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小王跟公司的劳动合同,其实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终结,需要有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小王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公司也没有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开除公告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他们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
从这个故事看,公司的意思和逻辑是,小王旷工10多天,按公司规章制度,完全可以一纸通知开除了事。但实际上,公司没有做出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就谈不上没有依法送达小王,这就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双方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小王不辞而别10多天这一举动,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有权追究小王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小王要求回单位上班,公司拒绝,真要闹到法庭上,公司败诉的可能不是没有。因此,真要有员工不辞而别,也就是旷工,并没有辞职的相关手续,那公司首先要做的,是对这位员工给予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
问题又来了,如何才能有效的把通知送达给当事员工呢?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已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这是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应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没有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也要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方面,单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是没用的。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穷尽所有的送达程序均无法送达时,单位才能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