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
买不着机票,坐不了高铁,贷不到款……近年来,法院打击“老赖”力度不断加大,“老赖”们的日子也越来越不好过。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几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这不仅是《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法院审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成果,而且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两年
2014年,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窑场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欠款。截至2015年11月,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年12月4日,法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12月9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庭审中支付欠款获缓刑
在山东省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永宾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齐顺公司偿还融信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永宾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刘永宾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刘永宾采取拘留措施。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永宾仍不履行。融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同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決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取得谅解自诉人可撤诉
在肖辉与柯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文水等人向肖辉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文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文水名下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文水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
2015年12月15日,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几天之后,柯文水与肖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文水分期向肖辉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辉主动申请撤回自诉。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