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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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合伙创业,不得为多占利益随意踢人“出局”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共开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式的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会议决定,便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乐萍
黄乐萍读者:
陈某、林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陈某、林某无权强行让你“出局”。一方面,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已经将除名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即只要没有所列四种情形之一,任何合伙人,都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出局”。这对于你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陈某、林某要求你退出,只是出于多占利益,让公司原本三份开的利润变成两份,而你不仅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存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更没有不正当行为以及给公司造成大的损失,陈某、林某无疑不得为了一己之私而“过河拆桥”。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而陈某、林某却是在没有通过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口头宣布将你除名,不再让你染指公司事务,也就意味着陈某、林某对你的除名程序违法。其次,你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陈某、林某的除名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正因为陈某、林某对你的除名行为违法且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决定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公司副总叫农民工“滚蛋”,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因为公司分管副总不时给我“穿小鞋”,而我根本不买账,以至于双方关系日益恶化。两个月前,彼此再次由于工作上的事发生争执,副总一气之下叫我“滚蛋,立刻离开公司!”为了面子,我当即扬长而去。当天下午,公司老总亲自来到我住处,诚恳表明副总存在不对的地方,其已经对副总进行批评,公司离不开像我这样的业务骨干,要求我回公司上班。而我坚持必须要副总上门赔礼道歉方可谅解。鉴于被副总拒绝,我至今未回公司上班,公司也已另行聘请他人接替我的岗位,即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王善惠
王善惠读者: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已经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工作出现分歧并不在其列,即公司副总的确不应该叫你“滚蛋”,该法第八十七条也确实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似乎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恰恰不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而副总只是分管你所在部门的具体工作,并不包括人事。也就是说,其让你“滚蛋”,姑且不论是一时的气话,至少没有经过公司老总同意或者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并不能代表公司,自然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老总还亲自到你住处,当面否定副总意见,并要求你回公司上班,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你为了所谓的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即过错不在公司,反倒在你。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建设强有力的村支部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
实现小康是中华民族的伟大梦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是真正的小康。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要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让农村的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真正摆脱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作为基层战斗堡垒的村党支部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纵观当今那些富裕村,都有一个坚强而有力的党支部,他们带领村民们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勇创市场,在奔向小康的道路上迅跑。而那些贫困村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则是有的人文化程度偏低,有的人年龄偏大,有的人观念陈旧,有的人私欲较重。试问,这些人会有多少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又怎么能带领村民们解除贫困,踏上奔小康的富裕之路?
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要以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对象,以集中连片地区为主战场,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把计划、资金、措施、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现在,精准扶贫攻坚战已经打响,村党支部是党的方针政策的最直接宣传者、执行者、落实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建设一个坚强而有力的村党支部,就要把那些有觉悟、有胆识、有文化、有能力的人吸纳到党员队伍中来,把他们选进党支部中来,使他们成为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这是精准扶贫工作中亟待重视的问题,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六个精准”指示精神的重要措施。
广大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村党支部是夯实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的关键所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必须要有一个坚强而有力的村党支部。唯如此,群众才能看到美好的希望和灿烂的明天,才能坚定信心找路子,才能千方百计想办法,才能鼓起勇气向贫困宣战,才能在奔向小康的道路上迅跑。
(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农村部B室 张艳)
校园手机管理,岂可"砸"乱无章?
淮安一中学高二某班多位学生的手机被班主任砸了,原因是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在学校里玩手机,有几部是让学生自己砸的,还有三部是该教师自己砸的。对于此事,该班有同学表示,学校有规定不许带手机去学校,如果发现可以没收,也可以学期结束再还给学生,但如果“砸了”,则不能理解。(4月19日中国江苏网)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自己的手机不管价格贵贱,眼睁睁地被砸了,终究心疼和不理解,由此,师生之间的信任与尊重也会荡然无存。
“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随着智能手机的功能日益强大,连很多成年都欲罢不能,自控自律内功尚不够深厚的年轻学生更是难抵诱惑,一旦上瘾,势必影响学习。而且手机进校园也可能会影响正常的课堂纪律和秩序,同时,还容易引起学生之间的盲从、攀比心理,诱发不健康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如此弊大于利,绝大多数学校对于学生带手机的现象都是明令禁止、严防死守的,但效果却多是以锥飡壸并不尽如人意。以手机为焦点,师生之间经常需要斗智斗勇,上演一幕幕“猫鼠大战”:一方到处“抓捕”“可疑分子”,另一方想方设法藏匿避免被“追杀”,“心理战”“游击战”等战略战术被双方轮番施展。但如果手机真的“不小心”“溜”进了教室,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不能以任何理由而将它“就地正法”。
目前在很多高校,为了让“低头族”能够抬头听课,往往在教室前面设置“手机收纳袋”,要求学生“课前交手机”。中山中学在尝试了屏蔽信号等多种方式无效之后,最终也采取了这种让相对比较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他们从2014年秋学期开始,在班级配备了手机箱,学生到校后把手机锁进箱里,放学时开箱取回。
不过,这种办法也值得推敲商榷,笔者以为这并不适合在中小学推广使用。一是这种方式存在着允许甚至鼓励学生带手机的嫌疑。二是遇到少数“土豪”学生有几个手机的话,“收了我一个,还有后来机”,那是“野火烧不尽”的。三是可能会间接地在未成年人群中滋生跟风、攀比等不良心理和现象。
解决手机问题,需要教师、家长齐抓共管,对学生进行适当的限制和引导。家长是最关键的责任人,对部分学生而言,家长拒绝为其购买手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治本之策。当然,孩子获得手机的渠道多种多样,如果限制不了手机的购买,那就限制手机的使用,从时段、地点等方面加以规范,避免养成“手机依赖症”而荒废了主要任务。发现手机,“没收”之后请家长取回,获得家长的支持与合作,这对教师而言同样不失为一种简单和谐的方式。
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是更为重要的。手机并非“邪恶的化身”,并非违禁品,只是它不能在不合适的时间出现在不合适的场合产生不合适的功效。培养孩子科学的时间观念、充分的自律意识、合理的作息规律等等,既有利于孩子正确对待手机,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对学生的手机一"砸"了之,不仅是无能、粗暴的表现,破坏师生关系,影响教师的师德师威和师道尊严;而且这种“激情”“砸机”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第275条、《物权法》第37条和第6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11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给学生及家长相应的赔偿。
事实上,"砸"手机的行为并非专业教育技能,亦无任何技术含量;而且以"为学生好"之名置学生于不满不快的境地,陷自己于不义不法的局面,害人害己,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在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和民主化进程中,出现如此不和谐的音符虽在所难免,但决不能故伎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