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坤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人事考试考场规则的层级和设定主体,分析了当前人事考试考场规则制定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要将人事考试的管理规定上升到政府行政规章甚至是法律法规的层面,维护其严肃性;赋予人事考试组织机构尤其是事业单位性质的考试组织机构以一定的行政权限;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体现规章制度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 人事考试;考场规则;设定主体
人事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人员招聘(考录)、职称评定、资格认证等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考试。其中的各类招聘(考录)考试,如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等,更是现下人们关注的焦点。
此类招考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考核,而其中又因笔试为考核的第一关而参加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最广,例如2014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环节报名人数达到150万。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笔试的所有考生都被要求严格遵守当次考试的考场规则,每年因为违反考场规则而受到处罚的考生不在少数。
那么,考生一般会因为什么原因违反哪些考场规则而受到处罚呢?我们先来看看2014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的笔试考场规则的主要内容: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离场;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存放在指定位置;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调查大量省市的考试信息,可以发现其他各省市的各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考场规则均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笔试考场类似。根据调查陕西省内各级招考,可以明确的是其考场规则的制定除了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外,还或多或少的参考了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的笔试考场规则。那么也可以以此来推断出全国其他省市也多少存在类似情况。
考场规则的设定关系到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也是考试组织机构实施考试的重要保障,其设定应该是慎重的、准确的、具有高度可实施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当下人事考试中考场规则的设定情况:
一、人事考试考场规则的层级
依据公共政策的定义,为了保障人事考试的顺利进行,维护人事考试的安全实施,所制定的考场规则既是对于考试实施机构的要求也是对广大考生权益的保障,依此来看,考场规则也是一项公共政策。那么这项公共政策应该归类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还是行政规定(即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行政规定,也就是依法不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而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由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考场规则不属于法律范畴。
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通过,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可见考场规则也不属于法规的范畴。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依据此定义,国家和省级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场规则如果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国家或省公务员局制定,则属于规章的范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3]除地方和省以外的地市组织的公务员招录所依据的考场规则也应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务员考试中考场规则应属于规章的范畴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焦点就集中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了,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指导约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从中央到地方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依然在探索之中。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运行模式大概分为两种,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有单独的人事考试中心的,如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等,由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各类政策的制定,由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笔试的考务工作。区县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因其业务量小一般不单独设置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政策制定和考务工作一般由机关公务员科或事业单位人事科承担,如西安市雁塔区公务员科负责雁塔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户县事业单位人事科负责户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区县一级的考场规则由有行政职能的科室制定不属于规章的范畴而属于行政规定,省市一级的往往将具体考务工作交由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中心要负责报名、安排考场、组织考试和阅卷等工作,考场规则就顺其自然地由人事考试中心来制定了。人事考试中心属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种情况下由人事考试中心制定的考场规则既不应属于规章也不应属于行政规定,其地位是未定的、所属层级也是未知的。
二、人事考试考场规则的设定主体
在上面我们讨论了考场规则层级中已经引出考场规则设定主体的两个主要机构,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事业单位。在这里行政机关制定考场规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其制定的考场规则对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与强制力。但是由人事考试中心这个没有行政职能权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考场规则,是否对考生具体约束力和强制力还得依情况而定了,这可以说是一种不确定性。
在具体的考试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处理违纪违规考生时这种不确定性更显得突出了:
作弊、使用手机等情况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号令《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就可以由考务工作人员依照具体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4号令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一般极少有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就是有极个别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考生考虑到考试时间已经不足,考务工作人员拒绝其进入考场考生一般也不会有异议。
未带身份证、准考证或身份证过期的情况比较常见,无论是《公务员法》、“4号令”、《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均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和说明,更何况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并没有此类法规、规章。在陕西省各类招考中,在考生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中明确指出“证件不齐者不能参加考试”,而在考试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也是照此处理。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考场规则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就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而由人事考试中心制定的考场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就不应该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考务实施机构和考务工作人员应该属于被动的越权。考务实施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不自觉的行使了行政职能。根据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的原则,考务实施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是容易违法的。
三、当前人事考试考场规则制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承认规则是一个制度的最终规则,它提供了确认这一法律制度中其他规则的标准,同时却没有任何规则提供确认这一承认规则的标准。[4]对于一个设定主体不对、设定层级不明的考场规则,如果得不到考生的认可,又没有法定的权利保障其实施,它的权威性就已经不稳定了。如果考场规则中存在缺陷,而这个缺陷又长期得不到修正,那么从道德层面上讲,一个有缺陷的规定,其缺陷一定会为人们所诟病。当这个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考场规则中规定必须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齐全才能参加考试。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许许多多的情况,有考试前几天遗失身份证的,有考试前一天遗失身份证的,有家在外地考前来不及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的,有考试当天遗失身份证的,有当地派出所的原因无法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认为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场规则不合理,没有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因为证件不齐而将考生拒之场外,致使其丧失一次重要机会而愤怒。
由上述来看,对于人事考试中考场规则的设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
第一,应该将所有的人事考试的相关考试管理规定都上升到政府行政规章甚至是法律法规的层面,使人事考试维护其应有的尊严性和严肃性。
第二,赋予人事考试组织机构尤其是事业单位性质的考试组织机构以一定的行政权限,在考试的实施过程中才能避免因为权责不明而发生考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考生才能更好地遵守各项考试制度。
第三,人事考试组织机构应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等文件,充分体现规章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及严肃性。
人事考试在我国才刚刚兴起不久,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管理的改革、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一定可以取得长足发展,在科学性、效率性、公平性上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1] 袁明圣.行政规定的概念分析.社会与经济信息,2002.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200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4] 刘洋.作为规则体系的法律的效力—对哈特法律效力观的解读.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作者简介】
冯 坤(1983.3-)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任职于西安市人事考试中心,技术部部长,从事人事考试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