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设想与农地股份合作制配套制度设计

2016-05-14 14:46解安朱慧勇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恩格斯农民

解安 朱慧勇

[摘要]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提出了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过程中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施有效的国家帮扶三大设想。现实中农地股份合作制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与这三大设想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的缺失。应从户籍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社会化服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恩格斯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思想中国化,保障农地股份合作制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恩格斯;农民;农地股份合作制;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5001406

一、三大设想:恩格斯关于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思想

恩格斯有关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德农民问题》中。1894年恩格斯写作《法德农民问题》的本意在于批判《南特纲领》中承认和保护小土地私有制的主张,他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农业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代替小农经济私有制的必然性”[1]。在此过程中,恩格斯结合丹麦的情况指出,丹麦的社会党人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计划,“因为他们的国家实际上只有一座城市,即哥本哈根,所以除这座城市以外,他们就几乎完全要靠在农民中间进行宣传。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2](P525)。在此,恩格斯明确提出了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设想,随后又提出了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我们将这些论述概括为恩格斯对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三点主张。

(一)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2](P524);“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向小农许诺,他们将得到现在就必须让他们明了的好处”[2](P524525);“我们只能向他们许诺,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2](P526)。恩格斯在此明确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各项政策要时刻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发展农地股份合作要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相结合,努力使两者互促共进。在今天看来,发展农地股份合作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相结合的主张,仿佛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观点,但是,当我们回到恩格斯在写作《法德农民问题》的1894年时,这一主张就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恩格斯写作《法德农民问题》的目的在于批判《南特纲领》,《南特纲领》中承认和保护小土地私有制的主张貌似在竭力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但是只要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项主张最终只会使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从根本上说,《南特纲领》中的部分主张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相违背的,这也是为什么恩格斯在1894年要抱病写作《法德农民问题》。

《法德农民问题》以唯物史观为分析视角,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有关农民问题的一系列深刻见解,特别是坚决纠正了《南特纲领》中的错误主张。马克思在1883年逝世以后,恩格斯接过了战友的旗帜,成了全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领袖。新的革命斗争形势促使恩格斯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其中很多理论创新著作的写作目的在于纠正各国无产阶级政党错误的革命主张。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在批判《南特纲领》中错误主张的同时,明确指出了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农民政策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当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决不允许用暴力强制剥夺农民,而无论这种暴力的前提是对农民有无赔偿。发展农地股份合作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绝不可以将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建立在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要通过政策宣传使农民逐步提高政治觉悟,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的农民政策是在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制定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政策措施要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增进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深刻分析了农民的阶级局限性,他指出,“作为未来的无产者,他们本来应当乐意倾听社会主义的宣传。但是他们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暂时还阻碍他们这样做”[2](P513)。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的阶级局限性,恩格斯进一步指出,“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2](P526)。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始终应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农民政策的重要前提。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应允许农民有充分的观望、比较、甄别的时间和空间,切忌违背农民意愿的一刀切、一阵风式的革命跃进。事实最有说服力,我们可以通过示范的方式让农民看到实行农地股份合作后的成效。只有使农民心悦诚服地实行农地股份合作,才能使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发挥到最大。我们的农民政策应该摒弃冒进的思想,应该充分尊重农村实际,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发展农地股份合作设想的第二年即1895年就去世了,可以说,恩格斯生前并没有看到他所设想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变为真正的具体实践。但是,恩格斯为发展农地股份合作所提出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主张,依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看似非常易于理解,要真正做到却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一是如何真正地了解农民的意愿,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无产阶级政党的农民政策之前,必须通过充分的实地调研,扎扎实实地深入农民群众中去,真正掌握农民群众的所思所想。二是根据实地调研的第一手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事物的根本。找出农民所反映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有针对性地对症施治。三是制定反映农民意愿的政策措施,即制定顺应农民意愿的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各项政策。要卓有成效地完成以上三个步骤,对政策制定者来说,不但需要有高度的政治使命感,更要有踏踏实实、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

