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6-05-30 18:50:34李博
华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

李博

【摘 要】文章以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研究对象,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在数字化工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首先,讨论了法律对克孜尔石窟壁画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石窟壁画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然后,对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做了简短介绍;最后,对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分析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使今后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工作能更加顺利的实施,避免纠纷,为新疆龟兹研究院的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石窟文物;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

克孜尔石窟坐落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境内,始建于公元3世纪,延续至公元9世纪,其窟内主体塑像多已损毁,现仅存几身残躯,编号269个洞窟中保存壁画的窟室约有80个,壁画题材主要包括本生、因缘和佛传故事。它是当时龟兹古国灿烂文明的历史见证,体现了西域文化的多元性和包容性,并成为了传承这一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2014年,克孜尔石窟作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的一个遗产点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但由于克孜尔石窟的脆弱性,以及受到地理环境、自身条件、旅游开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石窟文物正面临着多种病害的侵蚀,有效地研究、保护与开发这些珍贵的文物资源是迫切而重要的。2011年新疆龟兹研究院重啟了壁画数字化工作,以便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克孜尔石窟的保存、再现和推广。

由于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工作的过程复杂且技术含量高,在数字化项目开展过程中又有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新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对这部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开展有效的利用与保护更是为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的进一步开展注入了活力。

一、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

克孜尔石窟壁画的数字化现状主要涉及对现阶段或正在建的壁画数字化项目的分析。然而,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是以克孜尔石窟壁画为基础,开展数字化项目的权利及在数字化项目中获得的利益都是以克孜尔石窟壁画自身的权利为前提,因此,讨论法律对克孜尔石窟壁画的保护作用及基于何种权利对克孜尔石窟壁画加以开发利用是研究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的前提。

(一)法律对克孜尔石窟壁画保护的重要作用

克孜尔石窟本身是以石窟文物保护、龟兹文化研究、壁画艺术研究、传播文化为己任的。在其不断的发展进步中,加强法律规制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石窟文物保护与发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其中,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著作权制度是保护作品、鼓励文化传播和艺术创作的法律制度。此外,在市场化的趋势下,商标制度、商业秘密制度、专利制度等都会对克孜尔石窟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克孜尔石窟应当了解和充分应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克孜尔石窟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传统上对于文物一般是通过公权力来进行保护,比如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克孜尔石窟年代久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作为著作权法上的普通作品,所拥有的财产权和发表权早已超过了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文化财产。所以,仅通过公权力保护文物是存在着一定缺陷的,还应通过私法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对文物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权、工业设计权等进行保护。

(二)石窟壁画的著作权归属

克孜尔石窟壁画是依附于克孜尔石窟的,而克孜尔石窟是实体属于自然资源并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克孜尔石窟作为自然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国家对其享有物权。因此,国家对于依附在克孜尔石窟上的克孜尔石窟壁画享有物权,即国家对于克孜尔石窟壁画经营其基础在于物权。

新疆龟兹研究院是国家设立的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克孜尔石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库木吐喇石窟、克孜尔尕哈石窟、台台尔石窟、麻扎伯哈石窟、苏巴士石窟、温巴士石窟、森木塞姆石窟、托乎拉克艾肯石窟九处石窟点的保护、管理和研究的综合性专业机构。更多考虑的是文物保护和科研需要,同时兼顾普通公民的文化艺术需求,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新疆龟兹研究院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代理国家保护、管理和研究克孜尔石窟,是克孜尔石窟的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其对于新疆龟兹研究院所享有的权利来源于国家对于克孜尔石窟的所有权。因此,附在克孜尔石窟上的克孜尔石窟壁画,新疆龟兹研究院享有其的经营与管理权,是克孜尔石窟壁画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

(三)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简介

由于克孜尔石窟的脆弱性,以及受到地理环境、自身条件、旅游开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石窟壁画正面临着多种病害的侵蚀,壁画衰退已经成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传统的临摹、拍照、录像等技术又无法实现壁画高清晰度、色彩准确、几何数据精确的存储。因此,通过数字化技术对克孜尔石窟壁画进行有效地研究、保护与开发是迫切而重要的。当前有许多文化遗产都在进行文物数字化的工作,以便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保存、再现和推广。新疆龟兹研究院于2011年重启了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工作,经过三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现已完成了9个洞窟的壁画平面数据采集、图像数据拼接、色彩管理和三维扫描等基础数据的获取工作;运用3D打印技术复制新1窟的两尊半身佛像;制作可拆卸仿真洞窟(克孜尔第17窟)并在上海和大同进行了展出;利用数字化成果研发和制作了部分文创产品等。

