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5年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趋势,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也出现了许多目前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贩毒 代购 居间介绍
作者简介:夏瑜,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0-02
2015年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案件数量较往年大幅度增加,毒品案件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2015年期间南京各区院公诉科在共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案件991件1056人。市院公诉处共办理毒品类犯罪60件169人。
一、毒品案件特点及趋势
1.涉嫌犯罪行为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毒品的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的案件数量占绝对多数。
2.涉嫌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性。由于政府对毒品犯罪继续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且犯罪嫌疑人多为毒品再犯、累犯,其警惕性普遍较高,近段时间以来,犯罪嫌疑人常采取被抓获时抛掷毒品或层层包装毒品或将待交易毒品隐匿于交易现场附近等手段,造成无法认定其与毒品的占有关系,进而无法认定构成相应的毒品犯罪。
3.毒品交易多有第三人参与,形式多样。越来越多的贩卖毒品案件突破了“一对一”的交易模式,除交易双方外,有了更多的第三人的参与,他们或以居间介绍的形式帮助贩毒人进行交易,或以上下家居中倒卖的形式直接进行交易,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动辄以“毒品代购人”的身份进行辩解。
4.毒品交易突破即时交易模式,远期、远程交易趋多。由于现在支付手段的多样化、物流运输的便利性,也为了防止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即时交易模式所带来的“人赃并获”,犯罪嫌疑人多采取网上支付、异地交付等方式,使毒资的支付与毒品的交付呈现时差、地差的特点,给犯罪侦查、证据搜集等带来了较多困难。
5.很多犯罪嫌疑人通过自残、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关押,目前看守所为了规避风险,不予收押,导致这类人肆无忌惮地不断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身患艾滋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人、怀孕的妇女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又无法进行羁押处理。
二、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
1.坚持理念为先,严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极大的威胁了家庭、社会安定和谐,因此,必须把握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的态度,同时,必须适应毒品犯罪更多呈现出的隐蔽性、反侦查性的趋势,对毒品犯罪坚持从严打击的理念,在证据规格、证据标准上,坚持毒品犯罪特有的证据裁判和分析理念,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
2.坚持紧抠细节,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针对上述越来越多的毒品案件突破传统交易模式,在证据的提取、证据链的形成等方面造成犯罪事实的认定困难,因此,必须在案件的证据细节上下大功夫,从诸多细节,结合毒品犯罪案件所允许的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合理的推理,进而还原事实的真相。如秦淮区院办理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因其本人并不在交易现场,无其它直接证据证实其具有主观贩卖的故意,正是从毒品的数量、交易时间、嫌疑人及证人不合理辩解等细节对其主观上进行毒品贩卖故意的认定。
3.坚持依法监督,督促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侦查机关查处毒品犯罪较其它犯罪更为有效的侦查手段,如控制下交付,如何保证侦查机关合法规范使用,必须在坚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违反相关程序提取搜集到的证据严格把关,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督促侦查机关规范化办案。
4.预防胜于惩戒,禁毒宣传对于毒品犯罪预防尤为重要。高淳区院以“一社区一检察官”及“法制辅导员进校园”为依托,在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同时,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吸毒违法,贩毒有罪”的禁毒意识,树立全民“远离毒品、真爱生命”的禁毒观念。
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不规范。公安机关的搜查、扣押、清点、查封等侦查活动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如公安机关在当场扣押涉案毒品时虽制作了扣押清单,但未对扣押的毒品当场进行编号、拍照固定,或事后由犯罪嫌疑人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侦查中证据收集不全面。因为毒品犯罪呈现出隐蔽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逐渐提升的特点,使毒品案件不再是即时交易模式下的证据固定相对容易,犯罪嫌疑人翻供、辩解的空间狭窄,针对目前毒品犯罪的特点,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还不够开阔,仍停留在重口供、轻证据,尤其是不注重对客观性证据搜集的传统思维,远期交易、远程交易、第三人参与交易等使得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的空间更为广阔,只有通过及时提取固定犯罪现场指纹、搜查嫌疑人住处、全面恢复相关人员手机数据并进行分析等方式,尽可能全面搜集客观证据,防止这些证据因不及时而被湮灭。实践中存在因为未能在侦查阶段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造成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限不合理的延长。
3.代购与居间介绍的区别仍困扰着司法机关,甚至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机关内部对此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直接影响是否逮捕、追诉,这些案件大多由第三人参与其中,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第三人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而一旦认识有所差错,则使关键的证据灭失。
4.证据的分析和裁判标准认识不统一。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查获后从其住处搜查到的毒品数量一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该规定隐含了根据经验和逻辑规则,进行事实推定进行分析和裁判毒品犯罪的标准,而该标准是否可以推而广之,是否允许行为人进行证伪及证伪的标准又是什么,需要公检法达成共识。
5.具体法律适用方面:
(1)控制下交付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但部分案件中嫌疑人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特情人员在要求购买毒品时以利润作为诱惑,有犯意引诱之嫌疑。同时,在部分案件中,公安为确保如交易不成即可以非法持有毒品对嫌疑人定罪,故要求特情人员向嫌疑人购买10克以上毒品,部分案件存在数量引诱嫌疑。
(2)代买与贩卖毒品共犯的区分。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精神,鼓楼区院之前的实践是,接受吸食毒品者的委托,寻找上家,介绍双方联络并促成交易的,一般认为,该介绍人在帮助下家购买的同时,亦帮助上家进行贩卖,其行为是贩卖毒品能够交易完成的重要因素,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该规定说明,需要区分仅受购毒者的委托、与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这两种情况,第一种仅能作非法持有毒品评价,而对后者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该种解读是否正确、今后的实践是否需要改变目前仍无定论。
(3)居中倒卖毒品牟利的问题。根据最新的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该规定对于认定居中倒卖者构罪问题的影响,目前尚无明确结论。
四、关于案件办理的对策建议
1.建议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高院三家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如证据的收集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保障司法执法的规范化。
2.建议由上级院组织或协调,定期开展系统内和系统间的毒品犯罪研讨交流活动,在裁判准则上,统一证据分析、裁判标准,在法律适用上,统一代购、居间介绍等疑难复杂问题的认识。
3.建议由上级院定期收集、整理、发布的经典案例、权威法律适用解读等,使相同或类似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裁判,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4.建议开展教育培训,向公安刑侦干警讲授“毒品犯罪侦查取证要点”。六合区院公诉部门展开教育培训,培训以“从审查起诉视角看毒品犯罪侦查取证要点”为题目,面向沿江、六合分局刑侦干警。培训采用“案例教学”的模式,围绕该院前期办理的三起典型毒品诉讼案例,对毒品犯罪侦查取证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剖析,向参培人员详细、生动介绍了毒品案件侦查中取证中常见的瑕疵以及证据瑕疵对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同时着手于从实践延伸到理论,从“先供后证”的特殊证明价值、“从物到人”的证明顺序、取证“时效性”等方面总结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须遵守的五项原则;最后就当前毒品案件办理中常见的“犯意引诱”、“特情介入”问题进行了补充授课,这次教育培训一方面强化了办案人员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的证据审查意识和审查技巧,另一方面督促公安侦查人员在毒品案件侦办中合法取证、及时取证,取得良好的效果。
5.以网络媒体为平台,扩大法制宣传阵地。六合区院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借助电视网络媒体,协助制作《重案检察》多档节目,并主动与区法院刑庭对接,精心挑选相关赌博类、毒品类案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旁听庭审,并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群众参与旁听庭审,既有力指控犯罪,又着重警示、宣传和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制意识,体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双重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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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屠春技、岑瑾.毒品犯罪不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检察日报.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