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铭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农民生产性资源及其收益的再分配和重新组合,是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农村土地流转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如国家征地;第二种是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等)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交易。
虽然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并不大,但从已有的土地流转情况来看,它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可以说,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有效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规模效益的形成
农户经营单位的超微化、细碎化是我国农业商品化率不高,比较效益差的原因之一。这种细碎经营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农业的科技含量难以提高。另外,生产经营的计划管理、自动化管理和信息管理等,都需要规模经营的支持,过度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是无法实现管理现代化的。
2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结构效应的发挥
第一,生产要素结构的优化。农户作为土地生产要素的承包者,村社区域内人口的成员权是平等的、统一的,但其它生产要素如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等的分布在农户之间是非均质的,没有土地流转制度,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不一定有经营能力和意愿;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农户或公司,可能无相应的农地生产要素可供使用。这样就出现了土地闲置和短缺并存的现象。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逐步形成规范的土地市场,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结构,改善农户(公司)生产的“初始条件”,这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第二,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优化。细碎化的经营规模下,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市场结构近似一个原子式的完全竞争市场,农户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受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影响大,且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太昂贵,单个农户家庭甚至无力进入大市场,而不能进入市场,就无法用资源、产品与他人进行交易,也就无法参与市场利益的分割,影响农民收入增长。
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業剩余劳动力转移,使一部分人真正放弃土地,而不是抛荒、低效益耕种,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加快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经营方式的转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同时,要加快乡镇企业的相对集中和新型小城镇的发展,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更大规模转移。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业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增强人们对土地的需要。主要措施是改革农村土地租税制度,即针对现行土地租税制度中租税费不分、随意性大且明税减、暗税增的现状,尽快进行明租、正税、除费的综合配套改革,用规范的地租制取代非规范的集体提留制,理顺国家与农民的税收关系,将暗税转为明税,以此规范税收的征收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即要深化价格体制改革,调整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缩小它们之间的价格差距。尤其是要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民吸收和运用现代化科技产品的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强人们对土地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的职业流动能力,脱离土地,从事非农行业,从而增加农民转出土地的需要。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就能有效地扩大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恋。包括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在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合理流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的进程,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