在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开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约定成为项目合作的前提与重点。然而,对于克孜尔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新疆龟兹研究院现仅用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保护,今后应更加注重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自有保护手段的利用。

二、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项目开展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包括著作权合同、著作权的归属等。其中,著作权合同,是新疆龟兹研究院授权他人将克孜尔石窟壁画制作成数字化成品,并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约定的协议。新疆龟兹研究院在对克孜尔石窟壁画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经国家文物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批准,与数字化技术实施单位签署了协议,协议中对拍摄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虽然,知识产权约定成为项目合作的前提与重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做好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还需利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自有的保护手段。

(一)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克孜尔石窟壁画数字化主要基于近景摄影测量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相结合来获取克孜尔石窟壁画的数字化形态,即通过高精度的专业数码相机采用覆盖式拍摄获得高分辨率的壁画图像。图像采集的一般方法是用平行于壁面移动的数的码相机每一次对洞窟壁画分幅拍摄,然后把单幅数字图像拼接成整幅壁画图像,并通过相关的专业软件处理,保证图像色彩和几何比例的准确性,最大限度的记录下克孜尔石窟壁画的原本色彩、图案信息。利用此类技术对克孜尔石窟壁画直接拍摄获得的且未经过技术处理的采集图像,称之为“原始图像”。由于,“原始图像”的采集行为只能属于翻拍克孜尔石窟壁画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其不具备摄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或初创性,所以“原始图像”不享有著作权。

虽然,“原始图像”不具有独创性或初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但新疆龟兹研究院可通过合作协议约定,独家享有数字化成果的所有权及著作权,独家享有“克孜尔石窟壁画图像”(包括从最初拍摄到最终完成各个环节所产生的所有摄影底片和数字化图片)的所有权及著作权。

(二)文物衍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文物衍生作品,是指在文物基础上衍生创作出来的作品,包括图书、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等等。不同于文物复仿制品,文物衍生作品是以文物为基础,就文物中的某一文化元素或造型对其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其形式和内容都与文物有了较大差异,属于文物基础上创作出来的新作品。

利用数字化手段,对克孜尔石窟个别典型洞窟和壁画进行高精数字化保存保护工作后,在此基础上,对数字化成果进行研究深加工,利用克孜尔石窟壁画中的文化元素、经典图案和壁画内容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文物衍生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例如:提取壁画中的元素制作的原生壁画创意书灯和龟兹飞天壁画创意充电宝;运用壁画中菱形格图腾设计的书签、彩色铅笔和真丝羊毛围巾;利用壁画数字化成果制作的本生故事《象王舍身救囚徒》动漫短片等。这些文物衍生作品一方面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当遵守文物管理和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文物衍生品开发和文化旅游中的商标注册与保护

通过商标权保护克孜尔石窟自身的利益是新疆龟兹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在文物衍生品的开发越来越丰富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对克孜尔石窟文物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商标权保护和利用:研究院名称、石窟名称、标语(Logo)、标示图;展览或项目名称;售卖的文物衍生商品的包装和颜色;著名艺术家的名字和签名;与石窟有内在联系并成为其标志性的文物,等等。

应尽早将克孜尔石窟的名称、标示、代表性文物注册为商标,既要防止被他人抢注,也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的商标资源,创造更大的利益。在我国,“长城”“莫高窟”等都已注册为商标。“故宫”“紫禁城”不仅被故宫博物院注册为商标,而且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涉及观光旅游、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等服务,成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首例旅游类驰名商标。

(四)克孜尔石窟的域名问题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域名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早在1997年5月,我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網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00年1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又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中文域名注册行为。2001年8月,CNNIC颁布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通用网址的权利冲突问题。2004年9月,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6年3月,CNNIC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所以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克孜尔石窟的域名工作中,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域名进行强有力的保护,防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结语

总之,克孜尔石窟的发展方兴未艾,数字化技术、互联网运用和文物衍生品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引人关注,这些高科技的运用使石窟文物进入了技术引领发展的轨道。在种形势下,龟兹研究院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抓住飞速发展的机遇,为更多公众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实现弘扬龟兹文化、推动龟兹研究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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