济状况等。

四、结束语

当前,时代不断发展和变化,侵权法将以较为积极的形式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此形成预防积极理念,给予受害人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可充分激发受害人维权积极性,有力打击侵权行为,从而维护权利人合理利益。笔者简单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极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胡海容,雷云.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角度解读[J].知识产权,2011,02: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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