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翌
【摘 要】战后艾德礼政府大力建设廉租房,一定程度上缓解住房危机;结合我国住房实际,借鉴艾德礼住房改革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关键词】住房政策;借鉴;艾德礼住房改革
1 艾德礼政府住房政策的改革实践
住房是民生之基,是政府最大的内政问题之一。战后新上台的艾德礼工党政府经过激烈争论和反复论证,最终出台的住房法案包括“限制房租”法案、1946年住房法案、1946年住房法修正案以及新城镇、郊区住房规划。
艾德礼政府实施的临时性“限制房租”法案规定各地方政府组织成立租房仲裁法庭,调节房客与房东之间的分歧;一旦要求房东减租,房东便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遵守租约。1946年住房法案是艾德礼工党政府时期出台的最重要住房法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围绕法案中新建房屋的造价问题和住房补贴而展开。1949年工党政府调整住房政策。新政策较1946年住房法放宽了租金和购买新房的限制,鼓励继续增加地方廉租房的建造数量,新法案的重点内容还是主要围绕租金补贴和建房花费。从1950年开始到1951年,艾德礼政府又对多种住宅建造规划进行尝试并开始实施新城镇、郊区住房规划。伴随着工业区的迁移,与之相配套的住房建设会加大力度,为过分拥挤的城市和衰落的工业区的人们在新城镇找到合适的住房。
从1945年至1951年,艾德礼政府提供的约100万套政府廉租房解决了近50%人口的住房问题,工人阶级也可以通过平等享有政府租金补贴而入住,这是以往政府所无法企及的。但是,住房政策的制定缺乏前瞻性,监管缺乏针对性,执行缺乏应急性成为艾德礼工党政府住房政策的弊端。
2 英国艾德礼政府住房实践对完善我国住房政策的启示
2.1 我国现阶段住房存在的问题
2.1.1 法律保障缺位
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政策的决策中,“忽视了住房立法,没有注重住房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未能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时至今日,立法部门尚未颁布一部关于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现行住房政策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适用人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从而让原本不该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的人钻了法律空子,使原本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而定的住房政策变了味,为老百姓所诟病。
2.1.2 国家干预乏力
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房价持续走高,甚至出现政府越调控,房价越反弹的怪异现象。同时,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我国住房市场供求失衡现象越来越突出、矛盾也越来越激化。这些现象充分说明我国住房保障相关调控部门对商品房市场交易的预判和预警不力,政策调控不及时,制度创新不到位,致使或任由房地产商或炒房者待价而沽、暴利而行,严重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此外,面对复杂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宏观调控具有单一性、反复性等明显特征,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发展的、可持续的住房价格调控机制,严重损害了政府住房调控的权威。
2.1.3 政府职能错位
在城市土地国有制的背景下,商品房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审批,主要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这就导致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暴利千方百计通过政府部门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唯GDP至上及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无论是在征地、拆迁方面,还是在房价调控环节,均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从而直接导致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进而房屋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政府这种过度市场化、社会化的住房改革措施,使其公共住房保障职能缺失,原本由国家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却过度推向了市场和社会,加大了中低收入者实现居者有其屋梦想的难度。
2.2 艾德礼政府住房政策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2.2.1 确立住房政策体系
艾德礼政府住房政策的一大败笔就是政策制定缺乏前瞻性,没有考虑到住房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我国住房政策一直与房地产政策捆绑在一起,没有严格区分。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我国应在坚持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住房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以实现广大群众“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2.2.2 完善法律体系
艾德礼住房政策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通过颁布住房法案,使住房政策有法可依,为其具体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住房政策则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严重影响政策执行力度。因此,“中央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给一些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等。”住房法律法规出台后,为有效执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各地方应结合当地实际发展状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法规,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住房保障的适用对象、住房保障方式等确立下来,使住房保障有法可依,从而确保住房政策的实施效果。
2.2.3 加强宏观调控
艾德礼政府时期解决住房危机的主要手段即是国家干预。住房保障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其能否有效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我国当前房地商市场,由于市场预警与调控力量不到位,国家干预出现乏力现象。因此,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住房保障公共职能,政府应一方面树立起坚定、连续、透明、可预期的住房价格调控权威;另一方面应加强市场监管,遏制地方政府的涨价博弈冲动。
2.2.4 转变政府职能
艾德礼政府时期,英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住房政策执行环节扮演的是执行者、协调者的角色,严格履行着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我国当前的住房形势,在土地财政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则成为土地买卖、房地产交易的最大受益者。为妥善解决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难问题,我国政府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切实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任,努力成为构建公共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一方面要明确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使各级政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住房的公共职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明确政府的公共住房管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使其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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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