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河北邢台:警察管不了的一场股权纷争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承揽了河北省邢台市邢汾高速L8合同段的一家项目公司,两方股东从合作伙伴变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数千万元的公司资产被指挪用,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从老板变为“专业上访户”,为公司投融资最终变得一贫如洗,几年时间过去了,江苏滨海人钱银先还是无法适应这个变化。
这一切都源于2012年,钱银先开始介入河北省邢台市邢汾高速路段的路基工程,参与到一家名为邢台亚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之中,用他的话讲,“作为占股50%的股东,公司数千万的工程款下发后,却被另一股东挪用至他处,导致我多年投入却一分钱没有拿到”。
为此,他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邢台当地公安以涉及股权纠纷为由,并未立案。盐城公安以重复报案为由,也未予立案。
据了解,邢汾高速系河北省高速公路布局规划“五纵六横七条线”中的“横五”,是邢台市构建高速公路“井”字形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邢汾高速公路起点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南互通南侧,途经邢台市开发区、沙河市、桥西区和邢台县,终止于冀晋省界,全长83.511公里,按全封闭、全立交、双向四车道标准建设。
2007年,邢汾高速开始施工建设。2010年,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士刘术荣通过关系,接洽到邢汾高速部门路段的高速路基工程,后刘术荣又找到同为滨海人的郑爱亚,约定两人共同承接该工程。
2010年9月26日,刘术荣、郑爱亚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关于合作投资施工邢汾高速八标段路基工程一事,刘术荣负责处理对外事务,包括协调各方关系,郑爱亚负责工程施工事务,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平分,资金账户由双方共管,任何一方都无权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动用资金。
此后,双方注册成立邢台市亚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双方各持股50%。因其他原因,刘术荣所持有的股份由林方宏代持,故工商信息显示,亚荣公司的股权构成系郑爱亚、林方宏各占50%。
2010年11月19日,亚荣公司又与邢汾高速L8合同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机械承包合同》,工程范围L8合同段部分路基工程。工程总量为人民币1.5亿余元。
由于在组建公司之前,刘术荣与盐城市滨海人钱银先一直存在经济往来,为了清偿债务,2010年12月8日,刘术荣与钱银先又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亚荣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钱银先,双方约定:刘术荣将其所占项目50%股权转让给钱银先,刘术荣与郑爱亚所欠合作协议也同时转让,由钱银先直接与郑爱亚结算,在签订协议后,钱银先必须投入工地参与项目的管理并不得再转手给其他人。
签订完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后,刘术荣又手写了一份承诺书,证明股权转让事宜。
此后,据钱银先介绍,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后,自己便参与到了工地管理中,据两位当时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书面证明,钱银先参与到项目后,负责对外事务,“如为施工融资、追要保证金和工程款等”。
为了明确自己的股权,“2012年,在我的要求下,郑爱亚给我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写的很明确,郑爱亚承认我的50%股权,并由他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对此,钱银先表示,当时在场的几位职工也为其做了证明。
2012年10月,“由于郑爱亚多次承诺我的收益没有兑现,我带领会计要求清查公司工程账目,但遭到了拒绝,并将我驱逐出公司。”钱银先表示。
对此,郑爱亚则提出,公司的股份与钱银先没有任何关系,钱银先查账没有任何依据。
因涉及数千万元的工程款去向,钱银先遂向项目各级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要求停付工程结算款,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彼时,交通部门还有专人特意前来调查此事。
双方纠纷愈演愈烈,2013年8月,郑爱亚向有关部门做出书面声明,该份情况说明中写道:“该项目路段工程,是郑爱亚和刘术荣合作签订合同,与钱银先没有任何关系,钱银先对工程建设没有投资任何资金,刘术荣与钱银先的债务与亚荣公司无关,私自转让股权并不合法。”该份声明加盖了亚荣的公章。
同时,亚荣公司和郑爱亚又在当地报纸上做出登报声明,该份声明中写道:“刘术荣先生:你与我(郑爱亚)签订了协议书合作的过程中,擅自离开工程项目,已经构成违约,请在法定期限内前来公司清算往来账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你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转让,对你所做的承诺、声明、协议,并不认可。”
对此,钱银先表示并不认可,“股权转让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与郑爱亚并无关系,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侵吞掉数千万的工程款”。
根据钱银先提供的材料显示,在邢台当地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后,发现有多笔来往账目不清,其中有一些以公司名义的借款却并未进入了郑爱亚私人账户,此外,下发工程款后,郑爱亚将公司的资金分多笔转出。“就目前我掌握的证据来看,公司资金中有将近2000万元转入其他个人账户,我认为郑爱亚的这一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侵害了我作为股东的利益。”
然而,记者了解到,邢台公安经侦查后,认为该案件涉及股权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范围,遂向钱银先下发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投诉人钱银先接受电视台采访的截图
由于邢台公安并未受理立案,钱银先又向盐城市滨海县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虽然公司在邢台,但我和郑爱亚的户籍所在地均在滨海县,且郑爱亚多笔款项最终都汇到了滨海县有关账户,根据有关规定,我认为滨海公安有管辖权。”钱银先表示。
2015年底,钱银先正式向滨海公安进行了报案,他告诉记者,然而直到滨海公安受理了大半年时间,至今没有结论,“没有出具‘立案’或是‘不立案’通知书”。
为此,他曾向江苏电视台政风热线栏目进行了举报,该栏目对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一事做出了报道,在该报道中,作为嘉宾的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和督查总队的有关负责人在节目中表示,原则上,只要有控告人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没有特殊情况,那么应该违反了相关规定。
同时,嘉宾还提出,经济案件比较复杂,对于该案件的情况,他们准备进一步来核查,看看是否有管辖权、不立案的理由是什么,等等。
为了了解有关情况,记者前往滨海县公安局进行了采访了解,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到钱银先的报案信息后,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并第一时间前往邢台当地进行了解,与邢台当地公安互通了情况,省厅和市局也多次对案件进行核查,所有的程序均依法依规,最终的结论是不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不出具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他表示,根据2015年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的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做出解释,不再重复报案登记。“对此,我们认为该案件已经由邢台公安做出了决定,我们审查后也不符合报案条件,所以不再重复报案登记。”
对于这样的结果,钱银先表示无法接受:“双方转让股权是真实意思的表达,郑爱亚挪用公司资金也是事实,公安机关不立案调查,那么谁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