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静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增速从高速换挡到中高速的新常态。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经济步入新常态对保险业的影响更为显著。保险行业的发展无疑正受到内外环境变化的深刻影响。从监管者角度来讲,如何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又保证保险业风险可控,促进其长期健康的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保险监管 经济新常态 保险法修订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束了高速增长的状态,经济增速换挡到中低速的新常态。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避免经济硬着陆,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明确提出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政府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同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措施。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政府指出要加强对金融体系的全方位监管,同时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等,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国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保险法的修订为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创新不断涌现,这就要求保险行业监管的与时俱进,以适应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指标不断完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原有的监管框架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偿二代”的监管框框架逐步完善,根据相关规定自2015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的发展,保险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保险业务相结合,积极拓宽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趋势。
保险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促使《保险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据统计,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行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大规模修订。这次颁布的保险法修改草案中,共修改了54条,删除了1条,新增24条。修改后的保险法共208条,分为九章内容。此次修改涉及到的内容有保险公司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范围等。[2]此次修改总体上体现了监管适当放松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业务管制方面,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放宽其业务范围;保险公司资金管制方面,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
此次颁布的保险法的修改草案主要新增了“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资本工具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内容[3],对保险公司金融工具的发行品种,实际资本的管理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经济新常态下,保险行业监管发展趋势
(一)放松管制,扩展投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释放市场活力
广义的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资本金等。为了保证基本运营,各国监管机构一般都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等作出规定,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满足的条件。我国现行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以及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满足的条件。该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这些规定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范围,可以有效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减了保险资金的活力,对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变化趋势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和地区以及境外市场的产品范围作出了具体限定。这些可投资产品包括货币市场类、固定权益市场类、权益类、不动产类等等。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各类资产具体的可投资产品。
但随着资本市场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这次修改草案中进一步扩大。例如,修改草案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修改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活力注入了强心剂,同时也意味着风险监管更加复杂,对保险资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适度的监管为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保险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的跨越式发展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既要促进其发展,又要使风险可控。互联网保险险种不同,其呈现的特征也不尽相同。以财产保险为例,其市场集中度很大。在2014年排名前两位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分别以50%和29%的市场份额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还有26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财产保险所占份额不足1%。在车险方面,互联网保险的市场集中程度更加明显,排名前五家的保险公司网销保费收入总和超过了互联网车险累计保费的97.8%。而人身互联网保险中,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中小寿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据82%的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份额。
由于互联网保险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还不丰富,各类互联网保险产品发展并不平衡。例如互联网车险占据了96%的互联网财产保险比重。不同的网络渠道销售模式下,互联网保险的表现也不尽相同。例如,互联网车险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实现销售,其比重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三方平台销售份额不超过5%。与此相反,互联网人身保险则主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销售,占比95%,官网销售占比5%。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虚拟经济与现实经济不断融合,互联网保险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结合,极大的拓宽了互联网保险的市场范围。保险公司传统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可能被放大,相比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信息传递的快捷性使互联网保险较传统的销售渠道传播更广、更快、影响深度被放大。互联网营销也加大了互联网保险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信息安全的关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需要运用多种手段提升信息安全保障等级,避免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进一步放松保险公司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等制定管理办法”。对于保险业务信息安全和信息共享等内容在这次保险法的修改草案中都有体现。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纳入立法草案是监管与时俱进的体现。保险法修改草案授权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互联网保险管理细则,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新。
(三)修法可以更加适应“偿二代”监管体制的需要
根据规定,自2015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开始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偿二代”即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17项监管规则,以及《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简称。为与国际接轨,适应保险业发展,提高保险监管水平,我国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偿二代”监管体系。
随着“偿二代”监管体系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保险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也就显现出其必要性。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偿一代”已难适应监管的要求。“偿二代”监管体系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尝一代”相比有较大区别。随着“偿二代”监管体系的建成,保险公司在财务、风险管理、业务和信息等方面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体系。“偿二代”标准下,不同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等出现分化,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以适应监管需求。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偿二代实施,中国保险市场将更开放、更有效率,对全球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展望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保险领域的改革创新有新的布局。经济新常态下保险行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也需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监管层希望通过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达到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规范保险市场,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同时保护保险相关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次保险法的修改基本上体现了优化监管、鼓励保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的指导思想,同时也体现了保险监管促进保险行业公平竞争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险法中修改的重点条款也体现了监管思路的转变,在当前转换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强化事后监督的大背景下,保险法的修改也有体现了这一思路。此次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监管层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同时对保险行业发展趋势有准确把握,对改革创新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体现了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和资金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的思路。年金保险首次纳入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年金业务的加入拓宽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草案中提出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也是适应金融创新的具体体现。在资金管制方面,监管层适度放松资金管制,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例如财产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限额被取消,对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有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其达到2亿元后可停止提取资本保证金。最后,此次保险法也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草案规定了相关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互联网保险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保险业务的信息安全方面,增加了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原则性要求。此次保险法的修改还增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一章,明确了各自律性协会的性质、章程和基本职责等。为协会和其他组织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之,此次保险法的修改是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保险监管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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