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反腐工作启动
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十四日,雍正发布上谕,钦定成立会考府,并同时宣布今后所有的钱粮奏销事务,都由会考府负责清理收入和支出情况,此事交由怡亲王胤祥、吏部尚书隆科多、大学士白潢、都察院左都御史朱轼协同主持。会考府甫一建立,雍正就对怡亲王胤祥说道:“尔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亲自查出。”于是,清查反腐工作正式启动。
怡亲王胤祥带领下的会考府,对户部进行了全面的核查清算,结果显示户部库银亏空高达二百五十万两。根据客观情况,雍正让户部的官员负责赔偿亏空数额的五分之三,即一百五十万两,其中不仅包括现任的户部官员,还包括户部以往的历任官员,上至尚书、侍郎、员外郎,下到主事、部吏,一律均摊赔偿。
至于剩余的五分之二,即一百万两,也许你会以为雍正会心慈手软,一笔抹掉,那你就大错特错了——雍正下令,剩余的亏空户部必须在三年之内逐年补足,不然就要法办,该抄家的抄家,该发配的发配,该罢官的罢官。
户部的官员无不战战兢兢,于是,他们拿出康熙皇帝当政时期的例子,希望雍正能效仿康熙,对亏空采取“宽容”政策。对此,雍正只是轻描淡写地回复了一句话:“朕今不能如皇考宽容。”
是啊,如果效仿康熙的“宽容”之策,那么亏空就会像一个腐烂的伤口逐渐溃烂,国家财政也势必将彻底透支和枯竭。雍正知道,如果自己放过这些官员,他们就会心存侥幸,认为以后事发,也必然会像这次清查亏空一样不了了之,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严厉打击。
随着清查工作的步步深入,两个重量级的人物被牵扯出来,一个是雍正的十二弟履郡王允祹,另一个则是雍正的十弟敦郡王允。允祹曾负责主持内务府事务,此时被追查出侵吞了大额款项。内务府顾名思义,所掌管的就是“内务”,即皇家事务,包括日膳、起居、服饰、礼仪等,皇家的一切生活用度全都归内务府掌管,因此,在内务府任职算得上一桩肥差,何况还是主管。当追查到允祹头上时,允祹虽然身为皇室贵胄,但毫无办法,只能认栽,并如数偿还。然而,允祹所有的家财全加起来都不够赔偿,为了填补亏空,他后来沦落到砸锅卖铁的地步,自家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被拿到大街上贱卖。堂堂一个王爷,居然被逼迫到当街变卖家当的地步,由此可见雍正清查亏空的力度之大,即使是亲兄弟也别想蒙混过关。
通过惩办亲兄弟,雍正的权威迅速树立起来,所有大臣都知道雍正虽然刚刚继位没多久,却是一个铁面无私的铁腕皇帝。
在允祹和允之后,接着又被查出的是内务府官员李英贵伙同张鼎鼐等人冒支钱粮的大案,这伙人合伙侵吞的款项高达一百余万两,雍正同样查抄其家产。
工作进行到这个地步,会考府以及会考府的主持者自然成了众官员的众矢之的,于是,一些官员纷纷指责怡亲王胤祥滥用职权,想以此混淆视听,但在雍正面前,他们的诡计岂能得逞,雍正亲自出面进行澄清,说胤祥都是在按照自己的旨意办事,如此一来,他就将一切的责任都揽到了自己身上。雍正这样做,一方面是想让那些非议胤祥的臣子都闭嘴,另一方面则是对胤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雍正此举的深意就是,真正要查亏空,跟那些贪官过不去的,不是胤祥,也不是会考府,而是我雍正。
在这样的情况下,众官员终于无可奈何地闭上了嘴,会考府也在胤祥的主持下,顺利开展下去,就这样,一场以户部为核心的中央反腐清查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无数的贪官污吏被逼迫着吐出了赃银,也有无数的贪官被革职查办,户部的财政也逐渐充实起来。
就在会考府的清查工作快要结束的时候,胤祥在雍正的授意之下,对户部官吏进行了一个小小的特赦,即对户部亏空数额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如果你以为这是雍正的妥协和让步,那么你又把雍正看错了。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胡萝卜加大棒”的道理,是先出大棒还是先出胡萝卜,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从一开始就先出胡萝卜,做出让步,那么那些贪官污吏便会心存侥幸,进而有恃无恐,这样一来,反腐清查工作必然难以开展;如果是先出大棒,从一开始就给予当头棒喝,不仅能够打压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还能树立新皇帝的威严,最后时刻再掏出胡萝卜,这些九死一生的贪官必然会感恩戴德,从此不敢再行贪污之事。
这就是雍正的反腐智慧,也是他多年政治经验的集中体现。
地方上的打“虎”政策
有了中央机构反腐的成功经验,接下来就该轮到地方上了。不过,地方上的清查工作可比中央要困难多了,其难度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
第一,中央以户部为核心,清查工作有重点可循,而地方各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比较庞杂,也比较分散,完全没有重点可循;
第二,中央的收支情况相对清晰,收入来自地方各省,而支出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项目上,款项较大而且较为单一,容易统计,而地方各省的收支比较零碎,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的款项数目都非常细碎,统计难度非常艰巨;
第三,中央府库以银两为主,而地方各省主要以铜钱为主,各省向中央上缴赋税之时,一般都要将铜钱兑换成银两上缴国库。很显然,银两数额大,相对容易清点,铜钱数额很小,清点难度也大了很多。
所以说,中央的清查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接下来的地方清查,才是真正的挑战。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雍正正式向各省督抚发布清查亏空的谕旨,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地方的清查工作就陆续开展起来。仅仅是雍正元年这一年的清查,就揪出了无数只大老虎,我们来看一下这些大老虎的名单:
