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谭刚
摘 要: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造就了现如今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种差异性,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才更倾向于去城市寻找更多的就业机会,而这种流动才造成了现如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缺失等各类问题。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成了现如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摆脱“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尴尬位置的必要措施。
在城市繁荣、社会发展、农村迈向进步的重大改变的道路上,涌现出了一支当前社会时代背景下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这一群体是我国在各个领域都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农民工大部分都来自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卫生、教育、文化等各类公共基础事业设施都亟待进一步发展的地区,这与内地沿海城市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差距,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中,不但学习了城市中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也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全力保障新疆少数民族的权益,不但有利于少数民族与汉族同胞和谐相处,增强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同样也可以促进我国的繁荣稳定。所以完善相关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地区,这对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边疆少数民族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分析
1.社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乏重视。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发挥他的主导作用,在处理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下一代教育问题上,政府都没有站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角度切实考虑他们的权益,而是把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更多的投入到城镇人口中去,我国由于基本国情的限制,政府工作有所侧重点也并无不合理处,但是切实保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也是刻不容缓的。
个别地区政府受到个别大企业的影响,忽视甚至漠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无故克扣、拖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工资、歧视排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现象经常发生,政府在此类事件频发的状况下,并没有很好的保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并没有充分发挥他的主导地位,“民工荒”问题并不仅仅反映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抗议企业的不公平待遇,也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对于政府在此类事件中不作为的一种抗议。
2.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普遍。现如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生存权、就业权无法保障,受教育权和培训权更是无从谈起 ,政治权益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自身都不重视,政府以及社会层面也就自然而然不会去理会他们的内心诉求。新一代八零九零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虽然较老一辈获取信息渠道更加多样化,但权益依然得不到保障,由于女性在社会中属于天然弱势地位,自然权益也同样无法保障。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该享有选择职业以及平等就业的权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同属于劳动者,就应该同样享有这些权利,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与具有城市户籍的劳动者相比,基本都处于劣势,用工企业非但不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名正言顺的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薪资也普遍低于城镇的市民,拖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屡见不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更是频繁的使用影响社会稳定的极端方式去捍卫自己的权益,更有甚者,个别企业还出现常年拖欠工资的恶劣行径。
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对自身权益了解不足。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群体自身文化水平与认知能力有限,他们对于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于如何保护自身受损的权利也无从得知,再加上由于传统的乡土情结中的世俗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他们通常会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由于对于自身文化素质的不自信,担忧繁复冗长的法制程序,担忧维权一旦失败之后所要面对的处境,他们出于自然反应的抗拒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对法律本身就不是很了解,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所以就导致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甚至会跨越法律这道红线,做出很多冲动之举。
4.相关权益法律政策制度存在缺陷。由于现阶段保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的制度更多的是一些地方性的文件以及通知,法律效力有限,各地方之间的法律法规也并不衔接,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之处,所以导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保障实施起来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政府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处理很多问题时也变得非常棘手。
在执法方面上,劳动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不够,这些都导致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受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也经常可以见到执法者因为歧视、偏见,当遇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受损时他们更多的是采取冷漠和推卸责任的方式,有些执法者更是利用职务之便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进行乱收费,有些地方政府更是在面对劳资问题时,过分迁就企业的利益,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熟视无睹,而部分城市管理者由于受到城乡分治观念的驱使,很自然的认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只会增加城市交通、就业、住房压力,对社会稳定以及秩序的带来负面影响。虽然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执法者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政策效用大打折扣。
二、加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1.转变传统观念。对于我国的“三农”问题,中央和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更需要坚定执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过程中充分体现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此同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方面,管理者需要以人文主义关怀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执行之中。凭借这种公正客观的审视态度,才能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群体现如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目前来说,无论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各类媒体都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保障、生存状况等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通过在社会大众面前曝光问题,对这一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帮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媒体在报导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问题时,往往出于类似同情弱势群体的心理角度,舆论导向也并不是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摆在客观、平等的社会地位来看待,还进一步由此得出一个广泛的结论。这样的结果就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何谈新闻媒体本身应具有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在这种舆论导向下,万一报道内容有失偏颇,就很可能会引起社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群体及其社会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的误解甚至反感,这就使得城乡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此,媒体在关注报导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问题时,更需要多了解事实真相,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群体摆在平等的地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报道。
2.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在转变传统思想观念的基础之上,政府职能部门——尤其以城市政府为代表,积极发挥自身影响,实现以下三个转变: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变,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由审批向协调转变。具体如:对进城务工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进行妥善、规范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时,摒弃所谓“本地”“外地”的户籍所在地差异的错误影响,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群体看作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改变从前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进城这一行为只能进行限制、约束的错误认识;取消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帮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群体能够真正维护自身权益,并将这些法律法规制度认真落实到日常的管理工作当中;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进行的相关援助和维权力度进一步加强,使得政府职能得到积极的、充分的发挥,在他们真正有需要的时候提供相应的帮助。
3.创新管理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从长远来看,我国公民自由迁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而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村户籍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权利更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的必然趋势。然而,户籍制度已经存在并使用了很长时间,也确实颇有成效,也省去了很多人口调查、分类等方面的麻烦。因此彻底废除这一制度是不现实的、也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问题与麻烦。基于这一点,现今户籍制度需要的是改革而不是废除。在合法的、理性科学的思考基础上,再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4.增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城乡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水平的差异,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来到城市务工,想要自己融入城市生活是非常困难的。面对这一难题,不仅仅需要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更需要大力培养他们的现代化思想意识。在现今的社会现代化建设和城市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背景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想要融入城市,就需要帮助他们抛弃原有的传统保守的思想观念,逐步培养他们的自主创新意识,一步一步适应城市生活节奏,从农村生活转变并适应巨大的城乡生活差异。与此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拓宽职业技能范围。随着城市经济飞速发展,许多新兴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未来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类型也从单一向多元融合集于一身转变,这就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自身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与以往不同的就是,现如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不仅仅是直接就职上岗那么简单,已经有许多行业企业都需要对其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因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输入和输出的地方政府都应积极调动身边可用的一切社会资源,联系专业可靠的培训机构与组织,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进行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就职的不同行业、类型、岗位等,可以对其进行分类,提供多种多样的培训渠道和类型。同时考虑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属于低收入人群,在培训时应投入财政援助资金,减免培训费用,或者免费培训。这样不仅减轻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的生活负担,也降低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门槛。
三、结语
切实保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也就是保障社会的安定、百姓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与长治久安,这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城市化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工权益中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将要如何保障落实,都将成为政府今后着重需要考虑解决的三农问题重难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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