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2年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三级。2014年10月,叶某死亡,家属向单位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单位认为叶某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于是,叶某家属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人不在,说什么都没用了。如果不是因为受工伤,怎么会这么快就没了?我们要工亡补助金也是合情合理吧。
被诉人
叶某去世,公司深表同情和歉意。但是这有一个时间问题,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我们不能支付这个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每个受工伤,最后不清楚什么原因离世都来要钱,公司怎么活?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