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律师与民意机关

2016-05-28 02:04:17程骞
法人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国国民书店



民国律师与民意机关

程骞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虽然在国民党统治的数十年间,民国政治始终未能突破以党治国的训政格局,但民国律师们依然充分发挥民意机关的作用,通过提案等方式推动政治的革新和法治的建设

律师是民国政治舞台上格外活跃的一个政治团体。虽然在国民党统治的数十年间,民国政治始终未能突破以党治国的训政格局,但民国律师们依然充分发挥民意机关的作用,通过提案等方式推动政治的革新和法治的建设。

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是国民政府定鼎南京之后第一次通过全国性的选举而形成的民意机关。在此次国民会议上,上海律师公会的代表便提交了建议对错误裁判、错误羁押的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的提案。该提案没有得到会议采纳,但却促使律师们发起了著名的“冤狱赔偿运动”。接下来的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建议政府对于过误裁判实行国家负赔偿责任之制度案》《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案》,决议成立“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通过提案、陈情、游说、宣传等方式推动政府立法。

193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召开全国司法会议,律师协会代表亦获邀出席。在此会上,律师代表再次提议实施冤狱赔偿制度。同年10月,立法院刑法委员会开始对冤狱赔偿法案进行研究,冤狱赔偿立法拉开序幕。在全国律师的持续努力之下,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首次出现冤狱赔偿的内容,1937 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明令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至同年6月,立法院刑法委员会正式完成《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初稿17条。令人遗憾的是,不久之后“七七事变”爆发,中国进入持久的抗战之中,这一法案遭到搁置,冤狱赔偿运动亦难持续。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团结御侮,决议召开由国民党、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组成的“国民参政会”,律师沈钧儒、王造时、史良等人均出任国民参政员。在整个抗战期间,律师代表们在国民参政会上提出了一系列提案,他们尤其在宪政和人权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沈钧儒等12位参政员发起宪政问题座谈会,成立宪政促成会,沈钧儒还当选该会常务委员。同样曾担任律师的罗文干也与钱端升、罗隆基等参政员受命起草宪法草案修正案,以供国民参政会讨论。史良亦提出提案,要求贯彻公民民主和政治权利,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从而实行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王造时提案改善保甲制度,设立省以下各级民意机关,以乡镇议会为基础,选举县市议员和省参议院。王造时还建议民意机关应有对政府官员的弹劾之权,以保障民主,限制政府权力。

在人权方面,作为女参政员的史良提了不少保障女性权利的提案。比如,她曾提出《请政府酌定妇女团体补助费以利妇运案》,建议政府保障妇女团体的经费预算,以促进妇女运动。她还提出《政府注意凡妇女所能服务之公职尽量任用妇女案》,建议政府尽量为女性提供公职,并且禁止机关拒用女职工的行为。

1941年,邹韬奋所办生活书店21家分店接连遭到取缔,书店员工亦遭逮捕,邹韬奋本人出逃香港。针对此事,沈钧儒在国民参政会上提出《为提议保障文化出版事业案》严词质问此事,并且要求全国保障文化出版机关,禁止非法查封书店或拘捕人员,对于已经查封的书店予以启封、发还财产,对于已被拘捕的人员立即开释。在沈钧儒提交提案后,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秘书处很快便将该提案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未敢怠慢,也命令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进行查核。

虽然国民参政会的政治功能均多局限,但正如王造时所言,国民参政会“正可作为一个过渡阶段”。而律师在其中的参与,更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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