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之所系 国法之重典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维系民生,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国家法治大厦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她成熟与否,是衡量现代法治文明的核心标志,乃国之重典。正是民法典的这一地位,使得历史上每一部杰出的民法典,都为后人所铭记和学习。
在世界民法典发展史上,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是两座高耸的丰碑。《法国民法典》对之前的罗马法加以承继、涤化和升华,以其特有的风格开创了近代民法的法典化系统化先河。《德国民法典》是对《法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升华,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之前者更有着明显进步。对于民法的发展,《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德国民法典》“发扬光大”,两部法典对世界法系和各国法治均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一二百年的世纪烟云并未使它们的辉煌有丝毫褪色,两部法典确立的民法模式至今仍是后来国家的立法参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传统深受大陆法系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2年启动过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都半途而废。为应对实践需要,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其他单行法为主体的民事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而随着我国政治改革、法治建设、法学教育以及公民意识与经济的同步发展,单行法慢慢难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民事法律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内制定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此起彼伏。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我国自此又再一次踏上了新的征途。
民法典是民生之所系,乃国法之重典,对于此次编纂,我们要站在历史的高度,以高远的眼光和博大的胸怀,去思考和设计,力争制定出一部饱含时代精神、闪耀中国光辉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样,成为现代民法典中的不朽经典。要达成此目标,我认为至少需要让中国民法典具备以下六性,即人民性、前瞻性、先进性、系统性、兼容性、普适性,简述如下:第一,民法典应充分体现与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民法典必须要贯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思想主线,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条中,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性。第二,民法典应充分体现与坚持正确的时代方向。中国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以平等的权利保障为核心,必须坚决贯彻私法自治精神,最大限度地弘扬和保障私权,充分体现互联网时代特征,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具备前瞻性。第三,民法典应充分体现与坚持正确的价值追求。我们要将民主、自由、平等,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与人文精神作为民法典的核心价值追求,细化于条文之中,形成文化引领力,具备先进性。第四,民法典应充分体现与坚持宏观的立法高度。在立法上,我国一直采用民商合一体例,是由于民商关系不可能实现泾渭分明的切割,因此,以民法典(狭义)统辖民事、商事特别法的结构是立法逻辑的必然结果,务必要保证其形成完善的体系,体现系统性。第五,民法典应充分体现与坚持开放的立法格局。民法典编纂除了要处理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民法典与商法特别法、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外,还要处理好民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提升立法高度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兼容并包,体现兼容性。第六,民法典应充分体现与坚持普适的立法魅力。中国民法典要争取在吸收人类法律文明中的优秀经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充分把握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形成先进的、系统的科学体系,同时要注意反哺人类社会,充分发挥她的可供借鉴作用,成为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制度之依托与运行机制之典范,体现普适性。
我们应该充分把握历史机遇,齐心协力,把即将到来的这部民法典,打造成一部蕴含中国智慧,兼具时代精神和国际视野的传世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