(三)实施有效的国家帮扶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就国家帮扶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2](P525)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恩格斯所能提出的国家帮扶措施可以具体地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实施金融帮扶,即通过国家银行给予农地股份合作社抵押贷款,并将其利率大大降低;二是实施资金帮扶,即国家通过拨付资金直接支持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三是实施实物帮扶,即国家通过调拨各种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所需的物资,支持它们的规模化生产。恩格斯提出的这三个方面的帮扶措施,依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性。在恩格斯当时所处的时代,能够提出这样的农地股份合作发展措施是难能可贵的,且具有极大的超前性。

二、现实问题: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缺失

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因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缺失而存在一些不足。具体来说,可以将现阶段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因配套制度缺失而存在的不足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农民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就发展农地股份合作提出的“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主张,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发展农地股份合作要真正地将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农地股份合作社不应成为个别不法村干部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而与资本合谋为非作歹的牟利工具。资本来到人间,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的逐利性使其肮脏性发挥到了极致。随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一些人仿佛看到了新的投资机会,他们以帮扶合作社发展之名,行低价圈占农民的土地之实,收买个别不法村干部为其资本代理人,强迫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股份合作社。通过如此运作,他们成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实际掌控者,他们每年以较低的土地租金支付给农民,而农民则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失地者。

在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过程中农民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一大阻碍。同时,我国二元的户籍制度也是造成在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的过程中农民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维护的又一原因,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福利壁垒,导致农民很难实现真正的市民化,从而阻碍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持续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农民承包的农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农民承包地被强制入股到农地股份合作社,没有其他保障措施来保证农民获得维持生计的稳定收入来源,那么确保农民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将荡然无存,这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打击无疑是灾难性的。

(二)农民意愿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我国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大多由村两委成员发起成立,很多地方的情况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果说农地股份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借助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可以更好地带动村民入股合作社,那么,随着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政社不分的劣势日益凸显。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在于更好地整合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其最大化地提高农地的产出率。从本质上说,农地股份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但是,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社不分,合作社履行了过多的非经济职能。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强制要求农民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表现出的是一种‘个人专权型合作社,农民都是被入股、被合作”[3]。更有甚者,有些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数量指标,公然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其入股。待到农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后,某些村干部进一步主导合作社的运营,使其异化为“内股外租型”的合作社。所谓“内股外租型”合作社是指,村干部通过较低的价格强制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进而再以较高的价格将入股土地租给第三方。通过土地价格的一低一高,村干部从中赚取差价,这一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初衷,而且进一步造成了农村社会新的矛盾。强制性的“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与民争利,危害巨大。农民只能获得较低的租金,一般很难获得分红,有时租种土地的第三方也不负责农民的就业,造成农民被迫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在这种情况下,获利的是地方政府、村干部和承租土地的第三方。

(三)国家帮扶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国家对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很多政策上的优惠,但是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度。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国家对于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存在着为了组建合作社而组建合作社的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在落实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时,应加强鉴别力度,将优惠的政策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这样,既可以有效支持真正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也可以打击假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使投机者无利可图。对于发生在农民身边的村干部腐败、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加大监察打击力度。同时,畅通农民对村干部的监督、检举的有效渠道,使假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无处遁形。

通过实地调研北京市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笔者发现一个非常共性的问题,就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农业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西马各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为例,西马各庄农地股份合作社是以樱桃种植为主营业务的合作社,而要实现樱桃种植的高产稳产则需要专业栽培种植技术的支撑。西马各庄农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掌握种植樱桃的专业技术人才非常缺乏,只能通过从外部聘请专家技师培训社员进而提升其种植樱桃的专业技术水平。如果能有在合作社常驻的专家技师进行长时间的传帮带培训,将使社员的樱桃种植水平得到更加显著的提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曾对帮扶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而要全方位帮扶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实施有效的“人力资源反哺”[4]战略最为关键。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实施金融帮扶、资金帮扶以及实物帮扶等都需要合作社内部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来具体运作。人的因素是未来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更多考虑的重要议题。

三、制度设计:农地股份合作制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实现农地股份合作制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应进一步推进一系列配套制度改革作为保障。具体来说,农地股份合作制的配套改革可以从户籍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社会化服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协同推进。

