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投资规则:内容、挑战及中国的因应

2016-05-25 06:14:24
国际贸易 2016年4期
关键词:东道国价值链条款

文 洋



TPP投资规则:内容、挑战及中国的因应

文洋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成员国于2016年2月4日在新西兰奥克兰正式签署协议。TPP成员国GDP总和占全球的36.2%,超过北美自由贸易区(占全球GDP总量的26.4%)及欧盟(占全球GDP总量的23.9%)。一旦TPP生效,它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由于TP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已经比较低,以加权平均关税为例,12个TPP成员国的总体关税水平在0.5%至5.9%之间,平均值为3.17%,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比较高。从谈判结果来看,各国的降税水平不如预期,有部分产品保留关税或降税期较长, TPP的潜在贸易创造效应有限。有研究认为,TPP能给成员国带来最大收益的是在投资领域。Petri等(2013) 预测美国从TPP中的获利有1/3将来自投资条款。TPP不仅是一个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更是一个大型投资协定。

TPP投资规则值得我们重点关注。一方面,国际投资规则至今仍然处于“碎片化”状态之中,缺乏综合性多边条约与有效运作的国际机构。但是,跨国投资的蓬勃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投资规则统一和完善,于是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带有投资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体现了各国对投资规则的强烈需求。因此,未来形成一套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是大势所趋。鉴于TPP投资条款的高标准与成员国的经济实力,其很有可能成为全球投资规则的雏形。另一方面,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引资国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无论从东道国维护本国利益,还是母国保护企业海外投资的视角,国际投资规则都会对中国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TPP投资规则既有先进性,又有局限性,中国应对其深入研究,在未来国际投资规则变化和发展中,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一、TPP投资规则的三大内容

TPP投资条款加强了区内的投资法律规则,旨在推进两个主要目标:第一,保护外国投资,避免政治及其他风险;第二,促进投资自由化与市场准入。TPP投资章节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核心义务、不符措施及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一)核心义务

TPP投资章节中对缔约国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核心条款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征收与补偿、资金转移、禁止业绩要求,以及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

1.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的设立、获取、扩大、管理、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不低于在相似情况下对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在投资的设立、获取、扩大、管理、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不低于相似情况下对其他国家投资者的待遇。这种表述与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12年范本一致。其中,“设立”“获取”“扩大”涉及外国投资的准入问题,其余环节如“管理”“运营”等属于外资进入后的内容。TPP各缔约方承诺同时给予“准入前”及“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2.最低待遇标准

最低待遇标准是指,根据习惯国际法原则给予外国投资公平公正待遇及充分保护与安全。“公平公正待遇”包括依照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程序中拒绝司法。“充分保护与安全”要求各缔约方提供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治安保护水平。最低待遇标准要求给予外国投资与国际法相符的待遇,即便出现军事冲突或内乱,也应在采取、维持措施方面对外国投资损失提供非歧视待遇。

3.征收与补偿

征收与补偿条款规定东道国只有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时,才可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采取这项措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符合法律程序;进行及时、充分、可兑现及可转移的补偿。

4.资金转移

缔约方应允许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所有资金,包括资本出资、利益与分红转移、利息支付、专利费、合同支付等,都可以自由、及时地汇入或汇出该方领土。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在国际收支危机或经济危机时,允许采取非歧视的临时保障措施,以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审慎措施。

5.禁止业绩要求

对外国投资经营活动不得有歧视性要求,包括国内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及本地化要求等。TPP投资章节新增加了“国内科技要求”和“特许合同”条款。根据“国内科技要求”条款,禁止缔约方强制要求投资者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国内科技的使用。而“特许合同”条款规定,一缔约方不得通过特许合同对外资采取特定的适用税率或金额等。

6.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

确保外资公司任命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自主权。东道国不得对公司任命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成员的国籍进行限制。

总体上,TPP投资章节并没有增加新的实体性条款,该结构基本遵循了于2004年所确定的美国投资协定模式,可以说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章节的继承和发展。

(二)不符措施

不符措施(国内普遍称为负面

清单)列明了不适用于以上核心义务的例外情况,未列入清单中的所有领域应向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

