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分析了儒家文化对朝鲜王朝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朝鲜王朝的治国理念,特别是女性的行为被约束,并被严格要求遵守儒家推崇的贞节观念。文章以青年孀妇为例,阐述了孀妇悲惨的命运,生不如死,只有选择自尽成为烈女,而国家对于守节烈女实施各项旌表政策,鼓励女性的守节行为。
【关键词】 朝鲜王朝女性;家父长制;守节;旌表
一、儒家文化对朝鲜王朝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
14世纪末,朝鲜王朝成立以后,为避免重蹈高丽王朝佞佛亡国的覆辙,大力推行儒家文化,性理学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统治理念。随着朱子学家父长制的传播,强调男女有别、男尊女卑,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发生改变,成为男权社会的附属品。
在高丽王朝之前,女性的生活相对比较自由,可以参与社会活动。朝鲜建国以后,随着性理学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女性的生活开始发生改变。朝鲜王朝中期,国家完善了以儒家思想治国的制度,朱子学推崇的家父长制逐渐传播。到朝鲜后期,随着礼学的发展和由党争引起的门阀社会的到来,家父长制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制度。而家父长制也导致女性的自主权利被抹杀,女性逐渐成为男权社会的附属品。17世纪以后,随着礼学的发展以及宗法制的推行,以嫡长子为中心的父系嫡系家族制度被确立并广泛流传。伴随着17世纪中期以后由党争引起的门阀社会的到来,由于代表家族政治社会地位的门阀被重视,为了强化家父长的权力,维持家族的昌盛,两班家庭纷纷通过婚姻来扩大家族势力。在此过程中,统治阶层通过各项制度对女性的行为进行约束,女性的节烈观念在家父长制被强化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维持父系血统纯洁性的保障也逐渐强化。
高丽时期佛教盛行,很多女性将上寺作为她们外出的良机。朝鲜王朝建立之后,统治阶层认为,上寺活动为女性提供了接触男性的机会,是造成女性失节的危险行为之一,极力要求限制女性一切外出活动。太祖元年,大司宪南在等上言:“愿自今文武两班之妇女,除父母、亲兄弟姊妹、亲伯叔、舅姨外,不许相往,以正风俗。”到瑞宗元年,议政府启 :“凡僧出入寡妇之家者,以犯色论,凡尼上寺者,以失节论。”进一步禁止妇女和寺僧接近。朝鲜王朝通过种种限制,把女性限制在家庭之内,意图切断她们与男子接触的机会。
二、女性的守节行为
虽然失去丈夫的女性都被称为寡妇,但是情况其实并不完全相同。四十岁之后成为寡妇并育有子女的,日后还可以指望子女能够尽孝道。而所谓的青孀寡妇(即年轻寡妇)的境况要更加悲惨,她们的人生其实就是一种牺牲,相当于被宣布了死刑。她们并没有财产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公婆生存。与其在紧闭的中门内终老一生,很多人选择自杀。但是当时社会却将这一行为进行美化,加以奖励。如有暗行御史巡访,地方奉万人疏恳请嘉奖自杀寡妇的记载也多有留存。电影中女主角在朝鲜时代是一名在新婚当晚就死了丈夫的两班家庭年轻寡妇,平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过着守节的生活。某一天,寡妇在婆婆的安排下出门上寺,殊不知婆婆已经安排了女佣在路上将其杀死,并伪装成被山贼所杀。女佣在动手时一直在重复一句话:“寡妇是会给家门抹黑的。”当然寡妇并没有被杀死,而是被一位道士救下来并送回了家。但是寡妇到家之后并没有受到欢迎,迎接她的是家中仆从的刀剑。因为家人已经上报国家,说寡妇已经自杀殉节,而自杀殉节的“烈女”会受到国家的旌表,其家族也会享受国家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旦寡妇活着回来,烈女造假的事情败露,便不能受到旌表奖励,因此家中主母也就是婆婆再次对她下了杀手。
