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辉
【摘 要】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都十分发达,大学学术权力更是受到重视,获得了很好的发展。英国、美国、德国三个国家大学学术权力各有不同,研究这三个国家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历史及现状,对我国大学发展学术权力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 美国 德国 学术权力 历史
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都十分发达,大学学术权力更是受到重视,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其中,英国大学是教授行会与理事会及行政人员等共同行使学术权力;而美国大学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各司其职;德国大学是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这三个国家大学学术权力代表了国外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三种不同类型。研究英国、美国、德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历史及现状,对于我国大学发展学术权力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
英国大学学术权力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1.英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历史
英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势力根深蒂固,但是它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较早。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带有古典主义和传统主义性质的大学,直到19世纪以后才有所改变,大学里才真正盛行学术自由之风。教授行会在大学管理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英国大学有这样一种信念,即大学在英国向来是独立的学术团体,是不受地方和中央教育当局管制的。”[1] “在英国,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被视为理所当然,成为一种普遍的学术价值观。”[2]英国大学在传统上享有很大的自治权力。在1948年的英国《人权总宣言》(Gener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中承认学术自由是一种人权。60年代,英国重视发展高等教育。1966年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的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中也指出学术自由是一种人权。阿什比曾指出:“任何权力当局,不管是大学内部的还是大学外部的,想要阻止大学的教授在其教学和出版的著作中采用的特定方法就是侵害了学术自由;如果因教授拒绝服从(当局的要求)而被解职,则是对学术自由的严重侵害”[3]“1988年英国议会通过“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1988)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授权英国每一家大学当局都有权“以人员多余为理由解聘任何一位大学教师”(to dismiss any member of the academic staff by reason of redundancy),从而严重动摇了英国大学体制长期实行的“大学教师终身聘任制”。[4]
2.英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现状
目前,英国大学的学术权力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
(1)校务委员会
“20世纪最后二三十年,英国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高校事务,但学校和政府在保证大学自主权方面有一致认识,在校内管理中学院模式强调决策以民主原则为基础、权力来自专业权威,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完成决策,委员会被认为是合适的制度。”[5]校务委员会由校外人士和校内教职工和学生代表构成,以校外人士居多,起到保持学校与社会联系的作用。它在形式上是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但没有多少实质性职能。
(2)理事会
理事会由校外人士和教授代表构成,也有部分职员和学生代表。它在英国的大学管理中起的作用比较大。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筹划经费、制订计划和维护设备。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一同构成英国大学的校级最高权力机构。
(3)评议会
英国大学中与学术管理相关的事项多由评议会决定。评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学术事项(如有关学生入学与毕业标准、教学课程、考试内容、研究课题、研究设施的管理)作出决定。”[6]评议会是大学学术管理机构,享有制定学术政策的权力。英国大学的副校长担任评议会主席。
(4)讲座
英国大学的基层学术权力掌握在讲座手中,教授权力很大。讲座的实行,调动了广大教授参与学术管理的积极性,教授的权力得以保证,使学术权力的行使更加有效。
美国大学学术权力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1.美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历史
“殖民地时期,美国大学为外部力量所控制,其内部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交织在一起,没有独立的行政机构产生,校长既处理行政事务又处理学术事务,没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队伍,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作用很小。”[7]“南北战争以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很快。一方面朝实用发展,一方面向加强学术性发展。”[8]美国大学中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或校监会,而校长在大学管理中拥有较大的权力。20世纪初出现的初级学院,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20世纪上半叶,美国高等教育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后来居上,规模扩大,体制完善,学术权力获得较大发展。
20世纪20年代美国侵害学术自由的消息备受全国关注。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首次拟定并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则声明,声明中指出 “如果不在最大限度上承认和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大学就不能履行其三重的职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9] “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适当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并主张“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永久聘用。”[10]1940年美国大学教师的终身任期被当作保护学术自由的手段。197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1940年的原则再次作了补充解释。
2.美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现状
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校内事务繁杂,大学类型多样化,美国大学大多分为校、院、系三级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管理上,校长是最高行政首脑,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院、系行政领导承担行政职责,以教授为主的教授会担当学术管理的主要责任。美国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实行科层制,但是,教授会议能有效地管理大学的学术事务。