不符措施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现有不符措施保留清单(Existing Measure)。该类清单遵循“棘轮(ratchet)原则”,即现有措施只能放宽、不再加严。如果一国政府选择放开一项措施,则不得在后来再行收紧;如果未来实施更加宽松的新政策,将被设定为新标准,不得出现倒退。这类清单列明了例外情况的具体行业、法律法规依据、采取措施的政府层级、措施的具体描述。第二类是未来不符措施保留清单(Future Measures)。该类清单中的领域允许保留完全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措施。该部分只列明了设限行业、涉及义务和不符措施的描述,没有阐明法律依据,对外国投资的限制程度更高。

TPP各成员国的不符措施清单呈现出明显差异(见表1)。在数量上,TPP 12个成员国总共列出了592项不符措施,平均49项。美国的负面清单最短,第一类与第二类总共22项,而限制项目最多的是越南和日本,分别达到72项和70项。在行业分布上,各成员国的投资限制领域各不相同(见表2),但在以下部门普遍有所限制:运输、通信、商业服务、专业服务、教育、能源等。

(三)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是TPP投资章节的重要内容,篇幅占到整个投资章节的近一半。TPP协定规定当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来维护自身权利。

ISDS条款提供了四种仲裁程序供投资者选择:(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仲裁程序规则。如果争议双方或者起诉方是《华盛顿公约》成员,适用该程序。(2)ICSID附加规则。如果争议双方或者起诉方是《额外便利程序》(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成员,则适用该程序。(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4)双方约定的其他仲裁机构。如果争议双方同意,亦可使用其他仲裁机构。

TPP的ISDS机制加入了新的程序条款以保障公平性:第一,明确提出成员国可以对投资者进行反诉;第二,强调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和法庭决定、听证会的记录文本等都必须公开;第三,允许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法庭之友意见书”,包括劳工组织,社会团体等能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供意见;第四,建立对无理诉求的快速驳回程序。

表1 TPP成员国不符措施条目数量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TPP协定文本附件一与附件二整理得到。

然而,TPP的ISDS也有其局限性,一是争端解决程序越来越复杂,涉及争端解决的条款篇幅占到整个投资条文数量的近一半;二是在TPP的ISID中更强调仲裁制度,淡化了磋商机制(仅投资章节中的第17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三是TPP并没有对ISDS设置上诉机制,而缺乏上诉机制被认为是ISDS最大弊端。

二、对TPP投资规则的评价

(一)TPP投资规则凸显美国意志

TPP投资章节与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具有高度重合性。目前,美国已经对外签

署生效了42份BIT,美国在2012年公布了新的BIT范本,其被认为是美国重塑国际投资规则的蓝本。表3对比了TPP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发现后者23项条款中,有19项在TPP协定中出现,重合率高达83%。其中,美国BIT 2012年范本有14项出现在TPP投资章节中,5项与TPP其他章节相对应。这说明,TPP投资规则主要体现的是美国意志。

(二)ISDS成争议焦点

1.ISDS是TPP投资规则中颇具争议性的内容

第一,ISDS将企业上升到与主权国家同样的地位,但是企业只有盈利目标,而主权国家还有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诸多目标,这种安排是否恰当存在争议;第二,ISDS会导致跨国公司有权绕过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在国际层面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构成挑战;第三,ISDS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国际仲裁机构起诉东道国政府,而本国投资者是不可能在国际机构起诉本国政府的,相当于对本国投资者够成歧视性待遇;第四,ISDS一裁终结、缺乏上诉机制,对败诉方权利保障不足。

表2 TPP成员国主要不符措施限制部门

2.TPP成员内部对ISDS存在分歧

TPP的ISDS条款自谈判伊始一直备受争议,如何在追求TPP高标准促进投资自由化的同时,谨慎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建立公正透明的ISDS机制,始终是TPP谈判方的核心分歧之一。最终的ISDS条款体现了各成员间博弈的调整与让步,具体表现在:强调公开透明原则、引入“法庭之友”程序,以及防止无理诉讼。

3.ISDS侧重维护美国跨国公司利益引质疑

截至2015年11月,ICSID共受理551起案件,美国跨国公司发起的诉讼达到116起,占到21%,而美国被诉的案件只有6起。从诉讼结果来看,支持原告请求的占46%,驳回诉讼请求的占36%,不具有管辖权的占18%;从工作人员的国籍来看,包括仲裁员、调解员及特别委员会成员中,美国国籍有178位(中国国籍仅有9位),占到14.4%。美国跨国公司在利用ISDS争取自身权益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而部分欠发达国家面临复杂诉讼程序和高昂费用,处于弱势地位。

