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鸳鸯浴被电击身亡谁担责?

2016-05-14 11:39彩蕙江南
民主与法制 2016年5期
关键词:钟某出租屋王女士

彩蕙 江南

王先生是上海市奉贤区的一套出租屋的房东,2014年初秋,在一个台风雷雨之夜过后,他突然得知自己的出租屋里死了一名自己从未见过的男子。王先生当即吓出一身冷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意外 男子与女友洗鸳鸯浴命丧雨夜

2014年初秋的一个夜晚10点多,天空正下着暴雨,夹杂着电闪雷鸣,39岁的江西籍男子钟某在喝了点小酒之后赶到女友王梅仙的出租屋,仗着酒劲儿,钟某踏进小小的浴室,和女友洗起了鸳鸯浴。仅仅两平方米的狭小浴室一时之间水花四溅。突然,钟某大喊了一声:“不好,漏电了!”随即被一股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当场不省人事。王梅仙也整个人被弹了出来,惊恐万分的她立刻报了警。警方接报之后迅速来到现场,然而,钟某的生命体征已经消失了。

王女士说:半年前自己单方租下房子后,就和男友钟某一直住在这里。两人平时出双入对,很是甜蜜。两人年龄相当,一个没了老婆,一个没了老公,相遇后建立了好感就生活在一起了,邻居都看着他们的感情蛮好。

钟某的死亡是意外还是他杀,很快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出来了,钟某的死因是电击死亡。几年前,钟某在妻子去世后来到上海打工,在老家,他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个6岁,一个12岁,现在孩子没有了妈妈,又没有了爸爸,转眼成了孤儿,跟着60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而奶奶身体也不怎么好。突如其来的噩耗,让这个不幸的家庭遭受了致命的打击。钟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死者的哥哥钟明雪更是执意住进了弟弟死亡的出租屋。

争执 谁该为电击死亡承担责任?

就这起事件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是死者家属和房屋出租方产生了争执。

面对出租屋突然发生的死亡事件,房东直呼意外和冤枉,更让房东王先生不能接受的是,这名死者钟某,自己从来没见过。王先生说:事发前半年,王女士以每月350元的价格向自己租下了这间房,一共只有十二三个平方,洗手间只有两个平方,这房子过去从没有发生过漏电的事。据王先生回忆,事发当晚是雷雨天气,16号台风刚好过境。下雨天洗澡须拔掉电源以后使用,他们难道没有常识?明眼人都可以想象意外的发生是他们自身的责任。

除此之外,最让房东王先生耿耿于怀的是自己曾经提醒过王女士不要带人回来住,出租房屋的时候跟她讲得很清楚,当时她也一再肯定是自己一个人住。王先生认为,自己只跟租赁房子的王女士有租赁关系,和这个死者根本素未谋面,当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租赁关系。

而死者的哥哥钟明雪却说那天晚上没有雷也没有什么台风,只有一点点毛毛雨。弟弟的死亡是浴室内的热水器漏电造成的,出租屋内的热水器不仅是超期使用,甚至连法律规定的漏电保护器也没有安装。

而在出事后的两个月里,出事的出租屋被死者的哥哥占据着,就是不肯搬离,一定要房东拿出个说法。他不肯搬离的原因是:“主要看着这个热水器,怕他(房东)搞点小动作。”

两个多月不搬走,急坏了房东,他们认为死者家属霸占了这个出租屋,又不允许房东踏进一步,甚至他们要求保护现场,死者的亲属都不同意,不愿意搬出来。后来房东一家只好起诉请法院强制要求他们搬出来,最终法院出面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才同意搬出来。但是关于死者的赔偿问题却是悬而未决。

庭审 死者女友、房东、热水器销售商对簿公堂

在死者的家属搬出出租屋不久,钟某的哥哥就一纸诉状,把死者的女友王女士、房东王先生以及热水器的卖家永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三方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钟某子女生活费等共计72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方的律师表示,虽然把死者女友告上法庭,但是被告王女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起诉她只是履行法律程序。房屋内的洗浴设备是房东提供的,王女士只是共浴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房东王先生一方却认为,这个房子是出租给王女士一人的,王女士对和她共同洗浴的人有提醒义务。

房东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实际上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王女士之后,这个房屋是由王女士实际控制占有使用的,没有王女士的允许,房东也是不可以进入该房屋内的。王女士作为承租人,对钟某具有提示的义务,而且在如此狭小的空间和别人共同洗澡,本身是具有过错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样的指责,王女士委屈不已,她哭着表示自己的文化程度不高,提不出什么反驳的理由,但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以前两个人经常都是这样洗的,没有出过事。

房东王先生一方还认为,死者钟某洗澡前喝了酒,饮酒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死者正确使用热水器,因此死者在洗澡前饮酒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过错。当时上海市的温度是22到24摄氏度,天气并不是很冷,被告王女士和死者在一起共同洗澡很显然没有必要把电热水器的插头一直插着,如果二人能够尽到谨慎义务的话,应该把插头拔掉,然后再洗澡,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所以在这一点上,死者也是有过错的。

对于房东方的说法,原告和另一被告永乐家电都持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房东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是整个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原告方认为,被告王先生作为房东,他提供了房屋、电路、热水器,所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都应该由房东来承担。如果在房屋内出现了漏电死亡的事故,房东的责任是推卸不了的。

为了证明热水器存在漏电隐患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房东和热水器出售方存在过错,原告方当庭提供了上海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热水器存在漏电的物证特征,其漏电电流超过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此,热水器销售方永乐电器反驳道:电热水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一般为8到10年,涉案热水器已经使用了11年,不但属于超期使用,而且还被私自拆装过。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原告及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东一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永乐家电的责任也不可推卸,其销售的这一款热水器本身就没有漏电保护器,如果这款热水器本身安装有漏电保护器,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此外,房东王先生一再强调,自己一方只是将房屋出租出去,唯一的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一个合格的房屋及相应附属物品的义务,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经营人必须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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