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 细化明确征管事项 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

2016-05-16 09:52
航运交易公报 2016年16期
关键词:普通发票办税销售额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一季度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等情况。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4月19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和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再次推出一系列办税便利化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延长纳税申报期,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二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份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有关规定。

三是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5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是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是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6月30日,特殊情况可再延长,但最迟不超过8月31日。

六是公示流程增配力量,优化“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制作指向明确、简洁易懂的一次性业务办理规范、操作流程示意图;增配导税力量,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税,主动回应纳税人关切;落实兜底责任,让纳税人明白办税、高效办税、踏实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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