4.ISDS是“美式”与“欧式”投资规则之间的主要矛盾

欧盟希望建立国际投资法院,即一个由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组成的公共的投资专门法院系统。而美国却希望将ISDS推广至全球,使其成为通行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欧盟认为国际投资法院将更有效地保障国际仲裁的公平性,而美国跨国公司利益集团极力维护ISDS机制。因此,ISDS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缔结TTIP的主要障碍之一。

表3 TPP 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重合内容

资料来源:根据TPP协定文本及美国BIT范本(2012年)整理得来

(三)TPP投资规则“门槛高”但并不先进

1.缺乏包容性、可持续性发展目标

TPP投资章节与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的模式一致,并没有更多地涉及包容性与可持续性发展目标。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在2012年提出了新一代国际投资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对此提出了鼓励性的投资协定范本。而TPP投资规则并未在UNCTAD所强调的这三个方面有所创新:国际投资协议应该与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在具体条款设计方面,应该保留必要的东道国政策空间(如制定保留和例外条款)、平衡政府和投资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母国方面对可持续发展投资的促进;建立投资政策的多边共识,解决国际投资体系差异、重复和矛盾的问题。

2.对东道国政府权益维护不足

一方面,业绩要求条款过于严苛。“业绩要求”条款规定东道国关于外国企业雇佣本国劳工、使用本国原材料等政策要求是非法的,减少了发展中国家管理外资的政策空间。其中,新增“国内科技要求”和“特许合同”条款,对东道国技术扶持和引进外国技术进行规制,不利于东道国利用外资推动国内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未有突破。TPP投资章节第16条虽然列入了“企业投资责任”条款,但是寥寥数语,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不具任何约束力。

3.与新兴经济体政策方向相悖

TPP投资规则与过去3~5年新兴经济体的发展思路不一致。南非、印度和巴西等国的对外投资协定正采取更加平衡的模式:既强调东道国义务,又注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这些国家寻求促进对社会和环境有益的投资,希望争取更加充分有效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从原来传统的投资保护与诉讼的对抗型模式,转变为推进投资合作与便利化的协同型模式。而TPP仍然着力于扩大投资自由化和仲裁形式的投资保护,与新兴经济体的政策方向难以契合。

三、TPP投资规则对中国的挑战

美国正在以TPP为战略支点,将其投资规则向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推广,希望建立一个满足美国利益、符合美式价值的全球规则标准。TPP投资规则的内容更加广泛、程序更加复杂、自由化程度更高,外资保护力度更强,将给中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带来一定挑战。

(一)中国对TPP投资规则的接受程度有待提高

宽泛的投资定义增加风险责任。TPP对投资的界定十分宽泛,超出了传统上理解的狭隘的“外资政策”范围,涉及健康卫生、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行政许可等多方面内容。如果政策上有偏差,可能引来外资根据协定提出的诉讼或仲裁,增加了东道国的风险责任。

资金转移更自由,触动中国资本项目管理制度。TPP对投资的自由转移提出相当高的要求,提出允许投资所涉资金自由转账,限制对资本的管制以及金融交易税的征收。虽然该条款对衍生工具,跨界破产以及司法、行政等原因进行的资本转移的要求不同,但就目前中国的资本项目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而言,TPP的规则要求对我国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带来挑战。

ISDS程序性条款复杂,增加参与难度。TPP中ISDS程序条款的设计更为复杂,目的是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但是这项内容超出了中国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中所涵盖的相关内容。从以往ISDS涉及的案件来看,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的熟练运用等方面,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而中国对这一机制的实践较少,至今作为当事方中国仅参与了7起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5起,在常设仲裁法院接受仲裁2起。同时,在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中任职的中国人员不及美国的1/10。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显然缺乏经验,所面临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压力将增大。

“不符措施”挑战我国政府管理模式。TPP各缔约方设置了“不符措施”清单(即“负面清单”),除少部分例外之外,市场需要向外国投资者充分开放。“负面清单”模式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行政模式,同时也限制了中国对外资的控制能力。TPP中设置了现有和未来不符措施两类清单,第一类要求遵循“棘轮机制”,不得采取新的限制措施,第二类则可以保留未来实施限制措施的权利。即使是国内尚不存在的产业,只要不在清单之内都需要向外资开放。因此,保留对未来可以实行新的限制性措施的部门和领域显得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在制定一个较为完善、产业风险较小的负面清单方面具有不少挑战,需要更加谨慎和严密的研判,结合整体利益形成自身的立场。