山西巡抚苏克济、湖广布政使张圣弼、湖南按察使张安世、江苏布政使李世仁、粮储道许大完、广西按察使李继谟、原直隶巡道宋师曾、河道总督赵世显、江安粮道王舜、苏州织造李煦、原江南粮道李玉堂……
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数山西巡抚苏克济了。
山西巡抚苏克济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开始任职,康熙六十年(1721年)丁忧去职,任职共计十三年。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潞州知府加璋告发山西巡抚苏克济勒索各府州县白银四百五十万两。经查证,证据确凿,雍正下令对苏克济进行抄家,在查抄过程中,还发现了苏克济手下的一个重要帮凶,此人就是苏克济的管家赵七,于是雍正也责令赵七赔偿二十万两白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一只大老虎背后,往往有着一个巨大的贪污腐败系统。
此外,河道总督赵世显、苏州织造李煦等,都因贪污腐败,被查出巨大亏空,他们同样逃不了被革职抄家的命运。
雍正为了让这些大老虎吐出赃银,可谓招数用尽,其中最主要的手段是抄家和罢官。抄家,顾名思义,就是直接把你的家产充公,这是一种强制手段,也是最简单粗暴的惩罚手段,雍正每次打老虎都惯用这招,因此,雍正也在历史上留下了“抄家皇帝”的名头。罢官同样也是一种强制手段,直接把你从公务员的队伍里踢出去,让你再没有继续贪污的机会。
如果按照这样的办法一路追查下去,国家官员队伍必然会出现大面积的真空,官员体系也必然会被大换血。事实也是如此,随着地方清查工作的深入展开,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湖南巡抚魏廷珍上奏,湖南省半数以上的官员都已经被参劾。到了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上奏,直隶全省府厅州县官中,在任超过三年的已经寥寥无几。
不过,雍正却满不在乎,他认为只要是贪官就不能姑息,如果不撤他们职,他们必然会再贪。在雍正眼里,贪腐就是毒瘤,要拔掉毒瘤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尽管当时有不少非议,但雍正完全没有停止清查的意思。
保障追赃清查
为了保证追赃的彻底,也为了清查工作能持续进行下去,雍正还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
第一,勒令亲属朋友协同赔偿。不过,这条措施也有打击面过大的弊病,此政策一出,一下就牵连了大量无辜之人,因此并不得民心,所以这条举措仅仅推行了四年,就被废止了。
第二,挪移之罚,先于侵欺。这里要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挪移,挪移就是那些因公挪用的款项,这种挪用虽然也造成了府库的亏空,但情有可原,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贪污,真正的贪污是公款私用,也就是侵欺。挪移和侵欺虽然都是亏空,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挪移可以从轻处罚,而侵欺则是性质恶劣的贪污腐败,必须从重处罚。因此,当时一些贪官污吏便钻政策的漏洞,明明是侵欺,却向上级汇报为挪移,从而逃避了责罚。
第三,对畏罪自杀的官员加重惩处。俗话说“杀人不过头点地”,对那些有罪之人最严重的惩处就是一杀了事,既然人家已经认罪伏法了,又何必苦苦相逼呢?很多贪官自知无力赔偿,又不想连累妻儿老小,常常会选择一死了之,希望给自己的家小留个后路。关于这一点,雍正也看得很明白,他非常严肃地说:“官职家财既不能保,不若以一死抵赖,留赀财为子孙计。”于是下令,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惩不贷,虽然首犯已死,死无对证,但仍要对其家属严加审讯,务必不放过一丁点儿的亏漏。
雍正以三年为期限,对钱粮亏空进行了一通穷追猛打,最后的成绩还算斐然。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直隶巡抚李维钧报告称,该省亏空白银四十一万两,到六月已追赔二十万两,剩余的二十一万两明年就可以全部追赔完。
虽然清查工作获得如此大的进展,但雍正并不觉得轻松,虽然李维钧所属的直隶已经超前完成任务,但是其他的省份未必能如期偿还。事实果如雍正所料,到了三年期满之时,不少省份未能完成追赔,但这次雍正并没有勃然大怒,而是下发了一道出乎意料的谕旨:“凡各省亏空未经补完者,再限三年,宽至雍正七年,务须一一清楚,如届期再不全完,定将该督抚从重治罪!如有实在不能依限之处,著该督抚奏闻请旨。”
雍正有时候就是这么有趣,认真起来,连对家人亲友都不放过,但讲起情理来,又非常体恤下情,居然将追赔亏空的期限又宽限了三年的时间。
当然,如果你认为雍正的清查工作到此也就快结束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虽然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的时候,清查追赔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会考府也被撤销了,但是,雍正并没有虎头蛇尾。纵观雍正朝的整个清查工作,不是三年,也不是六年,而是贯穿了雍正在位的整个时期。只要发现一丁点儿的亏空问题,清查工作就会随之而起,因此,我们会看到,到了雍正十年(1732年)的时候,仍然有大老虎落马的案件发生。
而且,为了防范新的贪腐,雍正常常利用密奏的方式,对各省的督抚官员进行政治警示教育。雍正就是用这样的形式和方法,对那些可能存在贪腐倾向的官员进行心理干预,并用教育加警告的方式来约束所有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