(1)董事会
校长由董事会推选,并且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挑选和任命校长;在校长举荐下任命教授和行政官员;审批大学发展规划;制定大学的各项基本政策;分配和筹措大学资金;对外代表学校等。以校外人事为主组成美国大学董事会,校长在大学管理中拥有较大的权力。
(2)评议会
有的学校评议会由全体教师组成,有的由教师代表组成。教师通过评议会参加学校管理。评议会拥有确定校历、课程计划、学生录取标准、学位标准、校内各种设施的使用,确定人事政策等职责。依据自身所负职责不同,评议会又可分成议事委员会、学术政策委员会、教师发展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等。美国有的大学评议会为了确保决策更加科学有效,逐渐增加了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非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充分体现民主管理和“教授治校”的特色。
德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发展历史及现状
1.德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历史
德国大学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快。18世纪末已成为欧洲大学数目最多的国家。特别是柏林大学采纳近代哲学和近代科学,并以思想自由和教学自由为基本办学原则,提倡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才使大学的面貌为之一新,从根本上摆脱了传统教条的束缚,成为领导整个学术界进行学术研究的开路先锋。
19世纪初期的德国产生了现代学术自由的概念或学说。1810年创建的柏林大学,在创始之日就把“尊重自由的学术研究”作为办学的“根本思想”,“把致力于专门科学研究作为主要的目的”,柏林大学自始自终贯穿着洪堡关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大学理念。“哈勒大学自创校始就确立了两条教育宗旨:①以近代哲学和近代科学为教学内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②以思想自由和教学自由为基本的教育方针,打破沉闷僵化的教学与科研氛围,形成活泼民主、积极进取的风气。”[11] 20世纪上半期,由于受法西斯教育的影响,德国大学学术权力的发展受阻。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是德国大学改革的高潮时期,通过改革德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得以明确,教授在校内各决策层享有更大的发言权。1990年10月3日,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从政体上统一,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后,建立了现行的大学教育制度。
2.德国大学学术权力发展的现状
德国大学有校长负责制,有校务委员会制,有总长制,有总长委员会制等多种形式。在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这几种形式略有不同。目前,德国大学的管理由校长、副校长、校务长、校代表大会、校评议会、校长办公室、各种常设委员会组成。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大学的校、院、系三级权力机构中,校级权力机构的权力受到较大的限制。而德国大学的教授有较大的权力,他们可以直接与州行政首脑讨论自己的科研和经费的问题。
(1)大评议会
大评议会是德国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校长执行评议会的决议,并有权否定评议会做出的违背法律的决议。该委员会以正教授为主体,拥有选举校长、副校长,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公布和修改学校的一般规章制度,处理大学政策性、原则性问题和大学改革问题,选举有关各种委员会的委员等的职责。拥有选举校长和评议会的主席以及批准学校章程的任务。
(2)小评议会
该委员会由正、副校长、院长、系主任代表、教授代表为主体,也包括校内其他人员和学生自治会代表。小评议会的职权范围包括:确定校长的人选;批准学校预算申请案;对涉及科研和学术的一般性问题作出决定等。
除此之外,德国被誉为正教授大学,在校一级的管理和学部及讲座一级都能体现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
国外大学的学术权力发展基本特征
1.大学自身高度重视学术权力的发展
学术权力在国外大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英、美、德三国大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已重视发挥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目前,英国大学教授行会权力很大,并且多集中在基层。美国大学中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德国大学教授的学术权力被高度重视,被人们称为“正教授大学”。
2.政府对大学学术权力实施政策支持
“高等教育若要在整体、稳定、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和提高,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12]英、美、德三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高等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开始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控制。为了能满足社会对各级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纷纷出台政策保障大学学术权力的有效形式。如英国在1966年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的国际公约》中指出学术自由是一种人权。1988年英国议会通过“教育改革法案”为英国大学当局放手解聘大学教师提供法律依据。
3.国外大学健全内部学术权力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大学内部学术组织和机构,才能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目前,英、美、德这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都有比较完善的学术权力管理机构。通过完善的大学内部学术权力管理机制,强化了学术权力,协调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由此可见,国外大学学术权力起步比较早,发展比较完善,这对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中正书局印行,1964,第5页。
[2]韩骅:《学术自治——大学之魂》,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第34页。
[3]转引自杨东平:《大学之道》,文汇出版社,2003,第223页。
[4]转引自甘阳、李猛:《中国大学改革之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192页。
[5][6]韩骅:《学术自治——大学之魂》,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
[7]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8]孙绵涛:《教育管理哲学——现代教育管理观引论》,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9][10]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Documentary History , Vol. 2:868.
[11]韩延明:《大学理念论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第108页。
[12]吴丽萍:《理顺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江苏高教》2005年第2期,第32-34页。
作者单位: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 辽宁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