(二)投资效应可能导致区域价值链重组

TPP的投资自由化与保护投资措施将促进区内投资聚集。TPP投资规则将促使发展中成员国改善内部投资环境,同时大大降低了成员国各部门特别是服务业的投资门槛。一方面,由于TPP扩大了市场开放的领域和范围,TPP成员将增加彼此的投资,产生投资创造效应;另一方面,非TPP成员与TPP成员之间相对交易成本变高,非成员国将选择在TPP成员国内直接投资、生产、销售,产生投资转移效应。Petri、Plummer(2016)预测,TPP将促进区内成员在2030年的FDI流入存量增加4460亿美元或增长3.5%。

亚太价值链是全球价值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是,TPP一旦生效,鉴于TPP成员之间原本就十分紧密的投资与贸易联系,亚太价值链可能会被重新塑造。TPP的投资效应将通过三个渠道对亚太价值链产生作用。首先,成本渠道。投资壁垒的减少降低成员国间的投资成本,对贸易与投资产生正面影响,强化相互之间的价值链关联。其次,规模经济渠道。TPP成员间投资市场的扩大将发挥更强的规模经济的效果,对市场寻求型投资产生积极影响。最后,服务业渠道。服务业自由化将对价值链重组产生重要作用,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是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桥梁,是各国的竞争焦点和全球价值链中的主要增值点和盈利点。TPP通过“负面清单”的投资管理模式,大大打开成员国间的服务业市场,相当于重新连接了价值链的关键节点。

亚太价值链的被动改变将对中国经济构成挑战。一方面,跨国供应链的变动与重组,会扰乱中国目前完整的供应链结构和配套体系,使中国本已受成本上升困扰的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中国在亚太生产网络中稳定位置将被撼动。一旦中国参与的价值链断裂,将影响到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稳定性。如果价值链没有及时重新对接,将对转型中的中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三)规则制定权处于被动地位

美国获得地区规则制定的先导优势。以全球价值链为代表的新贸易模式要求对国际贸易规则进行改革与完善,而围绕规则重构的博弈在多边、诸边、区域等层面同时展开。一直以来,TPP与RCEP被视为天然的竞争对手,当前TPP先于RCEP达成协议,可以说美国在引导地区经贸规则发展方向上获得了主动权。毋庸置疑,TPP投资规则侧重于美国利益:更自由的市场准入促进美国资本开拓国际市场;ISDS偏重维护美国跨国公司利益;限制东道国政策措施减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就规则制定权而言,美国已利用TPP“先入为主”地占据地区规则制定权的有利位置。

“中国模式”投资条款相较之下发展滞后。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来看,投资条款在与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差异较大,尚未形成具有鲜明中国主张的投资规则。在市场开放和保护水平方面,中国已有的国际投资条款仍停留在1.0时代。目前,中国已成为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双料大国”,如何平衡东道国与母国身份下的国家利益,更新条款内容进入2.0版本,给中国对外缔结投资协定带来考验。

地区投资新规则加大中国经济改革的紧迫性。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资金外逃与资产价格缩水等问题,资本项下的改革措施在推进过程中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大。TPP成员之间加快投资开放,实施高标准投资规则,加大了中国推进国内改革的紧迫性,使得我国原本渐进式的改革步伐不得不被动加快,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改革的风险。

四、中国对TPP投资规则的因应

TPP协定谈判的达成,在国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舆论担心中国会面临“二次入世”。TPP确实给中国带来挑战,但是还在可应对的范围内。中国应加快调整步伐以适应TPP规则,采取积极措施对冲投资转移效应,并结合中国利益与国际利益提出中国模式的投资规则方案。

(一)增强对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性

加大对国际投资条款的研究力度。一方面,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智库和学术机构等专业力量,研究总体发展方向和重点协定、重点条款。如加强对ISDS的研究,重视涉外或国际投资仲裁人才的培养,以更好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案件。另一方面,评估分析投资条款对中国的影响及我国的接受程度,形成有针对性的具体应对措施。