在朝鲜王朝时代,如果寡妇守节,便会被大肆宣扬,被赞为“今之寡妇,古之烈女”。人们仅仅为了名声,便强要女子成为烈女。改嫁的女子会被打上“失行”的烙印,如果三嫁还会被提上“恣女案”,子孙都不能登用官职。改嫁女子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认可,也不能行使正妻的职责。因此与其作为罪人度过一生,很多人只得选择成为烈女。很多人在克己与孤独中选择自杀,为数众多的烈女旌门即是早孀的寡妇们念及日后不可避免的孤单,选择较为体面的死去而获得的嘉奖。
高丽时代并不认为女子改嫁是罪恶的行为,《高丽图经》有记载,“男女轻合易离”。但是随着朱子学的影响逐渐加深,宋儒的处女崇拜以及三纲五伦的纲常伦理思想,对官员们的影响逐渐显现。朝鲜半岛历史上第一次提到禁止再嫁是在高丽末期,高丽时期的再嫁禁止法仅限于官员家庭,一般民间妇女再嫁相对比较自由,只是规定夫亡三年之内不得再嫁,即三年之后再嫁是可以允许的。
朝鲜王朝建立之初,继承了高丽时代的法制,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沿袭了前朝的政策,但是为了安抚百姓,并没有严格的制裁,只是严惩三嫁者。初时对违反者只是实行迂回性的制裁,然而后来提出的“恣女案”则限制其子孙官职的登用。太宗六年六月,司宪府上奏,根据前朝律法,两班的正妻嫁三夫者适用于“恣女案”,限制其子孙官职的登用。而到了成宗时则规定,寡妇再嫁者其子孙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也不能担任官职。
在朝鲜王朝时期,两班家庭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是维护其社会地位的最有效途径。中国学者文丽华认为“再嫁女子孙禁锢法”关系到朝鲜社会两班的前途与荣誉,如果在当时两班家族中出现再嫁者,就会“断送家族的身份、地位和前程,在两班阶层里会受到排斥,这对两班士大夫来说是绝对不允许的,他们强烈要求女性至少守节,不能守节就得殉节。”
三、对节烈女性的奖励
朝鲜王朝作为家父长制度影响下的男权社会,对守节的女性给予积极的奖励,并对节烈女性进行旌表,不仅两班家庭推崇节烈女性,百姓也纷纷效仿,均以改嫁为耻。朝鲜王朝统治者对节烈妇女的旌表,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对于节烈妇女的旌表政策,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惠及后世子孙,节烈女性家庭的子孙后世可以因此获得封赏或者免罪。这种因为节烈妇女而荫及后世的情况在整个朝鲜王朝虽然存在但并不多见。其次,旌表门闾,即在家族的大门建筑上加上特定的标示装饰以作为标记,如同中国明清时代的贞节牌坊。朝鲜太祖四年(1395年,明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对16名旌表者的奖赏均为:“复其家,存恤其子。其中愿从仕者,令给马上京;年老家贫者及妇人,赐米有差。旌表其闾。”第三, 免除徭役以及赐物。朝鲜王朝时期,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就是农业税收,因此免除徭役是一项非常切合家族实际利益的政策。统治者为了体恤守节妇女,还常常赏赐物品以示鼓励。
正是由于国家对节烈妇女的种种奖励政策,促使女性更顺从于贞节观念的约束,甚至不惜自杀成为“烈女”来为家门增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一位两班家庭的主母,想要杀死守寡的儿媳来获得国家的旌表奖励也不足为奇。
【参考文献】
[1] 文丽华.“朝鲜时期贞烈观的形成及其特点”[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2] [韩]郑麟趾.高丽史卷84,志38,刑法1,户婚条23.
[3] [韩]丁尧燮.“朝鲜王朝时代中女性社会地位—从家庭侧面看” [J].亚细亚女性研究,1973(12).
[4] [韩]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朝鲜王朝实录[M].1968-1971.
【作者简介】
杜翠芳,女,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应用外语系助教,研究方向:亚非语言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