(一)户籍制度

农业人口大量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是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户籍制度改革的有效跟进则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必要举措。农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实现了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换以及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换。2014年7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发展目标。2016年2月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指出,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要在户籍制度改革上取得积极进展,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着力解决重点人群落户问题,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同时,还将协同推进相关社会领域的配套改革,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但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还没有解决农民工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消除同一城市内农民工与当地市民之间,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权利和待遇的问题,真正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这直接关系到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有序、健康、深入、可持续发展。

(二) 行政管理制度

改革行政管理制度,应实行政社分开,增强农地股份合作社经营的自主性,有效减少农民被入股、被合作现象的发生。政社分开可以更好地发挥农地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管委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维护和增进入股农民的利益。因此,实行政社分开,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摆脱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干预,才是有效遏制“个人专权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产生的当务之急。

同时,推动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实施有效的人力资源反哺战略,需要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方面是政府通过运用有效的公共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到农地股份合作社工作,将国家实施的新型农民培育工程与农地股份合作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相结合,给予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引进人才工作上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建立科研院所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对口帮扶制度,以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将先进的农业技术更多地推广应用到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农业生产中。

另一方面是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以专业技术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大学生村官在农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他们工作在农村,真正地接触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大学生村官通过以专业技术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可以更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创新创造潜力。充分挖掘大学生村官的潜力对于推动“互联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战略也是至关重要,大学生村官的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专业技能有待于进一步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更好地结合。

(三) 社会化服务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对于促进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中创新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制度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的重中之重。科技在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于农业科技的推广,“政府应该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发挥规划者、服务者、协调者的职能”[5]。政府要在农业科技推广过程中有效发挥规划者、服务者、协调者的职能,提升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帮扶的精准度,增强制定政策的针对性,这些都有赖于政府、合作社、农民对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科层制结构,智能手机成为个人与群体连接的纽带。政府需要将农业科技的推广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结合起来,既要重视农业科技的下乡,也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下乡。

当今的互联网技术正日益将社会群体分化为“信息穷人”(Information Poor)和“信息富人”(Information Rich),信息就是生产力,谁掌握信息的技术越先进,谁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在农民中普及信息技术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农地股份合作社恰恰为这种普及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一方面农地股份合作社使农民联合起来,便于信息技术的集中普及。另一方面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即使有社员无法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知识,也可以通过群体的力量得以弥补。通过信息技术的普及,政府的农业科技部门就可以建立诸如微信公众号等服务终端,进而与农民建立点对点的农业科技指导。农地股份合作社社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将农作物生长情况的图片、视频等信息在第一时间反馈给农业科技部门,实现“让数据跑”取代“让人跑”。

(四) 社会保障制度

农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要更好地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事实上,从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比较实施农地股份合作制前后农民的收入可以直观地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的收入。以农民的收入来源为例,农民的收入来源由以前的单一型收入扩展为租金、股金、工资三合一的多元型收入。但是,仍有农民不愿意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其中最大的担忧在于,一旦农地股份合作社经营不善,可能所有的投入都会血本无归。

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地股份合作制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推进。一方面是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引入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农地股份合作社购买农业保险。农业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通过购买农业保险可以有效规制农业经营的风险,增强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投保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增强农民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信心,从而促进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保障并非仅仅依靠耕种农地的收入。全方位构建完善的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将促使农民逐步放下疑虑进而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

(五)法律制度

要进一步优化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路径,需要强化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严厉打击假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假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与真正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严重侵害。确保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保证。而目前在全国层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各地方大多参照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监督和管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农地股份合作制已经在我国发展二十多年,应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条文以及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结合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我们认为可以在该法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修改和完善该法律的部分条文来完成在国家层面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规制。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质上具有相容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身也具有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优化空间。可以在涉及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共性问题上,增加明确的法律条文以落实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对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特殊性,则可以通过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给予明确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国富.恩格斯农民合作经济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读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6).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周仕通,彭明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问题考察——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张庄镇为例[J].商业时代,2014,(34).

[4]解 安.谨防农村社会崩溃:亟待人力资源反哺——人力资源反哺论的运作机理[J].人民论坛,2011,(25).

[5]周 青.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建设[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

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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