处理好对接外部规则的国内问题。虽然有许多研究证明,投资协议与投资流量之间存在正相关性,但是,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政府效率、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等更加关注,特别是对于寻求效率、深度融合于全球价值链的公司而言尤为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国内治理结构比国际投资条约更重要。因此,中国需要稳妥有序地推进自主开放,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对接外部高标准经贸规则,有效应对TPP投资规则对我国管理体制的挑战。

加快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政策立场。根据《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2014年中国成为第一引资大国、第二对外投资大国(仅次于美国)。中国在对外缔结投资协定时,需要平衡作为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利益。一方面,作为引资国,中国要继续强调“留权在手”以保留政策空间;另一方面,作为出资国,中国迫切需要通过缔结高标准投资协定以保护海外投资。因此,中国要在维护“引资大国”与“出资大国”的双重身份利益的条件下,加快形成符合中国整体利益的政策立场和完善的谈判思路。

(二)加快调整对冲TPP投资转移效应

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优化投资环境。首先,自主降低投资壁垒和简化投资准入程序,对外国投资者逐渐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其次,促进商业人员流动,放宽部分自然人流动限制;再次,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逐步放宽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回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建立透明、公正与竞争性的商业环境,健全本国法律法规制度。

提升市场开放水平,将区域价值链被动重组转变为主动升级。第一,促进中间品进口贸易自由化。中间品的贸易壁垒在全球价值链中将产生累积和放大效应,削减中间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第二,推进更高效的贸易便利化。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要素跨境的流通,将使跨国价值链的对接更加顺畅和灵活。第三,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发挥好服务贸易在价值链中的总部功能,起到在整合价值链中协调生产和联系纽带的作用。第四,促进标准与规制融合。统一标准和认证,提高技术标准,促进先进标准看齐和融合。改变不合规的政策和体制,减少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规制差异。从而,减少企业承担的额外生产、协调成本,促进企业更深地融入全球价值链。

加快与相关国家签署与变更BIT、自由贸易协定。对尚未签署自贸协定或者BIT的国家,应尽快启动谈判;对于已经签订BIT的国家,加快协议条款变更和补充。加快推进中美BIT谈判。一方面,中美BIT与TPP投资条款如出一辙,推进中美BIT谈判有利于中国了解、评估美式投资规则,是对接TPP的务实之举。另一方面,美国作为TPP的最大成员国和主导国,一旦中美BIT达成,将很大程度上对冲TPP对中国的排他效应。

(三)积极探索共同制定国际投资规则

1.提出更具建设性的解决思路

通过对TPP投资规则的分析,我们发现,TPP并非其号称的“21世纪最高标准”,实质上侧重体现美式价值,并未充分体现和发挥促进全球跨国投资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引导作用。因此,中国有更多的战略空间去争取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的话语权。在此之前,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已经崭露头角,比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倡议取得成功,表明满足国际社会需求、符合各国利益关切的主张,将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中应更多地发挥主动性,提出更有建设性的解决思路,争取有利局面。

2.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

TPP投资规则的核心目标是投资自由化与投资者保护,并没有很好地关注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TPP投资规则的局限性应该成为中国探索建立投资规则的突破点。中国应利用“一带一路”机遇,利用正在谈判中的RCEP,提出有利于中国利益、优于TPP的规则方案,加强投资规则中的发展内容,更多地体现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增长的理念。

实现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国际投资规则,需要从以下四个层次进行考虑:一是充分考虑东道国总体发展战略;二是平衡政府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四是鼓励多方国际投资协作。比如,中国可以在投资协定中体现“帮助条款”,鼓励母国企业对欠发达国家进行投资,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等关乎民生的社会公共产品。这样的政策立场既与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国的“义利观”相契合,同时也能体现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创新和完善。

3.积极寻求整合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方案

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由数千个双边投资协定、数百个带有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多种争端处理机制所组成。这些投资协定条款相互交织、重叠,造成了投资领域里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当前的国际投资协定缺乏总体设计,由此产生了诸多系统性问题,包括范围和内容之间的差异、重复和矛盾。此外,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只能为2/3的全球FDI存量提供保护,仅覆盖了1/5的双边投资关系。因此,中国应积极探索相关方案,加强国际协作,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推动国际投资规则的总体设计。

(作者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责任编辑:王勇娟)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资助中央党校2015年度校级青年项目“亚太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全球价值链战略研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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