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开
问:高某(男)与彭某(女)系自由恋爱,2014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争吵不止,甚至大打出手。高某提出离婚,但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后经双方父母多次劝解,双方同意继续生活,并且两人签订了保护婚姻的财产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婚前购买的住房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该财产进一步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但此后,两人仍然为了琐事不断争吵。于是高某提出离婚,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高某应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净身出户。高某不同意,于是彭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请问,法院会支持彭某的请求,让高某“净身出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依据以上规定,《协议》中约定高某的婚前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对于《协议》中的“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彭某的诉请,判决高某“净身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