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工友信箱
《工友》编辑部:
我从公司辞职后中断了医保缴费,离职后一个月我进行了手术,导致我无法享受医保待遇,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张明焕
张明焕读者:
在职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账后的次月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对于在个人窗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首次开通后缴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缴费如果发生中断,则中断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5个月内续缴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公司要从武汉城区迁往远城区。公司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我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请问,我能否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刘华梅
刘华梅读者: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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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出炉,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了变化,这一数据的变化,对2016年工亡职工的待遇有什么变化?
郑和
郑和读者:
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由于这一数据的变化,工亡职工的待遇则相应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一标准全国统一,做到了同命同价。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不高于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在武汉市上班,妻子没有工作,现在待产。请问我老婆生产后,我这边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
何猛
何猛读者:
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应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1、武汉市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资料(按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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